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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下面简称: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河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
2、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誉的原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
3、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督管理。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督管理。详细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下面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经过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施行对评标专家、
4、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当地依法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第七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逐步构建全省愈加透明、统一、高效的工程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定标等交易活动信息化和网络化,以及异地评标和远程评标。第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
5、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工程建设中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到达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
6、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条根据(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能够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县以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批复;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已获批准;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已经落实,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证实;四有知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五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六法
7、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本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政府采用BT、BOT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能够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要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较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带资
8、、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挤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详细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历;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气力。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五熟悉和把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
9、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下列书面备案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实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从属关系证实材料;三内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实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当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每一招标项目的代理人员中,必须有注册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
10、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执业职业资格,并在招标代理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服务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不得重复计收。第十八条招标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备案;四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五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需要时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
11、现场;七接受投标人投标;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合同。第十九条依法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拟发布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确保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情况的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发布前5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投标
12、监督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第二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当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屏幕或网站同步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及落实情况;3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工期要求;4对投标人资质等级和外省进豫备案登记的要求;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时间;6根据规定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7能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二条招
13、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办法的设置应当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施工方案;鼓励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节能材料。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誉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躲避监管、影响质量安全和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本着责任明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划分标段。第二十四条
14、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投资概算或建设规模知足最低等级企业资质与资格条件的,除技术十分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原则上应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第二十五条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所有合格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太多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组织评审并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排知名次,选择数量不少于9人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当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9人
15、的,可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六条已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且未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擅自更换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的项目管理人员的,应视为投标人不再具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第二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
16、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八条招标人能够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到达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原招标人或受权总承包中标人依法进行招标。受权原总承包中标人组织招标的,其招标活动应接受项目业主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施工招标文件暂估价或暂定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项目概算的30%,否则视为该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
17、件开场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三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可采取召开招标答疑会或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采取网上形式答疑;招标答疑会纪要、书面解答或电子招投标网上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送达所有投标人。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工程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
18、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投标无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监管,防备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除特殊项目外,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应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19、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国家有关的工程计价根据进行编制。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公布,并在发布前将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查登记。第三章投标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介入投标竞争且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的企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凡不响应本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作为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提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至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需更正、补充投标文件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更正、补充材料时,应先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