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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文件苏人保就20188 号关于完善苏州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 号),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帮扶力度,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完善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2、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根据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 2 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2.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36 个月),其中,2009 年 1 月 1日后首次申请补贴时女性年满 45 周岁、男性年满 55 周岁的,不超过 5 年(60 个月)。3.各类用人单位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当月 25 日前,携本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及当年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等材料,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县市/区
3、)参保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4.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串通,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后短期内再次录用的方式套取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 6 个月内又再次吸纳其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须提供退工停保花名册、解除合同证明、经济补偿金支付凭证等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材料,及劳动者本人情况说明。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根据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
4、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2.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累计工作超过 3 年的,补贴期 3 限可以适当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3.用人单位提供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并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于当月 18 日前,携苏州市(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补贴花名册、新增人员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所属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 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自 2
5、017 年 5 月 1 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月 345 元,其中女性年满 45 周岁、男性年满 55 周岁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 428 元。该标准调整按照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 2008 年第 53 号)相关规定执行,由市人社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2.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36 个月),其中,2009 年 1 月 1日后首次申请补贴时女性年满 45 周岁、男性年满 55 周岁的,不超过 5 年(60 个月)。3.灵活就业人员于当月 25 日前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个人承诺书(非法定代表人、非企业稳定就业),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
6、填写苏州市(县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 4 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 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标准按照本市男 55 周岁以下、女 45 周岁以下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同步调整。2.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24 个月)。3.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高校生应于当月 25 日前携带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县市/区)高校毕业生
7、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五、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根据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2.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发生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 2 年(24 个月)。3.申请享受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应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后的次月(如双方在两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先至参保地劳
8、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小微企业申请审核手续。申请审核时应提交苏 5 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企业所属行业、规模大小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经审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再至参保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申请补贴时需提供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苏州市(县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六、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标
9、准按照创业实体参保身份区分,其中: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按实补贴。参加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的,按照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 12%、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 9%、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 0.5%、工伤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全额合并计算,按实补贴。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各险种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单位缴纳(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缴费比例)部分之和的 120%。如有各项社会保险基数、费率调整的按照对应新基数、费率计算。2.同一创业实体负责人(以实体登记注册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名下所有创业实体的补贴期限合并计
10、算,累计不超过 3 年(36 个月)。同一创业实体(以实体登记注册号为准)仅可享受一 6 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3.创业实体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本人和所有职工(或雇工)的参保手续后,由创业实体负责人携带创业实体的合法有效证照(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于当月 25 日前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县市/区)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办理申报手续。七、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 号)相关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必须由劳动者本人提出并办理,非本人申请办理
11、的,经办部门不予受理。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现就业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苏州市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登记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其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应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和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36 个月)。其中大龄就业困难
12、人员(指女性年满 45 周岁、男性年满 55 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合并计算后的补贴期限不超过 5 年 7 (60 个月),以本人首次享受社保补贴时的年龄确定。九、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毕业后一年内”的起始日期以毕业证书记载日期为准。十、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享受上述相关社保补贴。十一、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录入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信息系统,经比对市社会保
13、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参保数据信息无误后确认享受资格。单位或个人须在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齐备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十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每月初,人社部门通过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信息系统,根据申请社保补贴人员情况及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实际到帐情况,生成上月各类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结算表和明细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及时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拨付。十三、单位或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从核定符合享受补贴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至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停缴社会保险费之月或规定期限到
14、达之月止。单位或个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8 十四、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范、管控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拨付和发放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风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保证职责范围内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安全完整、应补尽补。十五、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十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今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七、本通知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社就200912 号)、 关于完善和明确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15 号)同时废止。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2018 年 4 月 10 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