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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编辑日期:2021年02月04日编辑:1030035761;:来自网络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下面简称: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省施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2、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3、实信誉的原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督管理。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督管理。详细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下面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经过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
4、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施行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当地依法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第七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逐步构建全省愈加透明、统一、高效的工程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定标等交易活动信息化和网络化,以及异地评标和
5、远程评标。第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工程建设中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到达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详细围和规
6、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围。第十条根据(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能够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县以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批复;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已获批准;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已经落实,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证实;四有知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五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
7、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本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政府采用BT、BOT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能够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要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较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8、认定。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挤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详细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历;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气力。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五熟悉和把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
9、程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下列书面备案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实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从属关系证实材料;三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实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围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当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每一招标项目的代理人员中,必须有注册执业职业资格
10、或岗位书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执业职业资格,并在招标代理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服务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不得重复计收。第十八条招标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备案;四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五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需要时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七接受投标人投标;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合同。第十九条依法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拟发布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确保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