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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依靠物质手段来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于是,他们编造了“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并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如“有夏服(受)天命”“菲饮食而致考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等说法,P4-5,总之其基本含义就是“君权天授”。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天意使然。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在殷代,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在
2、社记表记和史记中都有上帝主商的表述,见P5,商王是上帝派来统治人间的代表,既然要顺从上帝,当然也要服从上帝的统治。而做神人沟通工作的人叫“卜”“巫”“祝”,其主要任务是“占卜”“卜筮”。他们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敬鬼神”是为了使民“畏法令”,是“代天行罚”。 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取代殷商的西周奴隶主贵族像殷商一样,在思想上的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周灭商是上天的意志,周人统治天下也是上天给予的权力。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德者才可随天命。“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二、二、“以德配天以德配天”说的意义说的意义
3、 周朝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但“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劳动人民的反抗力量是强大的,不可忽视的,必须顺民意,以德治人。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在利用天命神权思想进行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统治。所谓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持权的行为规范。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商朝末年才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成为法定继承人。 建立宗法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以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 相传西周
4、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此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周公所制的礼,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论理道德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中许多规定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没享受。所谓“刑
5、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礼治实际上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一、“明德慎罚”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协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二、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周公从维护奴隶主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周公“慎罚”的主要内容是:1、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他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
6、适中,即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 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 在这种改革的时代,各种学派接踵而起,各种思想纷纷出现。从而形成了我国古代思想最活跃的局面,史称“百家争鸣”。 所谓百家,是说其学派之多,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农家、纵横家、兵家、杂家等。在上述10大家中,儒墨道法是最主要的学派,尤其是儒法两家对法律影响最大。 春秋时期(前770-前476年)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形成时期 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主要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的旧与创立新法相结合,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
7、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 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管仲认为: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应用。 管仲非常重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将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并作了充分的阐释。P18但其强调的主要是礼的强制作用而不是教化作用。 他所说的“礼”主要指臣吏服从君主,儿子不违背父亲以及重用贤才,慈爱百姓,接继落败的国家与世族,薄税轻刑等。正是周礼所规定的一系列宗法等级原则。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
8、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传统,主张用示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二、“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 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合民众好胜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9、“民心”就是“好利恶害”,这种欲利的力量,决定着法律的实行。 同时还认为:只有使法令顺应追求利益的民心,法令的实行才能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通行无阻。P22 他认为:物质利益不仅是人性所求,而且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 总之,管仲对周礼的改良,为后来的儒家所肯定;他的“富国强兵”、“令顺民心”、“与民分货”以法统政等主张成为后来法家思想的先声,也为其他各派不同程度地采纳。 子产的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 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随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演变和
10、思想的发展,礼的实行范围、表现形式、内容实质发生了变化。 晋国的女淑齐认为“礼”与“仪”有本质的区别。“礼”只是政治制度和人们行为规则的总称。“仪”是指礼节仪式。 子产则从礼的起源角度指出不仅礼与仪有本质区别,是最高的自然法则,而且主要表现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但在论述礼是天、地、民的总规则的时候,着眼点在于“民”,强调民要服从天地的准则。如果礼义与民心发生矛盾,子产主张改革礼义以适应民心;为了取得民心,执政者对礼义可以“有所为之”,打破了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将礼下放到民间,从而沟通了礼与法的界限,开创了后来的礼治过渡到法治的先河。 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在以礼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子产提出
11、五项“国之大节”:“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善意其亲”。P28-29 -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子产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 “刑书”是指法律条文。“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这一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是法家的先驱人物。 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 四、宽猛并用的法律思想(刑法思想)
12、 子产将礼一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罚也是礼的一部分,所以很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运用。 (一)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他所谓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同时又强调立法要体现“德政”。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励。 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体现为宽猛结合,以猛为主。 (二)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邓析与子产是同一时代的人物,子产代表的是由奴隶及主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可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一、对一、对“先王之礼先王之礼
13、”的否定与批判的否定与批判 子产与邓析的显著区别是在对待周礼的态度上,子产对周礼是既继承又改良,邓析则完全否定。 二、辩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二、辩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竹刑竹刑” 邓析在驳斥子产的刑书的同时,和自制定了一部刑法,因用竹简书写,史称“竹刑”,而其又被当时的郑国执政马四用其“竹刑”中之条款而杀。“竹刑深得民心”。 邓析还是律师的创始人。 第一节第一节 儒家学少及其法律思想概述儒家学少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先秦儒家是一个宗师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死后,儒分八派,但只有孟氏一派(即思孟学派)和孙氏一派(孙氏即孙卿也就是荀子)得以传承。 虽然孔孟荀同属一派,但
14、因其生活的时代各不相同,他们的思想主张也有很大的差异。P39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一、仁学与仁政说一、仁学与仁政说 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 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 孟子主张以仁政统一天下,荀子除主张王道仁政外,还主张法家的霸道思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二、二、“为国以礼为国以礼“的礼治论的礼治论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孟子认为:“无礼仪则上下乱”。主张
15、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 荀子认为礼是“强国之本”。 三、德主刑辅论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作用,反对“不教而诛”。认为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 四、论法与刑 孔子要求“君子怀刑”,统治者应关心法度,他主张“赦小过”反对滥刑滥罚。 均主张慎刑慎杀。 五、“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P47 六、“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一、“仁者、爱人”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 孔子的“仁”包含着社会政治、经济、哲学等各方面的意思,其中,最能反映“仁”的含义和基本精神的是“仁者,爱人”。这种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
16、芽。 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这里的礼一般是指周礼,从法律思想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他认为宗法等级制度是天经地义的,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所以有社会有尊卑、贵贱的等级。 (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 孔子强调各级贵族必须严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使大家各安其位,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 (三)礼乐兴、刑罚“中”(适当、适中) 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主张“为亲者隐”。 (四)“礼之用,和为贵” 孔子继承了周公“敬德”、“明德”、“修德”
17、的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即主张主要依靠礼义道德的力量来教化人们,唤醒其内心之反省、使之日趋于善。 (一)“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在孔子看来,用政和刑来治国,人民只能暂时避免犯罪,用德和礼来治国,人民就会有羞耻之心,循规蹈矩,自然归顺。 然而,孔子重道德教化轻刑罚也是相对的,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便要诉诸暴力。其实质是:宽猛相济、德主刑辅。 (二)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关于道德与经济的关系,孔子把道德放在首位,利是次要的,因而重义而轻利,认为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坚决反对追求个人私利。 孔子虽然轻利,但不排斥利。 总之,孔子承认道德理想应以物质利益为基础,又肯定道德理想有高于物质利益的价值。 四
18、、宽刑慎杀,反对冤狱四、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孔子虽然以“为国以礼”著称,但同样讲论法和刑。 (一)宽刑慎杀 孔子认为,对人民应进行礼仪教化,化恶人为善人,对待死刑尤其要持慎重态度。强调统治者应宽以待民。 (二)“赦小过” (三)反对冤狱 春秋时期,由于统治者滥刑滥罚,因而发生许多冤狱。 (四)无讼思想 孔子重视教化,旨在息民为恶,使之改恶为善,自然会达到“无讼”的境地。 五、“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孔子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主张人治。孔子认为,最高统治者的道、人格和行为应当成为人们的榜样,并要形成一种风气,认为上行下效,统治者个人的行为至关重要。 孔子的“人”不是指平民百姓,而是指贤人。 孔子主
19、张人存政存,人亡政亡,这是一种极端的人治主义。 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成为大势所趋的历史潮流面前,孟子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发展了孔子的思想。 一、王道仁政、道德教化 孟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基“仁政”说就是以性善论引申出来的。 孟子的“仁政”就是“以德服人”的王道。 五、“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说 孟子继承了孔子“为政在人“的思想,提倡贤人的政治,主张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同时就怎样认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P56 荀子是战国未期儒家的主要代表
20、。荀子批判地继承了孔子以来儒家的思想传统,并吸收了其他各家的长处,建立起他的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成为先秦时期集唯物主义五大成的思想家。 一、“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荀子为替封建制度的建立进行辩护,提出了一种新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即“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所谓“人能群”是指人有组织社会集团的能力。P58 荀子是“性恶”论者,认为人有一种“好利而恶害”的自然本性。人性既然是恶的,为了“明分使群”的战胜自然、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和维护人类分工合作的礼仪法度,以及掌握礼仪法度的君王。就是说,必须有国家和法律。这种思想,冲破了传统的天命神权和“君权神授”论。从社会本身来论证国家与法律的
21、起源。 二、“隆礼而王”、贵贱有等 地主阶级的代言人荀子是第一个全面地继承改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 既然人生来本性恶,就必须“明礼义以化之”。荀子主张隆礼的根据正是这种性恶论 (一)礼的起源 孔子没有说明礼的起源,荀子则力图从人的社会性和人类物质生活条件中去寻找礼的起源。 (二)礼是政治的指导原则 在荀子学说中,礼居于首要地位,是政治的指导原则。实际上,荀子所说的礼,不仅指礼义道德,而且指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全部国家制度。 (三)严格划分政治等级 荀子将社会按照礼严格划分为若干政治等级,而且其所维护的是宝塔式的封建等级制度,并且和财产的分配联系起来。 (四)“平政爱民”节用族民 三、重法
22、论 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根据还是性恶,由于人生来“性恶”,好利恶害,故应“勉之以庆赏,纠之以刑罚”,以法律作为赏功罚罪的标准。 在先秦儒家中,荀子是较重视法的,他对法作了多方面论述。 (一)法以礼为本 他认为法必须以礼为本,“礼义生而制法度”,“礼者,法之枢要也”。 (二)论法的作用 强调统治者必须运用法律来赏功罚罪,认为法律可起奖励和矫正作用。 。 (三)先礼后法。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诛。 (四)罚当其罪,认为只有罚当其罪,才能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 四、“有治人,无治法”。在荀子看来,有能够使国家安定的人,而没有使用国家安定的法,主张“人治”重于“法制”。 第一节 墨家学派 墨家创
23、始于墨子,为战国时期一大学派,到战国末年,仍与儒家并称两大学派 墨子出生于小手工业者阶层,墨家的成员大多数来自贫寒阶层,他的强烈反对贵族统治者对他们的压榨和掠夺,要求保护他们已获得的私有财产;保障他们的生存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代表人物墨翟创立了墨家学派,提出了明确的政治法律思想主张和社会理想。 墨家与儒道法家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 1、墨者有坚定的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 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如果墨者的政治活动违反了墨家宗旨,就要受到批评和制裁。 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 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墨子和墨家学派代表了生产者阶
24、级的利益,提出了兼爱、尚贤、明鬼、非命、尚同等十项主张,并以“兼爱”为其核心。第二节 墨家以“兼爱“的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观 (一)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墨子思想可作为每一个阶层都有自己的思想的例子) 墨家认为:古代的君王都实行“兼相爱,交相利”的政策,当时,人类上下左右都相亲相爱,后来天下大乱,皆因不相爱,其根源在于“自爱”解决的办法是用“兼相爱,交相利”去代替它。 墨家强调人的平等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关系。 然而,当时的历史条件是不可能实现人的平等的,但它提出了平等思想,在历史上有重大贡献的。 1、墨者有坚定的信仰,坚决维
25、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 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如果墨者的政治活动违反了墨家宗旨,就要受到批评和制裁。 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 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墨子和墨家学派代表了生产者阶级的利益,提出了兼爱、尚贤、明鬼、非命、尚同等十项主张,并以“兼爱”为其核心。 一、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观 (一)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墨子思想可作为每一个阶层都有自己的思想的例子) 墨家认为:古代的君王都实行“兼相爱,交相利”的政策,当时,人类上下左右都相亲相爱,后来天下大乱,皆因不相爱,其根源在于“自爱”解决的办法是用“兼相爱,交相利”去代替它。
26、 墨家强调人的平等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关系。 然而,当时的历史条件是不可能实现人的平等的,但它提出了平等思想,在历史上有重大贡献的。 (二)功利价值主张及其在法律的体现 一般地说,儒家“重义轻利”并经常把利和义对立起来,但墨家则相反,他们以人民之利即公利为唯一的价值标准。 墨子认为:义就 利,“兼相爱”必须表现为交相利,“爱人”就是“利人”。“忠”是利君,“孝”是利亲,“功”是利民,利君,利亲,利民就是爱君、爱亲、爱人民。 所谓利就是利益、功利。但墨家特别强调公利、众利、百姓之利,国家之利。认为仁人志士应以利天下为自已份内之事。为天下兴利除害,而不问是否于已有利
27、。因此,凡有利于人民的事情就应当努力去做,有害于人民的事情就应当严励禁止。 这种把国家和法律由维护少数贵族的利益转为维护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的主张,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二、“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在墨家看来,天之“所欲”是人们的“相爱相利”,天之“所不欲”是人们的“相恶相贼。” 为什么要“以天为法”呢?墨家讲了三条理由。P68-69 墨家讲“法天”一般说来是效法自然之天,因而人们称其以天为法“的思想为自然法思想。 三、法律起源与法制统一论 墨家主张的是“一同天下之义”的国家和法律起源论。因“义”不一而立君,以统一“义”,君之“令”全体臣民都要遵守。反映了墨家的君主集权的法制统一思想,并成为法家
28、主张的中央集权的“法治”理论的前奏。 四、刑赏论 墨家十分重视刑赏的作用,反复强调“劝之以赏,威之以刑罚”。而设置刑赏的目的在于赏贤惩暴。但强调“赏必当贤,罚必 当暴”,“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也”。 墨家认为,对待赏罚应持谨慎态度,既不滥赏,也不滥罚,不徇私情,公正执法。并提出了一些原则: 1、对赏罚的处理应即时,准确; 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 3、赏罚要公正无私。 五、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的主张 P71 六、尚贤说 墨家把尚贤作为解决国家不安的良药,“周道亲亲”“立嫡以长不以贤”造成“为贤者不劝而为暴者不沮”的状况,结果必然导致“失措其国家,倾覆其社稷”连统治也保不住了。 在墨家看
29、来,要使国家富强,就必须“赏贤事能”。统治者应该大力选任贤能,这是“政之本也”。而且规定了尚贤的原则:“不赏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赏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贪而浅之,以为徒役”。 第一节 道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先秦道家,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的一个学派,创始人是老子,庄子是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老庄出生于奴隶主贵族,后下降为隐士,他们深感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大势已去,无法挽回,又对专权者的横征暴敛和骄奢淫逸表示强烈不满,但又无可耐保。认为有一种不可阻挡的客观存在的力量在支配着一切,无法抗拒。因此,他们主张顺应自然,回避矛盾,消弥斗争,以消极态度对待一切。 主要著
30、作有老子和庄子 道家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 道家认为,“道”是“万物之宗”,是支配一切的主宰,衍生天下万物。道不是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在道家看来,统治者应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得多,广大无边,谁也逃脱不了它的约束。 (二)“无为而治”论 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地生长、发展。认为“为无为,则无不治”。“无为”是最理想的治国方法。评击统治者的骄奢淫逸,反对横征暴敛,反对战争,否定“尚贤”。 (三)废弃仁义圣智说 认为仁
31、义、圣智、孝慈、忠信等都不符合人的自然本性,主张“绝仁弃义”“绝圣弃智”“绝巧弃利”。 (四)否定人定法 认为统治者人为地制定出法律全是徒劳无功的,而且会贻害无穷。 (五)君人南面之术 所谓“君人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统治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 P75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春秋末期楚国苦县人,现存有老子八十一章,又称道德经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它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主宰,但却无意志、无目的、顺应天地万物之自然,以自然为法则。 在老子看来,天地万物以及人类都受自然的支配,应当效法自然。而且认为自然法比人定法要优越得多,并说明了
32、三条理由。 P77 二、顺应自然、无为而治 老子认为: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应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顺其自然,不要过多地干预人民的生活。认为天下之所以大乱,就是因为统治者喜欢有为。 老子极力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二是反对苛征暴敛,三是反对战争,四是不尚贤。 三、“绝仁弃义”“绝圣弃智” 老子从“天道自然”无为而治的思想出发,反对人为地提倡仁义礼智,认为这些都是病态社会中的反常现象,不合乎人的本性。 四、“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老子推崇自然法,否定人为,反对人定法,因为法律破坏了自然的和谐。 但老子的思想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一切法律和规
33、范都加以否定,违反了历史发展的规律,是法律虚无之义的表现,而后来的庄子虚无主义表现就更加突出。 庄子,姓庄名周,与孟子同时代,他鄙视功名利禄,比老子更加消极,对一切都持无所谓的态度(庄周梦蝶) 一、自然法思想 庄子和老子一样,把“道”视为天地万物的本源和主宰,崇尚自然法。但庄子与老子有所不同,它把老子客观唯心论的道,从主观上加以夸大、发展为主观唯主义,它是庄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庄子认为“无为”是治理天下的最好的方法。 二、毁法论 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十分突出,反对人定法,主张毁弃一切法度。 三、反仁义圣智论 庄子认为,强正的人性就是人的自然本性,而一切人为的仁义圣智等,不但不符合人性
34、,而且伤性乱俗,毁掉了自然无为的道德。 (一)否定仁义礼乐 庄子进一步发展了老子“绝仁弃义”的思想,反对统治者所宣扬的仁义礼乐。 (二)否定圣智和文化技艺 庄子对圣智和文化技艺采取怀疑,排斥的态度,认为他们是导致社会混乱的根源。 庄子是一个不可知论者 总结 P85 第一节 法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形成于战国中期 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都有了一些法治思想,但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 到了战国时期李悝、商鞅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体系,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的法律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
35、为先秦法家理论在秦的实践者,人们称他为法家事业的集大成者。 先秦法家,一般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所谓前期法家是指战国初期和中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行改革的法家,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一步巩固政权,并争取实现统一的法家,其主要代有人物有韩非、李斯等。 法家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一、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1、法的起源 商鞅认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为了“定分”(主要指确定事物的所有权),“止争”由于“定分”“止争”而需要“立禁”。“立官”“立君”这种观点成为法家的共同的法的起源论。 2、变法论商鞅认为: 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
36、“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制令各顺其“宜”。 二、“以法治国”论 法家对法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即法是由官府制定的,颁布的,并且有强制力,使赏罚的原则深入人心,奖赏给予谨慎守法的人,而刑法则加于违法犯罪的人。 法家不能对法的阶级性本质有真正的认识,但对于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公正性 3、法的平等性 4、法的公开性。 三、法的纲要赏与刑 法家指出:“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要)也”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 四、“势治”论 法家认为,要
37、推行法制,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 P90 五、“术治”论 法家的“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 六、文化专制论 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和儒术。商鞅氢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甚至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消一切学术派别,定法家学说为一尊,商鞅的思想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反动,并成为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先导。 商鞅,姓公孙,名鞅,又称卫鞅,是战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共进行了两次变法,都取得了成功,现存,商君书二十四篇。 P91 两次变法的时间是公无前356年和前350年,具体内容 P91-92 一、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一)法的起源论 商鞅变法是以其
38、进化的历史观为理论依据的,提出了“定分”“止乱”“立禁”“立官”“立君”的自然进化历史观的法律起源论。 (二)变法论 为了推行变法,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变法论,他认为统治者制定政策必须从实际出发,“明世俗之变”。只有“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才能治理好国家。 (三)“好恶者、赏罚之本也” 商鞅还从人性论方面论证法家变法革新,实行“法治”的可能性。他认为,人生来就是“好利恶害”的,因此,统治者应根据人的这种本性,制定出奖赏和惩罚的办法来统治人民。 二、“任法而治”的“法治”论 商鞅对法的重要性及其作用等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述,并主张“一任于法”,“法任而国治也” (一)“一任于法
39、” 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作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和判断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认为一切依法行事,国家就能治理好了。 (二)法的作用 商鞅看来,法之所以重要,是由于法具有“定分上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 1、“定分上争”所谓有定分,就是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 2、“兴功禁暴”,“兴功”是指富国强兵。商鞅认为,国弱则危,要想国家安存,取得战争的胜利,就必须富国强兵,就必须重视农战。“禁暴”包括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认为法是“制民之本”。 (三)法的特征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公正性 3、法的平等性 4、法的公
40、平性。 (四)君主专制论 商鞅“重法”讲法治,实质上是维护国君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主张中央集权,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 ”。 三、赏刑并用、重刑止奸 法家的法既包括刑罚,也包括奖赏。 (一)赏刑并用 认为治国必赏刑并用,文武兼施,赏赐是鼓励人们做好事的文办法,刑罚是制止人们做坏事的武办法。 (二)“重刑少赏” 即刑多而赏少也 (三)“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认为哪怕是轻微的犯罪也要用重刑,而且认为人们犯了罪时才用刑罚,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禁止,只有把刑罚用在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罪恶才不会发生。处罚“将过”实际上是按人们的思想来定罪,而不是按行为来定罪,并且实行连坐制度。 四、“燔诗书而明法令” 法家主张
41、实行文化专制主义 (一)“一教”论 商鞅主张按照统一的原则教育人民,即对农民进行农战教育,而对于那些不利于农战的言论,则严加禁止,并极力排斥儒家的思想。 (二)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对儒家的经典采取激烈的行动;主张实行愚民政策。 慎到是战国中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在前期的法家中,慎到虽以重“势”著称,但也“尚法”也谈“术”。 一、立公断私,“事断于法” 认为国王应该依法办事,把法作为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慎到同其他法家一样,认为法具有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等。 二、维护君权的“势治”论 (一)“权重位尊” 认为国君要推行法治,使臣民服从法令,必须依赖自己的权势。并使自己的权势远远超过一切臣
42、僚。政治上谁服从谁,不以圣贤、道德为标准,而是看权势的大小。 (二)权势以“下”为基础 即权势要以得到民公的支持和帮助为基础。 (三)“立天子以为天下” 即人君应该为天下掌权,而不要借权吞并天下。 韩非,战国末期韩国人,与李斯一起同是荀子的学生。韩非继承、发展了李悝、吴起、商鞅、慎到和早不害等人的思想,形成了较系统、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 一、变法论 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以法治国”的法治论,他从进化的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实行变法推行“法治”是历史的必然,是时代的需要。 (一)“法与时转则治” 韩非认为: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任务,这就需要根据新情况,制
43、定不同的法律,以解决新问题。 (二)“好利恶害,之所有也” 韩非认为好利恶害是人人皆有的,既然如此,君主就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利(生杀矛夺),用赏罚来控制臣民。人性论是韩非实行法治的依据。 二、“以法治国”法术势相结合 韩非继承和发展前期法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善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一)“以法为本” 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 1、治国必须“以法为本”这种法应具有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和公开性,认为执政者依法办事,就能使国家由弱到强。 2、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 以法治理国家当务之急是要正确地实行刑赏制度,如何运
44、用和贯彻赏罚呢?韩非提出了一些原则。 信赏必罚,主张有功的该赏就赏,犯罪的该罚就罚 赏罚应合于刑名,即赏罚要符合名分 赏罚有度 3、“峭其法(立法严峻)而严其刑” 韩非主张严刑峻,就是为了杀一儆百,防范和镇压人民反抗。 (二)法势结合论 韩非讲的“抢法处势”就是坚持法治而又掌握权势的意思,他认识到君主掌权的重要性,并发展了慎到的“势治”说,把势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认为慎到的“势治”偏重于“自然之势”,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必须注重“人为之势”。其根本为的是在于强化君主的权势,确立君主无上的权威,从而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 (三)法术结合论 主张用法行术、使法术结合起来二者缺一不可。 三、
45、“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主张文化专制主义,取缔一切学术派别,立法家学说于一尊,主张以法律做教材,以官吏为老师,远仁义,摒德治,实行愚民政策。 第八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 法律思想的形成 李斯是先秦法家在秦的实践者和秦始皇的主要辅佐者,与韩非是同学,同为荀子的学生 一、“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法制统一论) 李斯建议始皇实行郡县制被采纳,同时极力推行“法治”一切均有“法式”。 根据“事统上法”和“法全由一统”的原则,秦朝统治者在秦国原有的法律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统一了度量衡和文字。 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秦朝统治者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
46、加强封建统治,制定了多种法律,遍及多个行业和部门,做到了“皆有法式”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李斯主张严刑峻法,而且主张轻罪重刑。 四、“以法为教”的文化专治思想 李斯认为既然国家统一,那么思想也应该统一,建议始皇焚书,被采纳,于是出现了焚书坑儒事件。 西汉王朝十分重视秦朝灭亡的教训,严厉批判秦朝“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与此相适应的黄老学派的学说便成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而且应用到政治法律实践中去。 当时黄老学派尤以陆贾的新语最突出,他为汉朝统治者提供了系统的“无为而治”和与民休息的治国理论。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政治法制实践中的
47、应用表现如下: 一、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刘邦采纳了陆贾的建议,实行“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策,惠帝、吕后、文帝、景帝皆积极推行“黄老之治”,从而使汉朝到了文景时期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繁荣景象。 二、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汉朝统治者在崇尚和推行“黄老之治”的同时,还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实行了文武并用,“德刑相济”的政策。 陆贾认为:应把“文”和“武”、仁义教化和法律法令结合起来,以仁义教化“劝善”,以法律法令“诛恶”,文武并用,才是维护统治的“长久之术”。 同时,在推行“无为而治”的同时,也看到了儒家仁义道德的作用。 三、“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陆贾劝刘邦“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反对
48、严刑峻法。到了惠帝、吕后时期,继承了“约法省刑”的专统。“刑罚并用”,并进一步采取了一些省刑除苛的措施。 汉初“约法省刑”方面做得最突出的是文帝,其所为有: 1、废除连座妆孥法 2、废除妖言惑众法 2、废除肉刑(已实行一千多年) 四、“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汉朝统治者在约法省刑的同时,主张“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刘邦在位时,颁布了许多免除徭役的政策,文景时期进一步“轻徭薄赋”。 一、以秦为鉴,“以民为本” 贾谊认为,平民百姓都希望得到生命安全,应给人民以休养生息的机会,认识到了人民的威力,认为:1、国家的兴亡,决定于是否得到人民的拥护。2、民多势重,不可欺凌。3、统治者必须爱民。 二、
49、“立经陈纪”刑不上大夫 认为要适应时势的变化,创造出适合当时情况的法律制度,认为要确立以君主为中心的封建等级制度,人们应按其尊卑贵贱的名分各行其是,同时提出了“刑不上大夫”的观点。 三、礼义为先、礼法结合 贾谊提出礼治和礼法结合的理论,并要求把它制度化,具体贯彻到实际政治中去。 特别重视礼和礼义教化,认为礼是封建等级制度的法则条规和道德规范,是统治者治国平天下的根本。 贾谊主张礼法结合,认为礼侧重于教化,使人为善以防患于未然。法则侧重于罚恶,使人思惧以惩戒于后。主张先用礼义教化,而后用刑罚,主张“慎杀”。 四、主削消藩,维护中央集权 认为诸侯的势力过大,危及国家的安危,主张削藩。 一、封建正统
50、思想的形成 武帝以前,诸君皆奉行无为而治,到武帝时,西汉的各种矛盾已凸显出来,再用无为而治的治国方法已不再适时。在此情况下,以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为目的的新儒学便应运而生,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董仲舒为“群儒之首”,是西汉中期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人称“汉代孔子”,他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完备而又最系统地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合理性和永恒性的思想家。他创造的新儒学以儒为主,儒法合流,并吸收了阴阳五行家、道家和殷周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秦始皇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