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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基本概念:李心鉴在(刑事诉讼构造论)一书中,对刑事诉讼构造概念的基本内涵和外部范围进行了界定,他以为刑事诉讼构造的准确定义应为: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互相关系。1、刑诉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诉讼构造作为手段,是为实现刑诉目的服务的。刑诉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详细目的。根本目的是指通过惩罚犯罪来维护统治关系,这种目的体现着刑诉法的性质;详细目的是一定的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惩罚,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关系上的侧重点。即刑诉法把惩罚作为主要目的,还是把保障人权作为主要目的,或者固然视惩
2、罚与保障为同等重要的目的,但在惩罚与保障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优先目的的选择,通过详细目的能够考察不同或者一样社会制度下对刑诉构造形式上的不同。例子:以刑诉构造形式的不同能够将刑诉构造类型分为:弹劾式与当事人主义、纠问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前者重在保障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后者重在惩罚,由国家专门机关把握诉讼的主动权,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2、刑诉构造存在于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之中。对这点的理解为:刑诉构造存在于侦查、起诉和狭义的审讯一审程序三个主要诉讼程序之中。3、刑诉构造的主体是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注意研究侦查程序和起诉程序中控、辩、裁三方的关系。检查机
3、关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把握批捕权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因此能够视为裁方,控方为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自侦程序中,法纪、经济检察部门为控方负责侦查,刑事检察部门为裁方决定能否批捕和监督自侦活动。在起诉程序中,检察人员负责审查能否起诉和决定能否起诉或免予起诉,为裁方;侦查人员对于检察人员的决定可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为控方。4、刑诉构造的内容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互相关系。5、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互相关系是由一定得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如:侦查公开主义、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等。基本类型:一弹劾式及评价:弹劾式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时期。主要特征为:以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具有平等的
4、诉讼地位并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1、国家不行使起诉权。2、被告人与控告人处于对等的地位。3、法官不采集证据,都由当事人自行采集。4、采取审讯或决斗的方式解决疑难。产生的原因:1、在诉讼的启动上坚持“无告诉即无审讯的诉讼原则,赋予当事人决定诉讼的主动权。2、深受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亚里士多德主张:当事人平等,裁判官持平。评价:优点:明确区分了控诉、辩护、审讯三种职能,法院实行不告不理。防止被告人作为诉讼客体;原被告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缺点:不利于查明案情,准确裁判。二纠问式及评价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各君主专制时期。主要特点:1、没有被害人或其别人的控告,法院可以以主动追查犯罪。2、被告人在诉讼中是诉讼客体,没有诉讼权利。3、采取法定证据制度。优点:强化了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缺点:将被告人作为诉讼客体,剥夺其辩护的权利,用野蛮和残酷的刑讯逼供来代替弹劾式诉讼的迷信和原始的神明裁判和决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