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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人证言的审查技巧2020年第10期/总第88期THECHINESEPROCURATORS*河南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51150*河南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律硕士451150人证言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证据,是证人就本人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其内容一般应当是本人亲眼见到或亲耳听到的情况,证人转述别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必须讲明来源。证人证言固然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但它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有时会遭到主观、客观原因的影响,很容易出现假证、误证,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以致造成错案的发生,因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必须慎重,必须将证人证言与
2、其他证据统一在法庭上经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后辨别其真伪,通过质证才能对其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证人证言出现不客观、不真实的原因一对无证人资格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证人是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的人。(刑诉法)第48条规定:“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因而,假如对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以致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调查取证,他们就不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对案件事实有证实力的情况,他们的证言往往不客观、不真实,也不能真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二)不经合法的取证程序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采集证人证言的途径是询问证人,必须
3、以法定的程序进行,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可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以保证证人提供证言的真实性。下列证言属于取证程序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律师一人调查的书面证言。(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能够向他们采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关的材料包括证人书面证言。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1979年11月16日(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49条规定:“律师调查采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应有律师事务所出据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由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二人进行。“所以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是执业律师,必须由二人进行,律师一个人所调取的证人证言
4、不合法,不能采用。2.几个证人在一起由控辩双方各自调查所取的书面证言。(刑诉法)第97条规定,“询问证人应该个别进行。在案件发生时,每一个证人见到案件的侧面是不同的,让证人单独作证,有利于办案人员全面分析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使用法律,而让几个人在一起提供一份书面证言,由一个人陈述,其别人补充,无法确定每一个证人对案件的感悟程度,也无法确定每一个证人独立见到的客观、真实情况。因而在审查此类证言时,假如是几个甚至十几个人一同出具的证人书面证言,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往往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没有签字盖章、没有进行核对的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应交证人核对,证人没
5、有浏览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记载有遗漏或者过失,证人能够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成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在审讯实践中,经常碰到证人的书面证言证人没有签字盖章的情况。主要表如今三个方面:一是不识字的证人调查人员给其宣读核对后,由于证人不识字,既没有证人的签字,也没有证人的盖章。二是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后,怕到法庭上得罪人,不愿意签名盖章。三是由于调查人员疏忽,写完笔录证人进行核对后,没让证人签名盖章。对此类证言,不符合法定的取证程序,不能保证其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证人已经听了本案的庭审后,又出庭作证或出具书面证言的。假如证人参加了对本案的庭审,就已经知道了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
6、实,其再向控辩双方提供书面证言或向法庭出庭作证,其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其出庭作证的证言及提供的书面证言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审查证人证言的技巧一是对证人证言来源的审查认证。例如:一天晚刑事证人证言的审查技巧文马旭光*万伟岭*证公诉方略责任编辑:苗红环602020年第10期/总第88期THECHINESEPROCURATORS上,胡某、王某、与李某一同在某院外乘凉,李某与胡某到到张某家拿木凳,李某在前,胡某在后,当李某进入张某家屋后,又急跑出来,对胡某讲:“张某用水果刀将其妻扎倒,快去叫人。李、胡一同出去叫人,当李、胡再次返回张某家中,见张妻已死。公安机关调查在张家提取带血的水果刀一把。李某
7、对公安机关陈述的直接看张某用刀扎其妻的证言为直接证言,其证言可直接予以认定,胡某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听李某讲的张某用水果刀扎其妻的证言为间接证言,其证言必须与李某的证言和所提取水果刀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此案的事实。二是对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行审查认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复杂,由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亲属、近邻、朋友、恩怨等关系,证人就有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证言。证言能否可靠,并不以证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而定,而是取决于证人能否如实讲述了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例如:张某诉李某成心伤害一案,张某诉称,其与李某因走道发生纠纷,李某用木棍将其右腿打成骨折,经
8、法医鉴定,其伤为稍微轻伤。李某辩称,原因走道与张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但并未拿木棍打李某的腿,李某腿骨折使他本人摔的。张某与李某同时提出他们打架时王某在场,并给他们拉架,并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王某给本人提供的书面证言,经审查,王某给张某提供的证言是李某用木棍将张某打伤,王某给李某提供的证言是张某下坡时将腿摔伤。法院开庭传王某出庭作证,王某称本人与张某和李某都是邻居,他不想得罪他们。后经勘察现场,王某给李某提供的证言中所讲的张某摔伤腿的坡是个土坡,在该土坡上,张某不可能将腿摔骨折。因而王某给李出具的证言,因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不予采纳。三是对证人所证明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与条件进行审查认证。例如:李
9、某成心伤害案,李某怀疑其岳父、母挑唆其妻与其母分家而怀恨在心,一天上午11时许,见其妻又回其岳母家,李某及找到其姐夫胡某到其岳父、母家评理,因话不投机,发生撕打,胡某在屋里持刀将李某岳父砍伤,李某持刀将其妻及其岳母追到院内砍伤。证人林某证明,其在李某岳父家院墙外看到上述情况。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林某证言是假的,以林某的身高在李某岳父家院墙外,根本看不见胡某在西屋与李某岳父撕打的事实,法庭休庭对此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查明,李某岳父家院墙外为一土坡,李某身高一米八以上,站在墙外能看见李某岳父家西屋和当院的情况。因而法庭认定辩护人所辩理由无事实根据。不予认定,而对林某的证言予以认定。四是对证人提供
10、证言时有无外界不良干扰进行审查认证。在审理比拟复杂案件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往往对同一证人屡次询问,在法院审理时还要传证人出庭作证。对同一证人几次提供证言,有的几次一致,有的几次证言截然相反。碰到这种情况,要注重审查证人能否遭到威胁、引诱、欺骗、贿买、指使等,查明情况后,要对该证人几次证言进行分析,指出证言的矛盾点,与其他证言结合起来进行合理排除,确认那些证言符合客观实际,能够采信。例如:祁某强奸案,辩护律师调查证明,祁某犯罪时不满14周岁,未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向法庭出示了何某的证言,何某证明与祁某是前后院,其子1982年出生,今年不满14周岁,祁某比其子小3个月,祁某母亲生祁某时,奇曾
11、去给祁某喂过奶。祁某爷爷证明,祁某1982年生,我给报户口时,因报1981年出生能分到责任田,所以,我给报的户口是1981年出生,法院开庭审理后,证人何某又向法院提出了本人的亲笔证言,并称本人什么也不知道,经审查,何谋之所以要求撤回证词,是由于被害人之父母屡次到何家威胁,叫骂,何某被迫到法院撤回证词。经法院作工作,何某成认给辩护人出具的证言属实,法院采纳了何某的证言,判决祁某不负刑事责任。五是对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能否构成完好链条进行审查认证。证人证言作为七种法定证据的一种,必须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证言,并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认定证人证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使用法律。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于2000年2月5日从北京市顺义县何某家盗窃一辆绿色20s吉普车,连夜开至家中,邻居张某清晨起床发现了该车。张某以150元的价格将此车卖给林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林某家提取了该车。经失主何某识别,该车确系他丢的车。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此案有失主的报案材料,证人张某发现该车的证言,林某买车及在其价提取该车的事实,何某对该车的识别,物价部门对该车的价格鉴定,此案的证据已构成了他完好的证据链条,邻居张某发现该车的证言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方略责任编辑:苗红环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