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章程修正案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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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变更-章程修正案【精品】公司变更-章程修正案因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_股份责任公司,其公司名称、股东名称等也都存在差异,重新拟定_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_股份有限公司系按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经过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_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_。邮政编码:_。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元。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_公

2、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_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_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_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

3、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宗旨是:_。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公司的详细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的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元。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构造为:普通股_股,其中,_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第十七条:持股证实是公司签发的证实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实。持股证实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

4、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实,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赞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能够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5、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能够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股份,能够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根据一样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

6、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当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种义务。第二十九条:股东名册是证实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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