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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2021年8月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面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决定代理、撤销职务和接受辞职等事项。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
2、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亲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和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详细工作。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区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讯机关、检察机关下列人员:一任免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三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讯委员会委员、审讯员。四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六条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在
3、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在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能够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撤销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及其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的职务;撤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讯委员会委员、审讯员的职务;撤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能够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4、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能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能否接受辞职。第三章任免程序和提请手续第九条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地方国家机关都要有书面提请报告。提请机关一般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人事任免事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十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区人大人事选举和代表工作机构。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附有拟任职务人选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提请免职的,须
5、附有免职理由。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能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第十条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应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任职的重要条件,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提请手续: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提请,在区人民政府区长缺位的情况下,
6、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决定任免后,由区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讯委员会委员、审讯员的任免,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依靠提请机关考核审查,提请机关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和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理由、提请任免人员的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向人大常
7、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为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提供情况。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请任免报告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当讲明原因,并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代为回答。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能够根据较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请被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作任前供职发言,并回答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第十五条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
8、一位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推选代理主任职务,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委的推荐,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推荐的代理人选不是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代理职务到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为止。第十七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9、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能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撤职案。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提出的撤职案,应写明撤职理由。第十八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撤职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能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
10、会讲明理由,回答问题。被提名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述意见。第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决定代理、撤销职务和接受辞职的表决方式:一推选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命,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的任命;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讯委员会委员、审讯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对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11、、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讯委员会委员、审讯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免职和撤销职务,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可以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区人大常委会对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进行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决定代理、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有效。第二十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后,在七日内发文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需要上报备案的,由呈报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
12、会发给任命书,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第四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者本人在任期内逝世,其职务由原提请机关报区人大常委会注销;因所在机构名称改变或合并的,应重新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凡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到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区人民政府区长应当在两个月内书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任、局长。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重新推选;原经区人
13、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讯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讯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第二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任期内不作变动,如确需工作调整或退休的,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后,方能离任。第二十四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提请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提名;连续两次未获得通过的,本届内不得再作为同一职务的人选提名。第二十五条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前,不得公布、不得到职、不得离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10区首届人大常委会初次会议通过(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