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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吸收外资政策中国吸收外资政策(生效日期:-失效日期:)一、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经过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施行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清算,我国还相应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
2、,构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国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已与相关国家签订了鼓励与互相保护投资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二、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
3、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
4、中国法律在中国境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四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拟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五新的投资方式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市场的同时,我们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1、BOT:在基础设施领域的
5、BOT项目已开场尝试,如广西来宾电厂的BOT项目已获得批准。2、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目前已设立了160多家投资性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活动正在不断扩大。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能够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改制为股份。4、购并: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程序:一设立程序: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经过四个步骤:1、
6、呈报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批准后,投资各方才能进行以项目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2、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投资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3、呈报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在项目初步申请报告经政府审批机关书面答复同意后,即可呈报正式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凭批准证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二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1、经营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详细情
7、况,由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一般为10-30年,最长可为50年,经国务院特殊批准可不规定年限。对约定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时,企业终止;如其投资各方意延长经营期限,可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申请,获得批准。在企业经营期间,企业具有其经营自主权。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终止条件时,应由企业提出终止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核准日期即为企业终止的日期。三审批权限: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有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下面的审批
8、权限,地方政府可在此权限自行审批设立非限制性项目;限制类及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四、中国吸收外资的基本政策一产业政策1、(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为了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避免盲目投资现象,1995年6月,我国制订并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法规形式将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布于众,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这个规定和目录将产业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大类,令投资者一目了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1997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9、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围,突出了产业重点,愈加适应产业构造调整的要求和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的原则,同时充分体现了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举办出口型企业,将产品100%外销的允许类项目列入鼓励类目录。2、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目前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项目等。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继续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项目。3、对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采取先行试点,在试点基
10、础上总结经历,制订法律法规,规发展,逐步扩大。目前,商业、对外贸易领域、金融、保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服务、旅游、广告、医疗卫生、会计、资产评估、教育、租赁、工程设计、咨询、房地产等领域已不同程度地向外商开放,服务业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部门发展到了多行业、多部门,已初步建立了整体格局。二地区政策在继续发挥东部地区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优势,支持东部地区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型产业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目前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主要有:1、中西部地区可选择确有优势的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后,享受(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
11、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2、适当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的国配套资金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该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环保建设项目;3、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5、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资企业;6、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