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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篇一: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xxx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提升法治交通政府部门建设水平,不断推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受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交通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执法人员学法重点内容包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二公共法律知识,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迫法、行政许可法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三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第四条学法坚持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采取专题讲座、沟通研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注重学以致用。第五条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每年组织集中培训,县局法制股负责组织新增执法人员和持证执法人员按时参加。第六条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
3、不少于20学时。全系统新增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必要执法技能等道德规范知识的集中培训由县局统一组织,参加市局政策法规处培训。其他持证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等知识集中培训工作,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原则,由各单位做好集中培训工作。第七条各单位要充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学法用法方式,科学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推动施行,每年年底前应将下一年度的学法计划报县局法制股备案。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执法人员自主学法活动的指导,明确学习任务,制定学习计划,确保学习效果。第九条执法人员未经学法培训和考核合格,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学法考勤、
4、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执法人员学法情况纳入年终岗位考核指标,与年度考核和赏罚挂钩。第十一条县局法制股负责对本级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篇二: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运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促进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通过有关执法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实。第三条盟处督查科详细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登记造册。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5、,应随身携带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证件。第五条持证人应当根据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别人。第七条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同时登记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第八条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第九条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盟处收回证件,上报发证机关吊销。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盟处将根据持证人的执法工作考核结果、参加岗位培训情况、执法违纪
6、或重大执法过错情况、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进行上报年审。第十一条件自行失效。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篇三: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20xx年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法治交通进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下面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受权的组织下面简称交通部门中在编在岗、持有执法证,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利,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前款所称执法人员包括港口行政执法人员。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履职准则,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纪律严明;爱岗敬业、优质服务。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当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