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热门问题小论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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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今社会热门问题小论文范文当今社会热门问题小论文范文秋梅%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留守儿童聚少离多,沟通少,远远达不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角色要求,而占绝对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众多不尽人意处,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现偏差,学习遭到影响。留守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社会中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留守儿童的数量将会逐年增加。二、留守儿童的现状根据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

2、下面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和2000年相比,2005年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增长特别迅速。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28.29%,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中就有一个多留守儿童。这么多的留守儿童,那他们的现状怎样呢?能够将其概括为下面几个方面:1.留守现象在全国都是普遍存在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严重,但是城镇留守儿童问题同样存在,约占特别之一左右。2.留守儿童与父母的关心疏远。他们多数是和本人的祖辈长大的,与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很少,以致于孩子和父母的感情很淡,进而导致与父母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代沟。3.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的学校上学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即便有学校接收,其父母也很难

3、承受高额的费用。而城市中那些面向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基本上都是民间兴办的,其教学质量不仅无法和城市学校相比,也无法和农村学校相比。4.城镇与乡村的孩子随时间的推移差距明显增大,不管是学习还是生活方面都是如此。5.在经济落后地区的留守儿童如今正面临着没有学上的危险:教室数量的缺乏,师资气力的有限,教学课本、教育设备的落后。三、留守儿童所存在的问题1.心理问题留守儿童由于缺乏完好的家庭教育,进而导致了他们出现了性格孤僻、寡言少语等一系列心里问题。长期的隔代教育,由于祖辈的文化程度比拟低、思想观念差异大,因而沟通特别困难,加上农村的农活比拟多以及祖辈们的身体原因,使得对留守儿童的看管较少,进而导致留守儿

4、童出现了种种心理问题。而在很多问题中,最为突出是留守儿童觉得本人很孤单,其中女孩比例更高。2.生活问题由于外出打工人员多为经济件困难的家庭,父母在孩子幼年的时候就抛下孩子外出打工养家,让留守儿童从小就缺少亲情与关爱。法国的著名学者克里斯琴.施皮茨博士曾经这样告诫做父母的人:要想把本人的孩子培养成才,就要都和孩子在一起,由于亲情的抚慰与关心是非常有助于孩子的成长,而留守儿童缺少的恰恰就是如此。留守儿童存在吃饭、无人照顾及承当过重的家务劳动等生活问题。3.道德行为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教育,留守儿童往往对事物分不清好坏和是非,不能正确地看待问题,容易受社会上反面现象的影响,容易养成一些不良行为。

5、例如:经常讲谎,爱讲脏话,不服管教,悄悄拿同学的东西。4.学习问题由于留守儿童基本以农村为主,因而他们遭到的教育水平与质量都很差,一方面表如今老师的教学水平有限,由于留守儿童基本来自偏僻的山区和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因而那里的老师的教学水平很有限,导致留守儿童从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别的孩子。另一方面由于监护人素质普遍偏低,对孩子的学习参与过少导致学习问题。根据四川省妇联2005年的调研结果,农村中14周岁的留守儿童在校率仅88%,在初中辍学学生中,留守学生所占的比例较高。成绩在在中等和较差的占60%、91%,成绩优良的只要6%。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一些留守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成为流失学生中的新群体。据对多

6、所农村初中的抽样调查,初三年级16个班2020-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测算显示:留守儿童在学习成绩方面与非留守儿童存在很大差异,留守儿童学习成绩的优秀率仅为4.8%,而非留守儿童则高达16.7%。四、解决措施1.生活方面,加强留守儿童与父母的联络与沟通,增加他们的感情。2.学习方面,父母加强催促意识,增加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希望有关领导加强留守儿童地区的教育建设,为学生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3.学校方面,多增加孩子们的课外活动,丰富孩子们的课外知识,让他们全面发展,为他们提供能够充分展示本人的“舞台。4.社会方面,提倡大学生加强服务社会的意识。提倡高校毕业或者邻近毕业的学生到农村进行义

7、务支教,为学生补充新鲜的“血液。5.法律方面,在中国重庆、河南、安徽、浙江等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各级政府加大教育投资,在劳动力人口输出集中的地区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让留守儿童在集体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是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有效补。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刻不容缓,它不仅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我们每一位现代大学生为此奉献本人的气力。希望大家都能关注留守儿童,让留守儿童拥有属于本人的一片蓝天,相信他们的明天会更好。参考文献: 1徐群.关注留守儿童教育与创立和谐新农村J.当代农业科技,2007(11):156-157 2方铭琳.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机制.中国农

8、村教育,2007(10):32当今社会热门小论文篇2从当今社会热门话题论群众法律意识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场关注法律问题,并且积极地介入法律问题的讨论当中。但与此同时,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所以为应当判决的结果产生了分歧,民众对判决结果产生的不满情绪也随之而来。怎样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加强群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的活动的信任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律意识;感性;道德;公信力1法律意识的基本含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十分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施行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

9、律学讲,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本人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把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能否合法的评价等。1群众法律意识是群众或者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态度与看法,与法律意识相比,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深受社会发展程度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代表了社会群众对各类法律问题的看法,经常体现于群众对各种法律事件的反映与态度上。群众法律意识主要体现为感性的法律感觉与知觉,也体现为理性的法律观点。2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场关注法律问题,并积极介入到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与之前对法律问题持一种“

10、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相比,有了显著地进步。群众对法律问题进行独立的考虑,对国家司法活动进行所做出的评价,也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并起到了监督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普通群众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容易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因素,在对法律问题构成个人观点时,容易遭到本身价值观和以往经历的影响,在分析问题时,将本人的主观情绪带入案件当中。缺乏对法律问题的整体分析,缺乏理性、客观的考虑。2群众法律意识的特点2.1群众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是个人感情色彩严重,缺乏理性的考虑这一特点,在网络领域尤其突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言论较之以往愈加自由,群众不会太多地考虑表达意愿所引发的后果

11、,将某些问题进行片面解读,甚至刻意歪曲事实真相,对事件进行传播。随着其发表的内容不断地被有同样看法的人转发,很容易引起普通群众的盲目跟风。这类跟风者不管该话题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不加以客观理性的考虑就进行评论和转发。使群众抛弃正常的理性思维,以为多数人赞同的,就是正确的。将一个本来平常的社会问题炒作成一个敏感问题。很能体现出这一特点的一个事件,是2021年6月17日的一则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引起疯狂转发的文章。这篇吁求“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文章,内容多为以被拐卖儿童母亲声泪俱下的口气描绘孩子被拐卖后,给家庭造成的沉痛打击,孩子被找回后已经摧残的身患绝症,不久于人世。而司法机关不作为,或者在抓捕经过中

12、导致人贩子逃脱,对人贩子定罪量刑和其所犯罪行不相符,仅仅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而呼吁群众进行转发,要求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判处人贩子一律死刑。这一慷慨激昂,痛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宏大缺陷的文章被转发了超过百万次,引起网友广泛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并称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过轻,打击力度过小。很显然,这一言论的发表者没有在事先进行调查和研究,就直接将本人主观的看法发表到互联网上。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面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十分严重的,处死刑,并

13、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3并且通过互联网中所显示的从20202021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一共有7719起案件。一共对12963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判决,其中有56.59%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

14、刑。由此看出,我国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打击力度并不小,而非文章中描绘的法院只将犯罪嫌疑人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这讲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群众所呼吁的将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提议,本身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群众呼吁的这种不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就“一刀切的适用死刑的方法,我们能体会到群众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的厌恶之情,但这种方法既不能找回已经丢失的孩子,也不能防止拐卖案件的发生。假如人贩子全部执行死刑,将不利于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的挽救,在犯罪情节不管严重与否都将面临死刑的情况下,会激起犯罪嫌疑人“同归于尽的心态,对被拐卖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

15、更大的威胁。所以群众这种缺乏理性考虑的主观评价方法,固然解恨,但是对于整体社会的公正性,并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一凭借自己推论,断章取义的发表对法律问题的看法的行为,遭到公众大量转发以后,构成了公众的一种普遍观念。当人们狂热地质问为何不判处人贩子死刑时,全体民众就逐步丧失了理性的考虑能力。这里体现出的正是群众法律意识的主观性。人贩子一律死刑事件中,表现出的是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法律行为的不满情绪。由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是权利机关,让群众始终觉得本人处于法律地位中被管制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我国也确实曾经存在着程序与实体上的不公正案例,正是这种不信任、不对等的关系,让社会舆论在不自觉的情况下

16、对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拐卖儿童的父母表示同情,把本人和失去孩子的父母带入到同一情感当中,才产生了没有进行调查,没有进行理性的分析考虑就妄加评判的行为中。2.2群众法律意识的另一特点是易遭到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纵观我国历史,我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主要为人治,而非法治。我国古代的正统法律思想以“三纲五常“德主刑辅为主要核心思想,统治者这种强调以道德治理国家的方式,无形中使道德准则凌驾于一国法律之上,这一思想贯穿于我国古代法律体制。并且经过世代传承,在当今社会群众心中也照旧有所体现。使群众心中留下违背了道德秩序也是违背了法律这一错误思想。某些案例,就能够深入反映出这种特点。2021年2月20日,广东省广州

17、市的陈老伯不满儿子陈树吸毒,将儿子杀害。陈树因吸毒染上艾滋病,屡次盗窃家中钱财,以刀棍威胁父母,提供资金供本人吸毒,否则就烧掉房子。陈老伯以为儿子陈树是“社会的毒瘤,本人要为民除害,所以选择“大义灭亲,在儿子的汤中参加安眠药,待陈树熟睡后,用扳手猛击陈树,最终用被子闷死陈树。这一悲剧的产生,和陈老伯心中的传统道德有着直接的联络。群众法律意识遭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人们容易将法律与道德画上等号,以为凡违背道德的都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假如法律并没有对违背道德的案件进行调整,群众就很有可能选择不正当的行为,代替法律对这种行为做出调整,进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固然我国深化开展了法制建设,但群众心中根深蒂

18、固的以道德观念衡量行为合法与否的方式仍然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2.3群众法律意识中的正义观遭到习惯法的影响群众法律意识上的正义观是一种基于习惯法所构成的正义观。是群众在生活中制定的一种契约。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群众约定俗成的习惯,通常被用作衡量公平与否的判定标准。而且当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所以为等待的判决存在差异,不符合群众道德观念中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判定标准时,群众就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质疑,以为作为正义象征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还没有约定俗成的方式公正。例如黑龙江“7?24桦南孕妇谭蓓蓓猎艳杀人案,谭蓓蓓由于与多名男性保持两性关系,被其夫白云江发现,为弥

19、补本人“出轨的不忠行为,答应为其夫白云江找年轻女性施行性行为作为补偿。谭蓓蓓以本人肚子不舒适为由骗取被害人胡伊萱的信任,让被害人胡伊萱送本人回家。并在胡伊萱所饮用的酸奶中参加安眠药,在其昏迷后白云江企图施行强奸行为,但由于胡伊萱在生理期期间,而导致强奸未遂。随后犯罪嫌疑人谭蓓蓓、白云江杀害了胡伊萱。经依法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白云江和谭蓓蓓犯成心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被告人谭蓓蓓在审讯的时候怀孕,所以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白云江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该案中,群众在网上呼吁将犯罪嫌疑人谭蓓蓓判处死刑,并发问:夫妻二人均介入施行杀人行

20、为,为何谭蓓蓓未被判处死刑?为何不能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由于这与群众心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想不相符。在群众的观念中,相较于法院判处被告人何种罪名,群众愈加注重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法院能否判处被告人死刑或是刑期为多少年,关注更多的是实体上的公正。但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能像社会群众一样,凭借本人内心的好恶来做出判决。公安然平静正义不应该建立在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之上。法官在保证明体公正的同时,也需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这要求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会和群众心中的正义观产生冲突,但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的判决所符合的是社会整体的正义,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21、。2.4群众法律意识的构成,也遭到客观因素的影响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群众法律观念的构成,也遭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执法者在执法当中,不按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甚至与其他行政部门互相推卸责任。群众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想依靠法律来保卫本人的权益,却遭碰到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的打击,严重地影响到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我们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青岛38元大虾事件为例,来分析执法不严对群众法律意识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此次事件当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令社会群众非常失望。“十一国庆期间,四川的肖先生一家在青岛“善德海鲜烧烤消费时,点了38元一份的大虾,但在吃完之后,被店主告知,大虾不是38元一份,而是38元

22、一只。店家要求肖先生支付1388的饭费,假如不交钱,店主就要打人。而同时在该餐厅就餐的朱先生一家,也意识到本人被“宰了。共同报警,求助于当地派出所。但是当警方到达时,当事人被告知大虾事件是价格纠纷,且前一日该店已经出现过价格纠纷,不在警方的职权范围内,应当找工商部门和物价局进行帮助。但物价局随后声称已经下班,又要求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公安机关并未积极对此事进行处理,而是要求游客将天价餐费先支付给店主,等第二日再向物价局进行投诉。当事人肖先生曾无奈地讲:“我耻辱地掏出800块钱,只想快速的脱身。而朱先生则在警方的“协调下支付了2000元的餐费。该案中,店主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顾客已经询问大

23、虾能否为每份38元的情况下,告知顾客确实为按份计算,但在结账时,又告知顾客大虾为每只38元。在顾客拒绝支付高昂费用的情况下,以暴力方式胁迫顾客支付费用。即店主已经构成敲诈和讹诈的行为。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为人民币3000元。该案中,肖先生支付了800元,朱先生支付了2000元,共2800元,并且公安机关也明确表示,前一日该店就已经有此类价格纠纷,所以涉案金额有可能已经到达3000的起刑点,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负有侦查的责任。即便涉案金额缺乏3000元,店

24、主的行为也已经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派出所从哪一原因,都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在其他部门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作为首先接管案件的部门,本应当积极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和其他部门互相推脱责任,有法不依,让当事人只能无奈地支付天价餐费。 “青岛38元大虾案件,并不是个别案例,它反映出的是我国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而这种现象,让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降低,也纵容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违法者而言,犯罪成本低,违背者在违法后并没有遭到执法机关严厉的惩罚,这就让违法者不畏惧法律。对于受害者而言,比无法

25、可依更令群众无奈和失望的是有法不依,当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代表法律的名义和形象的执法部门不能秉公执法。随着这种现象的普遍化,严重地打击了群众尊重、信任法律的积极性。这对于群众正确法律意识的构成,起到了消极的作用。3树立正确法律意识的建议3.1培养群众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标准的意识在现代法制社会中,道德规范作为精神层面的约束方式,遭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历史、宗教、地域因素等,无法构成一个统一的、特定的规范。同时也遭到个人价值观、经历等影响。所以当群众习惯性的根据道德规范来约束本人的行为,并用来衡量别人的行为时,会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制定过高的道德标准(高

26、于法律规范)来调整本身行为,并用来衡量别人的行为;另一种是制定过低的道德标准(低于法律规范)来约束本身的行为。这两种标准,都不利于社会公平的促进和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而法律规范是一种实体的,能够将行为划分成:哪些能够施行,哪些不能够施行的标尺。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并不是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宣传,而应该加强群众法制观念的培养。因而对于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化不仅在于制度上的变革,更在于人们观念上的更新,只要观念更新了,构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理解法律法规制定的含义,愿意遵守法律,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3.2强调严格执法,加强执法机关公信力要让群众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要让群众了解法律、信

27、任法律、敬畏法律,最后遵守法律。而群众愿意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加强执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方法。法律权威强调法律是不能违犯的。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完备,也难以在群众心中树立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才能发挥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调节社会秩序。只要能产生实际效力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才能被人们所遵守,才能真正的让正确的法律意识植根于群众心中。也才能防止公民由于不信任法律,或者在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本身权利时,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办案,而选择不正当自力救济,代替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来实现本人内心中的公正。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修订版Z.2021. 2孙春伟,刘华巍.群众法律意识的多重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9).下一页更多精彩的“当今社会热门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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