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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下面简称“艺术考级是指按照本办法获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下面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
2、活动。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安然平静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施行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施行和指导施行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
3、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第七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获得创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第八条申请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创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四申请创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六
4、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第九条申请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面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创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创办资金的数量和;,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实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实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实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5、能否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批准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讲明理由。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取消开展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第十三条艺术考级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者艺术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
6、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育专业职称;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艺术考级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第四章考级管理第十四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第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第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能够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
7、专业相关的业务;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四良好的社会信誉。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
8、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第十九条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根据本机构教材确定。第二十条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开展美术专业艺术考级的考级机构在考场内能够只派遣监考人员。第二十一条考官应当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第二十二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能够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
9、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创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下面罚款。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下面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
10、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下面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创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根据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根据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根据规定要务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背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