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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年修改)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公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有关规定,表彰在质量和管理方面获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鼓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浙江省质量奖(下面简称省质量奖)。为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省质量奖评审工作,参照(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省质量奖是我省授予施行卓越绩效形式并获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在质量领域的崇高荣誉。第三条省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
2、服务的宗旨,坚持组织自愿申报和“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省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实事求是的评审。第四条省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由浙江省质量协会(下面简称省质协)根据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我省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所属行业和规模,确定授奖名额。每年从获奖组织中择优推荐评选全国质量奖。省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重报重评。第二章评审范围第五条省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乡镇)、民营和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组织。第六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今后根据需要能够进行调整
3、和增加奖项。非严密性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第三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设立浙江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面简称审定委员会)作为省质量奖的评审机构,由政府、行业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第八条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下面简称办公室),设在省质协秘书处,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评审人员;受理省质量奖的申报和资格审查;组织施行省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通过省质量奖现场评审和用户评价的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省质量奖审定委员
4、会报告工作、提出候选获奖组织名单;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帮促和管理;其它有关日常工作。第四章评审人员第九条省质量奖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下面资格条件: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和省质量奖评审标准系统培训,把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3、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历;4、把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响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定能力,以及擅长与人交往的能力。5、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人员纪律,公正严明。第十条对符合评审员资格条件的人员,由办公室组织
5、培训和考核,合格后聘为省质量奖评审员。对获得资格的评审人员,要根据省质量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再培训。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十一条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施行指南)国家标准作为评价体系要求,并跟踪国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适时采用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第十二条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反映了当代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融合了世界发达国家最有影响的卓越质量奖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诸多成功组织的经历结晶,与我国质量管理实际相结合,为组织提供了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形式,是省质量奖评审和组织
6、自我评价的根据。第十三条省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组织从领导作用、战略策划与施行、顾客和市场、资源和经过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经过控制,更注重组织运作绩效、知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良和创新的能力,以及组织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第六章组织申报条件第十四条组织争创省质量奖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有一定的基础,成为领导和员工的自觉行动。组织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施行卓越绩效形式并获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第十五条申报组织必须是合法生产及经营的组织,并具备下面基本条件:1、组织经营符合诚信准则等道德规范,遵守法律法规要求;2、已获“浙江名牌产品称号或其他省级(含
7、)以上质量方面有关荣誉称号;3、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是国内行业和省内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组织和施行卓越绩效形式成效显著组织;4、认真贯彻施行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施行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注册并持续有效运行;行业有相关认证要求的,应通过其认证;有强迫性要求认证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先进标准要求;国家和有关部门监督抽查合格;5、认真贯彻施行GB/T24001-ISO14001标准,建立、施行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组织“三废治理达标;运营经过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应通过认证注册;6、认真贯彻施行GB/T28001标准,建立、施行
8、并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等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较高的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通过认证注册;7、由所在市质协和(或)所属省行业(或协会)对申报组织进行推荐,提出对该组织质量管理和在地区或行业中地位的评价意见。评审中将优先考虑地区和行业双推荐组织。外资独资组织能够不经推荐,直接申报。第七章评审程序第十六条组织申报。凡符合省质量奖基本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浙江省质量奖申报表),根据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施行结果三个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性材料一并寄送省质量奖审定
9、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七条资料审查。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自评报告和材料的完好性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第十八条用户评价。资料审查通过的组织,需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提供用户评价报告。第十九条现场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施行指南)要求,对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织结合本身实际的规定要求和施行方法能否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组织能否按规定要求和施行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能否有实际成效;组织的持
10、续改良能力、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作出现场评价意见,提出存在问题,构成现场评审报告。第二十条提供改良报告。组织对现场评审提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良措施,获得实效后,提供改良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材料。第二十一条综合评价。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良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等全面审查、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候选获奖组织名单。第二十二条社会公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省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文档视界2022/2bb33a5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144hjrjwdvbru.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一周。对有反映和举报的组织
11、,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告审定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审定批准。审定委员会听取办公室评审工作报告,进行评议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需1/2以上审定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并需参加会议的2/3以上委员同意)。第八章评审费用第二十四条申报组织需交纳一定费用,以支付资料审查、用户评价和现场评审费。第九章获奖管理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应从本组织实际出发,制订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的,不断追求卓越,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实践和经历。第二十六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沟通质量管理和施行卓越绩效形式的先进经历。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市
12、质协对获奖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并在省质量奖有效期内,建立获奖组织信息反应制度。每年一季度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发放“浙江省质量奖获奖组织信息反应表,调查了解获奖组织保持荣誉和持续发展的基本情况。第二十八条获奖组织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第二十九条办公室对重新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认。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国内行业和省内先进、用户满意的组织,给予再次授奖。第三十条鼓励我省企业争创全国质量奖,对荣获省质量奖后又获得全国质量奖有关荣誉的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能继续保持荣誉、未发生异常情况的,如申报重新申报省质量奖一般
13、按如下规定执行:1获得全国质量奖企业,三年内免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2获得全国质量奖提名奖企业,二年内免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3获得全国质量奖鼓励奖企业,一年内免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第三十一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办公室:1、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或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2、国家或省、市(地)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给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办公室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省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对有意延误报告
14、或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第十章评审纪律第三十二条省质量奖评审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第三十三条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背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申报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背纪律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评审资格。第三十五条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应制度。接受评审组织要对评审员工作质量和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应给省质协。评审员要对接受
15、评审组织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应给省质协。第十一章奖励第三十六条对获奖组织授予浙江省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并在全省性媒体上公布表彰;在全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历,引导广大组织向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形式学习,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第三十七条为促进和鼓励组织贯彻施行省质量奖评审标准、持续改良、提高竞争能力,设立浙江省质量奖提名奖和浙江省质量奖鼓励奖。提名奖择优授予进入现场评审但未获奖组织,鼓励奖择优授予通过资格审查、在资料评审中落选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对获提名奖、鼓励奖组织予以通报表彰。第三十八条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能够在组织的广告、产品包装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一O年五月起实行,其解释权属浙江省质量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