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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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面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受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下面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

2、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归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除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按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

3、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按照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八条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第九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购房合同办理交易鉴证后一年内,能够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第十条未申请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能够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能够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不包含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第十一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向商业银行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本息,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已还款额;提早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提早还款额;已还清贷款,但未申请提取住房

5、公积金的,或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额仍缺乏其已还贷款本息的,允许其在还清贷款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还贷额。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租房提取额为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15%部分。房租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租赁合同为根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根据。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第十四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

6、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提取程序及应提供材料第十五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受托银行领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受托银行核实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审批表单位意见栏内提出核实和证实意见。职工持经单位核实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及证实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能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实材料和经受托银行核实余额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情形同时提供相应证实材料的原件

7、和复印件,原件经管理中心较核后退还职工,复印件管理中心存档:一购买自住住房的1、房地产权证或土地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书;2、申请人身份证;3、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实材料。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1、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证实材料;2、工程预结算根据及付款凭证;3、申请人身份证。三大修自住住房的1、房地产权证;2、属事前申请的,提交市房屋鉴定所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证实书及工程预算根据;属事后申请的,提交工程结算根据及付款凭证;3、申请人身份证;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实材料。四离休、退休的1、离、退休证;2、申请人身份证。五死

8、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1、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假如未办理户口注销的,须提交死亡证实书或者火化证实书;2、申请人身份证;3、继承公证书。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终止劳动关系有效证实材料;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实材料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实材料;3、申请人身份证。七出境定居的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管理部门终止劳动合同证实材料;2、户籍注销证实。八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本息还款存折;2、申请人身份证。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1、夫妇双方失业证或夫妇双方收入证实材料;2、租赁合同;3、夫妻

9、关系证实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2、申请人身份证。第十七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等有关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别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依法追回违法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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