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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授权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受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集团公司的治理构造,强化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下面称项目公司的统一管理,到达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以知足集团公司和谐、高效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受权,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代表集团公司向集团各项目公司负责人的基本受权、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向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进行十分受权以及集团公司在详细经营管理经过中其他必要的十分受权,各相关被受权人必须在受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第三
2、条各相关被受权人行使受权权限时,必须接受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受权的范围、类别和形式第四条集团公司受权分为基本受权和十分受权两个类别:1基本受权是指对各项目公司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基本业务的受权,经基本受权产生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的基本权限。基本受权的期限为1年。2十分受权是指对超出基本受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受权。经十分受权产生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十分权限。十分受权的期限在十分受权书中注明,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向项目公司负责人进行基本受权,接受集团公司基本受权的项目公司负责人能够再向其所辖机构
3、中的其他个人转受权,但转受权范围不得超过基本受权范围。接受基本受权的项目公司负责人及接受转受权的人共同对转受权的行为负责并承当转受权行为施行的后果。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可向项目公司负责人进行十分受权、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详细事务处理需要可向其他相关负责人进行十分受权,接受十分受权的项目公司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不得再向其所辖机构中的其他个人转受权。第七条受权的基本形式:1基本受权: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向项目公司负责人签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权书),明确被受权人、受权范围、受权期限。2十分受权: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向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签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分受权书)
4、,明确被受权人、受权范围、受权期限。、第三章基本受权的制定、管理和变更程序第八条集团公司基本受权的范围包括:人事受权、财务受权和业务受权,分别产生被受权项目公司的人事权限、财务权限和业务权限。第九条人力资源中心根据集团公司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使下面受权权限详细在(受权书)中体现:1人事任免、调整岗位建议权、决定权;2绩效考核、赏罚介入权、建议权、决定权;3晋升、降职、调薪、福利建议权、决定权;4组织建设;5制度建设。第十条财务受权的详细内容包括:1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岗位职责范围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财务日常报销、账务处理、报表编制及报送等财务工作;2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5、,各项目公司根据详细情况完善业务流程;3负责对项目公司月度资金计划的制定,集团本部计划财务中心复核后报董事长审批;4经集团本部计划财务中心复核,董事长审批后的月度资金预算计划,在资金计划额度内的资金使用权,由项目公司负责人审批;5费用的借支和报销:1、因业务需要借支,凡借支金额累计不超过借款人月度工资总额的,由项目公司负责人审批;2、项目公司的负责人对各项目公司每次笔在5000元以内的费用有报销审批权,但每月累计不超过董事长审批后的月度资金预算计划的额度;6项目公司的负责人对亲身经手的礼金每次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有自行签处权,但每月累计不超过董事长审批后的月度资金预算计划的额度;7其他经集团
6、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以为有必要受权委托办理的详细事务。第十一条业务受权的详细内容包括:1主要经营业务相关经营方案的制订和执行;2对外合同的会谈、起草、签订工作:A、咨询合同金额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征地、拆迁、移民补偿类合同,大宗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的采购合同或其他合同金额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销售合同金额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用品、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金额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上述合同由各项目公司全权负责合同会谈、起草、签订工作,签订合同后将询价讨论结果及合同一并报集团公司备案。B、咨询合同金额高于人民币1万元的;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征地、拆迁、移民补偿
7、类合同,大宗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的采购合同或其他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销售合同金额高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行政用品、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总价暂不确定的单价合同,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以及其他重大合同的会谈、起草、签订工作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受权委托办理。3其他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以为有必要受权委托办理的详细事务。如涉及投资项目的重大变更、方案修改调整等。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基本受权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发。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集团公司经营需要,能够制定并公布集团公司基本受权规定,可
8、以以指定集团公司或者项目公司某个部门或者相关详细负责人拟定草案,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并作出决定;集团本部人力资源中心或者项目公司根据集团经营需要和项目公司实际需要应在每个受权期间开场前30天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送集团公司基本受权草案,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在15日内审议并作出决定。第十四条基本受权草案或规定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集团本部人力资源中心应在5日内制作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权书)一式两份,经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将受权书下发一份至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集团本部档案管理部存档保管一份,并负责分别向集团本部人力资源中心、合同部、审计部、计划财务中心提供电子扫描版。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项目公司
9、负责人的基本受权应与集团公司项目公司的定岗定编相一致。集团本部人力资源中心应制定出明确的项目公司岗位职责讲明书,该职责讲明书作为对该项目公司负责人基本受权书的附件。第十六条当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况时,集团公司可变更对该项目公司负责人的基本受权:1项目公司负责人与受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2被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3因被受权人未能正确履行受权程序造成重大经营风险;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第十七条基本受权的变更程序是:由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有关部门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时为集团本部人力资源中心根据详细情况提出对受权的变更方案,重大变更方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一般变更方案报集团公司董事
10、长批准。变更方案批准后由集团本部人力资源中心据此制作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权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经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将受权变更通知书下发一份至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集团本部档案管理部存档一份,并负责分别向集团本部人力资源中心、合同部、审计部、计划财务中心提供电子扫描版。受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受权书的附属文件,与原受权书具有同等效力,随原受权书的终止而终止。第四章十分受权的制定、管理和变更程序第十八条当集团公司出现下面情况时,集团公司董事长能够向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签发十分受权:1根据集团公司或者项目公司经营需要,应由项目公司负责人办理超出基本受权范围的特殊经营性业务的受权;2
11、根据详细事务处理的需要,应由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负责人需超出基本受权对外订立合同、协议或者开展其他业务的专项性事务受权;3集团公司发生诉讼、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非诉讼纠纷时,为妥善处理纠纷,需要对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员授予临时性、专项性或紧急性受权的;4其他需要十分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处理的专项性事务受权。第十九条十分受权的制定程序为:需要十分受权的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就十分受权事项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并经批准,或者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需要决定后,由集团本部合同部制作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分受权书)一式两份,经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将受权书
12、下发一份至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集团本部档案管理部存档一份,并负责分别向集团本部人力资源中心、合同部和审计部提供电子扫描版。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十分受权,由集团本部合同部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决定制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权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经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将受权变更通知书下发一份至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集团本部档案管理部存档一份,并负责分别向集团本部人力资源中心、合同部和审计部提供电子扫描版。受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受权书的附属文件,与原受权书具有同等效力,随原受权书的终止而终止。第二十一条在十分受权相关事项处理
13、结束后,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汇报受权的使用情况,并将受权书交还集团本部档案管理部。该十分受权即行终止。第五章受权的终止第二十二条受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1受权书中规定期限届满,假如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没有发出受权展期的通知,则受权终止;2受权被撤销;3被受权机构被撤销或者被受权人离任;4在受权期限内,因原受权事项已经完成或者被取消,原受权终止;5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受权被终止后,被受权人应向集团本部人力资源中心汇报被受权期间的工作和受权使用状况,并将受权书交还集团本部档案管理部。第六章受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第二十四条集团本部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
14、定期对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行使受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有义务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汇报行使受权权限的实际情况。第二十五条集团本部审计部在审查中发现被受权项目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催促其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提交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对其作出处分,该重大越权行为给集团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追查其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六条前条所称“一般越权行为是指被受权人超越受权书中的受权权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被受权人施行了受权书中受权人声明禁止的行为,或超越受权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之前所有规章制度中关于受权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场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