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鹰: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有边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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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新鹰: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有边际张新鹰: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有边际张新鹰: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有边际2021年07月10日07:441人介入1评论5月28日,山东招远几名“全能神信徒,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杀害一位素不相识的女性。他们的暴行再次激起人们对不正当思想教育的强烈愤慨和高度关注,而凶手被捕后披露于世的诸如“信神不怕法律、“见了母亲也会杀她等言词,更令一般人在遭到宏大震动的同时感到匪夷所思。这种以所谓“神的名义大开杀戒的恐惧行为,近一段时间以来却并不罕见。不久前发生的打着“圣战旗号戕害各族平民的系列暴力事件,以及由于某个“法王的迷惑而在特定地域屡次出现的“被自焚事例,再加上已经揭露出的“全能神

2、用割耳、断肢甚至暗杀来惩罚退教者的骇人行径,不能不促使人们将这一类有着某些共同特征的恐惧活动联络在一起加以认识。其共同特征之一,就是施行者都把与某种“神力崇拜密切相连的极端主义观念,作为他们恐惧活动的思想基础。“全能神冒充的是基督教,盗用“圣战旗号的人自称为了“真主,那些煽动和策划自焚者则无不顶着藏传fo教徒的名分。因而,合法的基督教团体、伊斯兰教团体、fo教团体纷纷站出来,谴责他们歪曲教义、误导教徒、违法犯罪、抹黑宗教。这种做法是天经地义的,且具有无可替代的澄清视听作用。与之相应,媒体宣传也反复强调“不正当思想教育不是宗教、“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这反映了社会良知十分是学术界对于极端主义信仰

3、形态的理论探究,包括对于怎样运用法律、政策手段遏制“狂信型极端主义现象的深化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开宗明义,重申了(宪法)的这一规定。能够理解,提出“不正当思想教育不是宗教、“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为了置否“披着宗教外衣的不正当思想教育和极端主义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关联。就是讲,既然不是宗教,自然谈不上适用“宗教信仰自由,在不正当思想教育组织的灌输和极端主义的指导下表达出来的所谓“信仰,也就不能获得国家的公民宗教信仰基本权利的保障。同时,又是希望鼓励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主动划清本宗教与不正当思想教育和宗

4、教极端主义的界线,放手引领信教群众抵制不正当思想教育和极端主义的侵袭。在政治和政策考量的出发点上,“不正当思想教育不是宗教、“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的提法是应该被接受的。尽管一部分学者以为,假如将表述调整为“不正当思想教育不属于宗教信仰自由范畴、“宗教极端主义不代表任何宗教,或者再加上“反对宗教狂热,遏制极端思想、“宗教极端势力与不正当思想教育是一丘之貉等提法,则可能不仅从学理上更符合涉及我国宗教状况和宗教认知的实际,而且更有利于从基本理论的角度廓清和拓展具有中华特点的宗教法制建设根据,使原来的政治和政策考量得到更富有操作意义的加强。然而,无论是哪种表述,都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原则在中国国

5、情下的详细实践当中的把握尺度,即牵涉到在当前中国法治体系架构内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边际施划问题。相对于有关不正当思想教育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种种表述,这是一个更带根本性的问题,并且一直充满了歧解和争议。笔者则以为,即便将“不正当思想教育和“宗教极端主义从学理角度划入“宗教这个“属概念,并不代表它们必然附属于某个特定宗教的“种概念,也不等于必须从政策法律角度保护它们的“信仰自由,由于它们否认和践踏了与信仰权利对等的一系列法定义务,国家就有权利依法限制对它们的“信仰选择和“信仰表达。举例而言,“全能神冒充基督教,却不是基督教,但符合宗教学意义上的膜拜团体标准,同时其行为主体又符合我

6、国法律体系中的“不正当思想教育标准,因而其组织活动是非法的,公民也就不能在这个非法组织中享受对它的“信仰自由。宗教极端主义盗用伊斯兰教“圣战旗号,却严重歪曲伊斯兰教关于“圣战的教义。所以,极端分子再怎么自称是奉“真主之名,仍然远离了伊斯兰教本体;但不能讲宗教极端分子都不是宗教信徒,只是他们信仰的极端主义及其“信仰表达违犯了伊斯兰教义教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伊斯兰教不应为他们“自造的“宗教信仰“顶缸,国家也不会给他们毁坏社会安宁、损害别人权益的宗教极端主义言行以合法地位。顺着这个思路,有的学者对于“非法宗教活动这一提法秉持的异议,讲来也不难解决:既然国内存在着由于非能力原因拒不履行对等法定义务进而事

7、实上放弃了依法享受信仰权利的个体公民所组成的非法宗教组织包括不正当思想教育和宗教极端组织,他们在社会层面进行的宗教活动就是非法的宗教活动,无论他们的活动使用或企图销蚀哪个合法宗教的名义,详细活动内容属不属于宗教性质,合法宗教都不应默许或认可其活动的正当性,也就是要撇清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瓜葛,割断与那些“害群之马的虚拟关联;对因名义被冒用或被贬低而遭到的“污名化损失,还要积极维护本身的声誉权,既矫正社会误解,又起到孤立、震慑非法势力、非法活动的成效。还有,合法宗教团体内的成员,假如从事的宗教活动损害了上述同样的法定义务,这种活动也就具有了非法性,也不能得到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保障,不过造成活动非

8、法的责任不在合法宗教及其合法团体,而在违法人员个人。总之,“非法宗教活动是相对于“合法宗教活动而言的,判定的关键不在于活动本身是不是宗教活动,而在于从事活动的组织能否合法,从事活动的人员能否守法,活动的形式内容能否违法。反过来讲,假如以为只要是宗教活动就是合法的,只要是非法的就不是宗教活动,不仅在事实上讲不通,也相当于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及“抑制宗教消极作用的方针变成了一句“无须管理、“无可抑制的空话。不言而喻,在当代法治社会,任何自由权利都不能无限度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也不例外。作为一个属于一定历史和社会范畴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也就是讲,作为公民权利,它是有边际、有界线的

9、。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边际的界定,其实在(宪法)和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代表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已经特别清楚。(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毁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对于涉及宗教内容的宗教团体出版物,(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不得含有毁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毁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犯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这样的一些规定,用“禁止或“应然的方式建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

10、公民及宗教团体法定义务之间的平衡,实际上也通过抽象列举揭示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假如被滥用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这种后果的严重性主要表现为对上述法定义务的否认和践踏。而履行这些义务,乃是同时能够正常行使和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法定义务就标明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边际。假如换用“底线一词,否认和践踏了这些边际,也就是越过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底线,“自由就会被“不自由所代替。正是由于在国家认同、社会秩序和人我关系等不同层面存在着这样一些法定边际,“宗教信仰自由才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成为详细的而不是空泛的、切实的而不是虚幻的公民基本权利,对涉及宗教的公共事务的依法管理也才能在不进行

11、专项(宗教法)立法的情况下,按照(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持续展开。“招远血案和宗教极端势力制造的暴恐事件表明,在当今中国的复杂现实面前,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划定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边际是必要的,由政府认定合法宗教及其组织实体的范围是必要的,专门机构对不正当思想教育和宗教极端组织进行甄别断定并对其活动采取防备性而不仅仅是追惩性措施也是必要的。由于无论是宗教极端势力,或是不正当思想教育恐惧分子,都以为根据他们的方式进行所谓“信仰表达是应该完全自由的,以致以为任意剥夺别人的信仰选择权、行动自主权甚至生命存续权也属于他们的自由权利。根据这些人从其团伙中得到的特异性思维逻辑,阻碍这种自由的别人如同恶魔,阻碍这种

12、自由的法律不啻粪土,阻碍这种自由的政府应该推翻。结果,他们狂热追求“信仰目的的个体或集体行为,便在一个共产党执政的、崛起中的多民族大国内部,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某些外在政治势力的毁坏工具,因而而遭到公权利和社会公众迫不得已的反制,只能讲他们是咎由自取。况且,当前已经出现的那些不正当思想教育和宗教极端群体,没有一个不是主动给本人涂抹上反派政治油彩。本质上,它们就是一些具备刑事犯罪情节的地下政治团伙,只不过其成员真的以为或者自欺欺人讲搞的是“宗教“修炼罢了。对于沉迷其间的“狂信者而言,从交出灵魂、任人操纵的那天起,假如拒绝改弦更张,就注定要承受孤单地走向地狱的命运。对于被他们所冒充、所误解的某种宗

13、教而言,只要身在其中的教团领袖和普通信徒不肯接受“李代桃僵的绑架,就有理由结合本宗教的正统教义和道德信条,自觉厘清在本宗教详细实践中运用信仰自由权利所应该持守的恰当幅度。像此前我国fo教界举行以“慈心悲愿,善待生命为主题的fo教生命观研讨会,伊斯兰教界举行以“坚守中道,远离极端为主题的伊斯兰教中道思想研讨会,都是极有针对性的思想净化行动。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与法定义务相平衡、相统一的一项有明确内涵的公民权利,一直被试图用抽象的、脱离中国实际的“宗教自由概念去估价、去修正。不仅美国每年根据其(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发表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坚持把中国打入另册,予以“十分

14、关注,而且在中国国内,涉及宗教问题以及不正当思想教育治理方面的事务也经常处于“敏感状态,以致成为似乎我们本人在国际舞台上都不愿多讲的一个特殊论域。与此同时,用全盘照搬的“宗教自由概念替换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早已不是新鲜的主张。诚然,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中国还有不断改善和加强的空间,包括宗教法制建设在内,还有大量繁重的工作要做,十分是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协调,与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能力同步共进;但是,强调实行意涵流于广泛含混的“宗教自由,将其绝对化为无条件高于一切的“第一自由,乃至打破现时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法定义务的平衡,或者“理想

15、化地将这种平衡缩减到只涉及公民个体之间关系的范围,而将信仰者对国家和社会承当的义务排除在外,那么,在具有中国这样的历史文化、政治特点、社会状况和国际环境的大国,不可避免会出现个人信仰权利被成规模地滥用和非法利用的混乱失序现象。像昆明“301事件、乌鲁木齐“522事件、招远“528事件受害者那样在张扬个人所谓“信仰的暴徒手中失去最基本的生存权的血案,将随时可能发生在每一个人头上,并最终成为国家政治权利危机的折射和表征。这肯定是绝大多数人不愿看到的情景。近期,习近平-书记提出了重新确定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浸透、打击犯罪。这20个字,表明我们在涉及宗教问题

16、的工作领域面临着不容松懈的局面。国情世情让人别无选择。在只能依靠本人的努力兢兢业业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困难经过中,我们只要根据本身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理直气壮地宣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合理解读,确立构建于社会-义法治基础上的宗教信仰自由理念,毫不隐晦地将不正当思想教育和极端主义摒除出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包容空间。乌鲁木齐“522事件后,新疆伊斯兰教著名人士公布“这一小撮暴力恐惧分子是社会渣滓,我们不以为这伙人是伊斯兰信徒;“招远事件后,中国反不正当思想教育协会公布国内不正当思想教育组织名单,都能够视为这样的“摒除举措,并且显示了一定的标志性意义。照此“举一隅而以三隅反,就能为依法对宗教事务和涉及信仰表达的个人行为加强管理进一步铺平道路,进而有助于引导信教群众与广大不信教群众更严密地团结起来,共同实现美妙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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