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义的法理学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正义的法理学思考.docx(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司法正义的法理学思考司法正义的法理学考虑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而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因此成为司法的应有之意,构成司法制度永久的生命基础。由于社会的公安然平静正义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要靠司法来保障,假如司法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不受制裁,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将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安然平静正义,使法律的权威遭到损害,使司法的纯洁遭到亵渎。司法正义的含义所谓司法正义就是指在适用法律经过中所发生的正义问题。司法正义反映的是司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则来矫正业已发生的不公或伤害而构成的价值关系。司法正义
2、是司法活动所始终追求的价值准则,其特定的内涵为:(1)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所确认的社会正义(2)司法活动的整个经过体现了正义的价值。因而,司法活动的正义性来自下面三个方面:首先,法律的正义性是司法正义的内在价值。法律的正义性既包括实体法的正义性,也包括程序法的正义性。由于仅有实体法的正义性,而没有程序法的正义性,就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进而也不能保证法律正义的实现。其次,司法经过的合法性,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要求中既包含经过的合法性,又包含结果的正义性。但实际上,结果的正义性往往遭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法律本身能否正义,司法制度能否完善、评价标准能否公正等,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审讯结果的正义性。
3、因而,在法律正义的前提下,司法经过的合法性就成为衡量司法活动本身正义性的唯一标准。第三,司法制度的正义性。影响司法正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体制、审讯制度、审讯监督制度、律师制度、法官的选任、考核、奖励与惩戒制度等。如司法专断、诉讼程度不平等及轻视诉讼程序,都会严重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在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建构与维护中,司法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如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但是,在所有的方式中,惟有诉讼即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它最权威、最彻底、最有效。假如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还能够不公正的话,那么,诉讼或司法必须是公正的。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一般是指公民在其权利遭到侵犯或
4、发生争议而请求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的机关运用其专业手段进行裁决,或者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裁判的活动。这种裁判必须是公开的,而且能够对此裁判上诉,进行公开评论和专门监督与批评。总的看来,司法正义将合理确实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与适度的自由裁量相结合,这种形式优于施行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才作为司法活动中最根本的价值目的,作为人们对司法的终极企盼和要求。不管是何种纠纷,人们之所以诉诸司法机关,其目的无非就是要谋求一个公正的解决。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所有权得到了确认、损害得到了足够的赔偿、侵权行为被及时有效地制止等,应该讲都是正义通过司法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境界。当前我
5、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正义现象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已经严重的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建设社会-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下,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一、很多案件久拖未决,无效率的审讯,必然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迟来的公正,就等于不公正。刑事诉讼法对每一个诉讼环节的办案期限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与限制,并要求从重从快,然而,有的案件由于办害质量不高,人又抓了起来,放又不好放,一旦放人,便造成错案,便宁可久拖不决,超期羁押;有的甚至几个月、几年都没有人过问而变得麻木不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在一审、二审阶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院因证据缺乏应当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然而,实践中应当终止而没有终止审理的案件比比皆
6、是,更不肯宣告无罪。由于一旦宣告无罪将伤害公安、检察机关的面子,害怕责任追查和经济赔偿。因而,为了照顾面子,为了地方公检法三兄弟的关系,明知当事人是无罪的,却硬着头皮也要做出有罪的判决,有的甚至久拖不决,即便做出判决,也是不得不另外设定一个新的罪名。二、舆论压力而导致的不正义。新闻媒体的过度炒作和渲染,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媒体报道是舆论的先导,它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从另一侧面阻碍或毁坏司法公正。因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的消极影响是不容忽略的。例如,前几年在上海市发生的一起毁容
7、案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该案中,被告人杨玉霞在被情夫抛弃后,为了对其进行报复,将浓硫酸泼于无辜的受害人母女(其情夫的妻儿),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经过媒体的大肆报道,激起了很大的民愤,一时间社会上一片喊杀声,被告人最终被判极刑。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不无影响。能够讲,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讯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平审理的程序保障,法律的天平严重倾斜。而且,在此之后不久,在浦东新区发生了一起情节大体一样的案件,犯罪人最终被判无期徒刑。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司法公正的深入反思。三、证人拒不作证,十分是拒不出庭作证,或
8、者出具虚假证言。在我国,社会上普遍存在证人怕惹祸上身而不肯出庭做证,有时即便答应公安机关愿意做证,到要出庭时由于家人的反对和种种顾虑而最终拒绝做证。为了强化证人的作证意识,现行法律强调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的相应权利,却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对证人经济损失的补偿以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保障方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致其思想上顾虑重重,经济上不堪重负。法律固然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证人在违背这一法定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在缺乏国家强迫力保证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一种能够躲避的义务,证人不履行(拒绝作
9、证)或不正确履行(作伪证或假证)义务的现象就在所难免。四、法院对内对外都不独立。根据审讯独立原则,任何法院在进行审讯时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也不受其上级司法机关的干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只能根据法定的上诉程序改变其判决,它们之间的关系表如今审讯权方面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却存在着请示制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为了避免因错判而遭到处罚,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往往会请示其上级法院,一旦当事人上诉,则由于一审采纳了二审法院的建议,二审讯决自然是维持原判。在此情况下,上诉制度形同虚设,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另外,由于我国传统的司法和行政不分,司
10、法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遭到行政机关的制约。法官所处的司法体制是由同级政府把握的人、财、物的行政化体制;法官群体内部管理制度是行政式服从关系的制度,因此法官的行动方式也就注定是行政化的;法官的思维方式(包括司法技能、司法态度、司法伦理、价值标准)都是根据行政官吏的形式来培养和倡导的。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可能按照法律独立的进行审讯,势必会影响司法公正,使司法正义无从实现。五、在刑事诉讼中,存在控强辨弱的局面,影响了司法公正。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存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律师依法辩护难、律师的正面辩护意见不被采纳,有时律师的人身权利遭到损害等问题。在这种现状下,律师不能充分的行
11、使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获得辩护的权利也就遭到了限制。刑事诉讼中,由于律师直接对抗的就是检察机关,其对被告人的辩护极易激怒代表国家权利的公诉人员,在实践中甚至出现了检察机关将矛头指向辩护律师,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其进行起诉,极大地毁坏了司法的正义性。例如,王一冰案件,就是辩护律师遭到检察机关在毫无证据情况下的任意指控,并长期羁押,最终宣告无罪。极大的挫伤了律师为被告人依法辩护的积极性,使社会-义法制遭到毁坏。六、法院审讯执行不分,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司法公正。人们在讨论“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之时,却忽略了体系设计上审讯权与执行权同时由法院承当带来的弊端。司法判决是一种司法行为,代表的是国家法律的公
12、正和正义。而执行判决则是一种行政权,代表的是国家强迫力,并为司法判决提供坚强的后盾。但现实却是本应由警察、军队为法院提供的国家强迫力后盾不得不由法院本身来提供,此“后盾也就名存实亡了。对于当事人而言,对一家法院或一名法官的评价标准侧重于其执行能力能否强,而不是其能否公正。一位法官尽管法律知识丰厚,裁判案件公正,但由于执行能力不强,往往被当事人以为“工作能力不行。这种审执不分的局面,导致的后果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心目中,法院的公正地位已经倾斜了。申请执行人以为,法院就是“给我作主的,被执行人以为“法院是帮着对方讨债的。判决本身能否公正已经被忽略了。怎样在实践中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实现社会正义是司法活动
13、追求的最终目的,我国目前的法制尚未健全,司法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了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我们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努力:1.与时俱进,建立合适社会-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积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的遭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犯罪分子遭到相应的法律制裁.2.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在我国很多基层法院的司法队伍中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法盲,而相当一部分程序上的错误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和后果,是由于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包括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不好、野蛮办案、主观臆断而造成的。因而,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已是当务之急。3.树立程序法的权
14、威,提高程序法的地位。轻程序,重实体,这是多年来人们构成的传统观念。我国诉讼法中,由于缺乏违背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造成人们遵守与违背没什么两样的认识,影响了程序法的权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最最少的要求,违背程序法和违背实体法一样,都要追查违背者的责任。4.严格依法办案,科学办案,实事求是地办案,建立健全错案追查制。大多违犯程序法的原因是司法者只看到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的剥夺和限制,看不到法律对其的保护;只看到法律赋于司法者的权利,看不到法律对行使这些权利的限制约束,因此导致有法不依、执法犯法。5.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形式,将媒
15、体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媒体监督应该有个度的问题,在报道的时间和力度上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在案件审讯之前就大肆的报道案情,势必会误导公众。6.律师要依法保护嫌疑人、被告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学习,提高本人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律师要通过业务活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施行,依法保护司法程序的正义。优秀的律师,会帮助司法部门查清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及时公正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程序正义的实现司法正义的实现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经过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
16、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介入人的合法权益。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可见,司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后者是前者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法制建设一向侧重于“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法方面,而对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据枢纽地位的审讯程序问题则缺乏深化的讨论。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和保障,有利于矫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由于结果的公正比拟抽象,而程序明确、详细、其客观性、可操作性强,更便于作为评价标准,所以人们一般把程序正义作为评价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标准。司法公正应有下面标准:1.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严格根据公
17、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犯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2.审讯公开。公开是公正的前提。人民法院遵循审讯公开的宪法原则,公民持有效身份证即能够旁听庭审,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一律应该公开审理,包括对群众和媒体公开。只要坚持审讯公开的原则,才能够减少和避免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3.法官中立。法官是法庭的主导,必须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判案。法官中立详细表现为下面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本身有亲身利益有关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乙方当事人有偏见或包庇;(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
18、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就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来看,法官中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4.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管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异,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其主要表现为:(1)各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2)审讯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时机陈述本人的主张和理由(3)任何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程序正义的意义公正是个体权利的理性感受,是正当权利顺利实现的理念评价;一般而言只要权利正当行使,国家就应给予权利上的正义
19、保护,那么个人就会感到社会的公正,否则就会因社会的不公正而对社会丧失自信心。从社会主体的主观评价看,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体对司法主体将法律平等地适用于一样的行为而得出一样结果的一种满意程序,即假如按照法律一样的行为产生出一样的结果,人们就会满意而感到司法的公正性,反之则会怨情陡生而感到司法的不公正。由于人们往往将司法判决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作为衡量能否公正的主要标准,所以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与司法行为中存有重本质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但是,结果公正的本质正义却是人们主观最难评价与衡量的,由于评价主体法律认知能力的差异以及受主观期望与司法结果之间反差程度的影响,一样的结果而不同的人会有不同
20、的公正感。这样程序公平对于司法公正的界定与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问题看,首先的不是实体不正义,也不是制度不公正,而是程序不公平。从该意义上讲,程序公平自然就成了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核心。一旦缺失了程序经过的公平与客观,那实际上就为一切司法任性和专横的产生埋下了种子。1.程序正义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不仅依实体法,还要依程序法。缺乏公正程序的法治,是失去理性选择自由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其结果是违犯人们的意愿,在怨声载道的哀叹中,留下法治的阴影,失去法治的灵魂。只要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得到成认和尊重,只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21、一样具有不可违背的法律尊严时,法治程序化进而法治当代化,才不会沦为空话谎言和废话。2.程序正义对防止司法腐败、保障人权、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正义的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民主,一种文明,按照程序进行的刑事诉讼,就会避免官僚主义,防止权利滥用和司法腐败。程序的正义将进一步促使政府公务人员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3.程序正义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也具有特殊的意义。程序正义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在社会变迁中,完善民主政治、保持社会稳定、化解复杂政治分歧的一把利剑。程序正义是区别人治与法治、专制与民主的分水岭。程序正义对我国实现民主、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协调、消除社会对抗、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4
22、.程序的正义会使人民安身立命,人民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得到保障。人民有安全感、成就感、幸福感,就会愈加热爱本人的国家,愈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尊严在人们的心目中愈加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义法制的国家愈加繁荣富强。综上所述,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法律专家讲:“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因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保卫法律的权威,力争到达司法实体的公平与公正,要首先从保护司法程序的正义开场。参考文献: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谢佑平:(司法公正建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齐树洁:(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