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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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线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

3、设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分别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未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由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评审工作。第二章自然保护区建立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毁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

4、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五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第七条拟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按照(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申报技术指南)编制申报材料,并根据下列规定提出建立申请:一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建设和管理两年以上的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能够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

5、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拟建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跨两个及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需经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别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与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拟建立的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需经自然保护区市

6、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将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后,由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三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由所在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将自然保护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申报技术指南)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八条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转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建立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及形式符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同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

7、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讲明理由。未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市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程序办理。第九条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提交评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及评审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第十条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

8、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后,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提出审核建议,报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与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后,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提出审核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与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地级

9、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与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提出审批建议。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批准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跨两个及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市级人民政府落实。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批准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

10、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能够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限。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核心区外围能够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第三章自然保护区调整第十三条自然保护

11、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的自然保护区,能够申请进行调整:一因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或军事设施,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因国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及省重点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受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省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重点项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受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四因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能够调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包括地级以

12、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市重点项目,列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五自然保护区确因所在地地名、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能够申请更改名称。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毁坏生态系统和生态经过的完好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从属关系。对面积偏小、不能知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应采取积极措施扩大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应当避免与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十分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在

13、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第十六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对核心区进行调换:一国内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国内珍稀濒危类型;二国内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内比照意义;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第十七条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就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施行期间的监管,催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第十八条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程序执行。第十九条因自然保护

14、区所在地地名、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改变申请更改自然保护区名称的,根据下列规定执行:一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更改理由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后,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自然保护区范围跨两个及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需经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更改理由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后,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市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自然

15、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更改理由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自然保护区范围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需经该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由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更改理由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县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由所在地县级自然保护

16、区行政主管部门将更改理由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经批准后,由最初申报单位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确因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遭到严重毁坏,失去保护价值的,可根据批准建立的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撤销自然保护区,应当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建立不小于原来面积、不低于原来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

17、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二未根据批准方案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因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导致保护对象遭到严重威胁和毁坏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第四章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制度第二十三条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下面简称省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代表、专家组成。省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

18、主管部门代表担任;设第一副主任一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担任;设副主任两名,分别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专家担任。省级评审委员会设常任委员十名,分别由省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选派推荐。省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聘连任。省级评审委员会换届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各成员单位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任期内,省级评审委员会主任需变更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成员单位需变更常任委员的,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程序报

19、省级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第二十五条省级评审委员会设自然生态、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等专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省级评审委员各成员单位推荐和向社会征集,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选。第二十六条省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当。其主要职责是:一对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及形式符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省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三组织省级评审委员会会议;四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第五章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省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20、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参会人员为省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类型专家库中抽选的五至七名专家。被抽选专家不能介入申报对象的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编制、生态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不能与自然保护区或其相关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及时主动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回避。第二十九条每个申报项目由一至两名专家作为主评委员,负责在省级评审委员会会议上介绍自然保护区的情况及初步评估意见,根据评审结果起草评审意见。主评委员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有关专家约定。第三十条参会的省级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省级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意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超过应参会总人数含提交书面意见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表决结果构成省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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