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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陵水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自由得权利,加强对本校各社团得管理,维护学校与广大同学得利益,结合学校学生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指学生社团,就是本校学生自行组织得面向全校得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体育技能性得团体。第二条:学生社团由学校团委主管。第三条:学生社团以为同学服务作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积极得第二课堂活动,扩大同学们得知识面,培养广泛得喜好兴趣与创新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第二章学生社团得成立及注册登记第四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得宗旨,符合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符合学校得有关规定,
2、有利于社会-义得建设,有利于学校得建设与发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入社手续、社员权利与义务、领导者得产生与任期、招新制度、经费得来源与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络方式等。第五条:筹备成立新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及递交社团章程。新筹建得社团,经过校团委审核通过,方可公布成立。第六条:筹建成立得社团经校团委许可后,才能开场组织活动。第七条:未经登记得学生社团属非法组织。第八条: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一)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全得;二)妨害社会安宁与学校正常秩序得;(三有碍校园治安管理得;四)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得;五不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得;(六其她不符合社团成立要求得
3、。第九条:禁止机密结社。第十条: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校团委申请办理更改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呈缴社团所有得财务档案。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校团委备案。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开展长期不正常,或所开展活动明显与其成立宗旨不符得社团,以及严重违背本条例规定得社团,校团委将予以解散。第三章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程序第十二条:社团发起小组由不少于10人得发起人组成,发起人必须就是在校学生。在发起人中必须确定主要发起人13名。第十三条: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规定得人数,并组成社团申请成立发起小组;(二)制定社团章程;(三)有社团名称,建立有效得组织机构;(四)有一名以上得
4、指导教师负责指导该社团得活动,指导教师必须就是本校得在职老师。第十四条:社团成立必须制定社团章程,章程应当注明第四条规定得事项。第十五条:社团发起小组应当置备发起人名册及主要发起人情况讲明书(每人一份)。发起人名册必须记载下面事项:(一)发起人得姓名、性别、所在班级及联络方法;二)发起人个人简历;(三)学习及思想道德等方面情况;(四)其她所需记载得事项。第十六条发起小组向校团委申请成立注册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下面文件:一)由主要发起人签名得社团成立申请书A4纸打印);(二)社团章程(A4纸打印;(三)发起人名册,主要发起人情况讲明书;(四)其她需要提供得文件。以上审查工作由校
5、团委进行审批。第十七条校团委于15日内就发起小组提交得申请报告及社团成立得可行性进行审查,详细审查事项包括:一)申请报告内附材料就能否齐全;二)章程就能否符合条件;(三)年度工作计划就能否具有可行性;(四)主要发起人得各方面评价等。第十八条经校团委批准后,发起人到校团委领取社团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一式两份。第十九条发起小组一周内填妥表格,办理相关手续,经校团委审阅合格后,由校校团委备案并对被申请社团予以注册。第二十条在校团委指导监督下,社团自注册之日起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由发起人名册中所列全体同学参加,会议须完成下列事项:一公布社团成立;二)选举产生社团得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新成立得社
6、团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及其她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经校团委审核后,新成立社团能够视情况单独招收会员,校团委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新成立社团招收会员完毕必须制作会员名册并报校团委备案。第二十三条新成立社团按计划施行其活动,并在其成立一个月后向校团委提交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第四章社团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应该接受校团委得统筹管理,各社团所印发得会员证、宣传资料等,必须经校团委审核方可发布。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在校团委指导管理下开展活动,校团委负责社团得组织评优活动;同时,在校团委得指导下审批社团活动计划,检查催促计划得落实,并对社团活动状况及负责人工作情况做出鉴定。第二十六条各社团内部设社长、副社长
7、及视详细情况设置各部。第二十七条如社团由于某负责人渎职而造成该社团正常工作长期受影响,则社团内部进行调整,并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得有关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校团委召集得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予以书面警告处分;经提醒直至警告后仍不予改正者,将通告其所在社团,停职检查,由副职代理主持工作。相关情况汇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社长及其她负责人)正常任期一般不得低于一学期。第三十条凡遭到过校内、团内记过、警告处分不满一年以及留校察瞧处分得学生,不能在学生社团内担任职务。第五章社团得活动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社团一旦注册成立,应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得权利与义务
8、。社团活动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得有关宗旨与原则。第三十二条社团开展活动(非常规活动)时,须上交活动计划、方案,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活动结束后得一周内上交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三条各社团凡组织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二周向校团委申报,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四条需邀请校外单位与人员来校开展活动得,应在事前二周以书面形式通过校团委审批。第三十五条各社团开展活动可展开必要得宣传,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校团委得批准得,不得随意使用海报或横幅;禁止擅自采用校团委名义落款;获得社会赞助相应得广告、推销等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方可进行。第三十六条社团主办刊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校团委批
9、准后方可出刊。第三十七条凡学校所规定得学习时间(包括上课、晚自习时间),未经批准,任何社团均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举办活动。第三十八条每学期开学初,各社团社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本学期工作设想与活动计划(包括常规活动)上交校团委,以便校团委统筹安排。第三十九条邀请校外人员来校活动得书面申请应注明受邀者得姓名职务(称)所在单位、活动内容、活动宗旨、活动范围、参加活动人数、活动经费来源、活动时间与地点等。第四十条活动内容与活动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得组织与管理工作,防止任何阻碍学校公共安全及学校正常秩序得事件发生,否则,追查组织者责任
10、。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得各类培训、讲座应以提高广大同学思想素质与各种能力为前提,做到健康积极地为同学服务。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举办培训、讲座,必须先将培训、讲座方案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四十三条在培训、讲座授课期间,如发现有损于学校与社团声誉得行为,由校团委处理后通报全校。第六章社团得经费管理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当渠道自筹会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第四十五条各社团必须建立完好得经费管理制度,必须确定两位人员分别负责账目与现金管理(社长不得亲身管理现金),必须建立专用账本,要有清楚完好得帐务记录。第四十六条各社团在会员费得收取与使用上必须合理(一般不超过0元人),符合手续
11、,社团成员应自我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校团委反映。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限用于社团有关方面正常活动,不得挪为私用。校团委有责任与权利对各社团得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背规定得社团,校团委将同有关部门一起追查社长及财务人员责任。第七章社团赏罚办法第四十八条校团委每年组织评选年度“优秀社团并给予表彰与奖励。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得社团,由校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口头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至撤消登记、强令解散得处罚。一)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毁坏安宁团结者;(二)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社团活动;(三)超越章程规定得宗旨与地域活动;(四)违背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五进行其她非法活动。第五十条对违背本条例规定而受处罚得社团,学校将追查社团主要负责人与当事人得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陵水中学20年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