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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强迫交通行政强迫拆除非法标志牌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背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能够处二万元下面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拆除违法建筑或设施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能够处五万元下面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当责令车辆停驶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
2、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2(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当中止车辆运行法律根据:1(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能够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能够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下面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3、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面的罚款2(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交通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标明的经营范围运输危险货物的,能够中止其运行,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采取措施排除阻碍法律根据:1(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能够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缴票款;成心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或者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过渡车辆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调度和指挥且影响渡区秩序的,交通主管部门能够采取措施排除阻碍,并
4、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下面的罚款扣留证照或者车辆法律根据:1(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对违背本施行细则的行为,不能现场执行处理的,或者偷漏、拖欠、抗交养路费的车辆,征稽机构可责令停驶,扣留其车辆牌照、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管理证或者车辆,签发(扣留缴费违章车辆待理证)。车属单位和个人应在车(证)被扣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的征稽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征稽机构应签发(缴费违章车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补交养路费或者返还费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不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背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能够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
5、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一条“对违背(条例)第十八条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下面规定处罚:一、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其受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责令车辆暂停行驶1(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在依法制止、查处
6、违法行为经过中,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交通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扣留船舶证书、滞留船舶法律根据1(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背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能够处以一千元下面的罚款,并能够扣留船舶证书,直至滞留船舶2(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去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去除的,采取强迫措施予以去除,去除费用由违
7、章单位或者个人承当,并能够处以五千元下面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船舶,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还能够扣留船舶证书强迫去除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迫去除,因去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当2(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去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去除的,采取强迫措施予以去除,去除费用
8、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当,并能够处以五千元下面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船舶,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还能够扣留船舶证书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通航水域的沉船和有碍航行安全的沉物,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标志,及时向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报告,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去除,不得将沉船、沉物弃置在通航水域内。逾期不去除的,能够依法强迫去除,去除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当4(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去除;对拒不去除的,依法强迫去除,去除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当,能够并处五千元下面的罚款5(江苏省航道管理
9、条例施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凡违背本办法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污物、泥土、粪便的,应责令其限期去除,逾期不去除的,依法强迫去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去除费用由违法者承当强迫卸货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经过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迫卸货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施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经过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3(
1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施行监督检查经过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暂扣车辆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经过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实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经过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实的客运车辆能够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道
11、路运输牌证法律根据:1(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能够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背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背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暂
12、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制止客运车辆超载法律根据: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经过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
13、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迫性措施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迫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施行监督检查时,能够根据情况对违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迫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14、,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强迫拖离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当强迫设置标志或组织打捞去除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去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迫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去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去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去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去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