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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篇一: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案情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兴隆商城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了安置“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芙蓉区政府的屡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138户被拆迁居民。20XX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一、甲公司同意于20XX年11月16日发布交房公告,安置三环大厦地区已拆迁的本应由乙公司负责安置的138户拆迁户。本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法院诉前保全冻结“三环大厦项目用地当日向三环大厦整村改造
2、建设拆迁指挥部交付全部安置房的钥匙。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138户安置房的总金额为6150万元。二、乙公司已于20XX年11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138户拆迁户的购房资金20XX万元,并承诺于20XX年11月15日17:30前办理好担保人丙公司提供的长沙市兴平路北路1023号12层房屋产权面积1328,56平方米,产权证号诚信木材公司,担保金额20XX万元以及担保人丁公司提供的兴宝路201号整栋房产产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权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瑞得电子公司,担保金额20XX万元的抵押进窗手续,作为剩余4150万元未付款的担保。三、如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则甲
3、公司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等多种途径对乙公司的所有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乙公司获得的“三环大厦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追偿乙公司所欠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万元,并承当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签订之前,甲公司作为甲方,乙公司作为乙方,丙公司及丁公司作为担保方,曾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文本中约定: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安置用房面积9045平方米,总价约为6151万元。购房款分期支付:乙方承诺在20XX年11月1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2151万元,20XX年5月10日前支付20XX万元及自合同签订起至20XX年5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
4、款利息;20XX年11月1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全部余款以及自合同签订起至20XX年11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约责任:乙方未根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承当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理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合同生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按合同支付完甲方首期购房款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生效;如乙方未及时支付首期购房款或者丙方未办
5、理抵押登记,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均无约束力。合同文本还对签约背景、合同解除、履约担保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最后甲方甲公司和乙方乙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而担保方丙公司及丁公司未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名盖章。该合同文本落款处未签注日期。此后,乙公司实际于20XX年11月10日支付甲公司首期购房款20XX万元,欠151万元未付;且在20XX年11月11日签订(“三环大厦安置协议)后至同年11月15日17:30,乙公司未能促使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办理相应担保房产的抵押登记进窗手续。甲公司遂于20XX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法院依法作出20
6、XX芙民保字第1224号(民事裁定书),对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方式:由于乙公司涉诉他案,项目用地分两部分分别被长沙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兴平区人民法院先期查封,故本院只能采取轮候查封方式,且均轮候排序第二。此后,甲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诉讼标的为万元。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芙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民得利百货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昌平街农贸市场商住楼01楼。法定代表人:赵寅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赫,湖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生商贸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兴平区平安街1
7、002号。法定代表人:齐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前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沙市兴平区平安街90号3门102房。原告民得利百货公司因下面简称甲公司与被告福生商贸公司下面简称乙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XX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讯员钟建林独任审讯,于20XX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可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赫,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前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公司诉称: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兴隆商城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了安置“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政府的
8、多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138户被拆迁居民。20XX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福生商贸公司三环大厦地块安置协议)下面简称(“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主要约定:1、甲公司为安置乙公司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138套;2、确认乙公司已支付购房款20XX万元;3、如乙公司未能于20XX年11月15日17:30分之前办理好担保人诚信木材公司下面简称丙公司提供的位于长沙市兴平路北路1023号12层房屋以及担保人瑞得电子公司下面简称丁公司提供的位于兴宝路201号整栋房产的抵押进窗手续,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欠交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万元进行追偿,并有权冻
9、结乙公司名下“三环大厦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公司还须承当(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中主要约定:1、乙公司应支付购房款约6151万元;2、乙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十日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承当违约金责任。此后,乙公司未能在20XX年11月15日17:50分之前办理好担保人的抵押担保进窗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为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支付购房款4150万元、违约金1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000元暂从20XX年11月1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的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甲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举证如下:合同法
10、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1、(“三环大厦安置协议),拟证实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书),拟证实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详细内容。被告乙公司辩称:由于安置被拆迁居民需要,乙公司确实欠了甲公司购房款4150万元,应当给付。但甲公司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由于政府协调双方签订(“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目的只是为冻结“三环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提供根据和保障,并不存在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这些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乙公司对甲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以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为证据1作为在
11、政府协调下达成的协议,目的只是为冻结“三环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提供根据和保障,并不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为这份合同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不能作为甲公司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根据。本院对甲公司所举证据认证以为:证据1真实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实双方就“三环大厦项目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但其中关于乙公司违约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责任的约定内容以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为准,而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书)因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证据1中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视为约定内容不明而不予认定,故证
12、据1只要部分证实力,本院予以部分采信。证据2真实合法,能够证实双方曾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但该合同因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证据2亦只要部分证实力,本院予以部分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兴隆商城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了安置“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芙蓉区政府的屡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138户被拆迁居民。20XX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一、甲公司同意于20XX年11月16日发布交房公告,安置三环大厦地区已拆迁的本应由乙公司负责
13、安置的138户拆迁户。本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法院诉前保全冻结“三环大厦项目用地当日向三环大厦整村改造建设拆迁指挥部交付全部安置房的钥匙。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138户安置房的总金额为6150万元。二、乙公司已于20XX年11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138户拆迁户的购房资金20XX万元,并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承诺于20XX年11月15日17:30前办理好担保人丙公司提供的长沙市兴平路北路1023号12层房屋产权面积1328,56平方米,产权证号诚信木材公司,担保金额20XX万元以及担保人丁公司提供的兴宝路201号整栋房产产权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瑞得电子公司,担保金额20XX万元
14、的抵押进窗手续,作为剩余4150万元未付款的担保。三、如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则甲公司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等多种途径对乙公司的所有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乙公司获得的“三环大厦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追偿乙公司所欠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万元,并承当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签订之前,甲公司作为甲方,乙公司作为乙方,丙公司及丁公司作为担保方,曾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文本中约定: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安置用房面积9045平方米,总价约为6151万元。购房款分期支付:乙方承诺在20XX年11月1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21
15、51万元,20XX年5月10日前支付20XX万元及自合同签订起至20XX年5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XX年11月1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全部余款以及自合同签订起至20XX年11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约责任:乙方未根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承当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合同生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
16、并且乙方按合同支付完甲方首期购房款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生效;如乙方未及时支付首期购房款或者丙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均无约束力。合同文本还对签约背景、合同解除、履约担保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最后甲方甲公司和乙方乙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而担保方丙公司及丁公司未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名盖章。该合同文本落款处未签注日期。此后,乙公司实际于20XX年11月10日支付甲公司首期购房款20XX万元,欠151万元未付;且在20XX年11月11日签订(“三环大厦安置协议)后至同年11月15日17:30,乙公司未能促使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办理相应担保房产的抵押登记进窗手续。甲公司遂于20X
17、X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本院依法作出20XX芙民保字第1224号(民事裁定书),对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方式:由于乙公司涉诉他案,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项目用地分两部分分别被长沙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兴平区人民法院先期查封,故本院只能采取轮候查封方式,且均轮候排序第二。此后,甲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诉讼标的为万元。20XX年11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考虑,作出20XX芙中立民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交由长
18、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XX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另查明,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只签订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即甲公司所举证据2。在本院对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后的20XX年11月16日,甲公司即如约将138户安置房的钥匙交付,代乙公司履行了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义务。本院以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乙公司能否应当按(房屋买卖合同书)的约定给付违约金1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是甲公司能否有权追查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关于争议焦点一:甲公司主张按照(“三环大厦安置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书)的约定给付违约金1230万元并支付
19、逾期付款利息。乙公司则主张(房屋买卖合同书)属于一份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合同法判决书工作范文事人没有约束力;(“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的目的只是为查封土地提供根据,并未明确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对此本院以为,双方签订的(“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中固然有“乙公司并承当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一份约定了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乙公司如期给付首期购房款2151万元并确保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如期办理好抵押担保房产的抵押登记进窗手续。如今双方约定的两项生效条件都未成就,故(房屋买卖合同
20、书)并未生效,对双方并无约束力。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中关于“乙公司并承当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不明确,应视为没有约定。因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书)的约定给付违约金1230万元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应不予支持。乙公司的相应辩称理由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需要明确的是,根据20XX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的(“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乙公司未如期履行协议第二条约定确实保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在20XX年11月15日17:30之前办理好房产抵押登记进窗手续的义务,因此是存在违约事实的。乙公司既然违约了,就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双方在(“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