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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规定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规定Document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号穗城管委2020147号文件类型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20-05-19施行日期2020-05-19失效日期2021-05-19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防盗网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增城、从化市范围内防盗网设置适用本办法,增城、从化市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盗网,是指设
2、置在建筑物窗户、阳台和外走廊上,用于安全防护的构筑物。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盗网设置的监管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盗网设置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防盗网设置管理的详细事务。第五条防盗网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规定,并符合下面要求:一构造安全,外形美观,颜色与建筑物外立面相协调;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二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扇内侧,并作活动式栏网或不少于一个能够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三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杆上不得设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可安装不影响市容景观的、钢丝直径不大于2mm的隐形防盗网,或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防盗网的,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第七条已建成的防盗网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催促逐步改造。逾期不改造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迫整改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当。第八条拒绝、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根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施行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