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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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论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论文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引发的征地款分配纠纷急增,而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为此,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审讯实践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关键词:征地款分配原因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在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村城市化,而随之而来的征地款处分问题、嫁城女或入赘婿及其所生子女的权利享有问题、城市化农村村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等各类矛盾却纷呈迭出,利益交织碰撞,成为当前城乡结

2、合部农村矛盾的聚集点,继而成为司法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在众多纠纷中,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得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表现最为突出,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而,作为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探究纠纷产生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理论上构筑纠纷的解决方案,以公平理念为出发点,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作为土地法上重要概念的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在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2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和(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第2条分别作了规定,但立法上并未明确“征收与“征用的

3、区别。学界对“征收和“征用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以为征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为“土地征收,征采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称为“土地征用;也有人以为征收不只是针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以征收。笔者同意学界第一种观点对二者所作的区别界定,原因有三:其一,征收与没收的关系,征收与没收都是基于国家法令而实现的,都带有强迫性,且这一强迫性的结果都使原权利人丧失土地权利,但没收常都有制裁性,常表现为国家无偿获得权利,而征收没有制裁性,且征收是基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为之,国家基于征收行为往往要给原土地权利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次,征收与征用的关系。固然征收与征用也都是基于国家法令而实现的,且国家往往都要给予原土地

4、权利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征用带有征来使用的意思,有点象土地使用权转让,但该转让不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而是基于国家法令,国家在征用之初就明确了原权利人丧失土地权利期限,而征收常不作期限规定;最后,我国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施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集体土地的征用,实际上指的就是征收,立法上对二者的混淆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土地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与现行法律相衔接,本文使用混淆了的征收和征用概念。二、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施行,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区热、旅游开发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

5、兴起,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但被征用的土地得到了合理利用了吗?能够讲有相当一部分被征土地并未实现其被征时的目的,至少没有被合理利用。现实中,圈地滥征和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有些商家意识到了土地市场的升值潜力之大,利用开发各种园区之名为变相圈地之实,进行假投资真炒作。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全国开发区规划总面积已达万平方公里,但圈占的耕地却43在闲置。大家知道,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加之违法用地和浪费上地资源现象严重,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

6、烈的趋势。因而,假如不能妥善合理地处理征地后的农民问题,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近年来涌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和村民待遇纠纷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通过以上农村土地被征用经过中表露的现象,不难看出其存在下面问题:1、有关土地执法不严。尽管(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31条1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该法第43条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

7、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该法第43条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有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执法中,受眼前利益驱动,不惜损害农民的亲身利益,钻法律空子,先以低价的农用土地补偿金从农民手中征来地,变成建设用地后再以高过补偿金数倍的价格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工商业,进而获取高差额,在这个经过中,农民却因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变为“流民。2、有关土地征用的条件限制不严。农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强迫剥夺农民集体所有

8、的土地权利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亲身利益,虽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将“公共利益作为集体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但对何为“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限制不够,在理解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方商业用地本来是不能适用土地征用的,但实际上,大部分被征土地都用于了商业目的,而这种商业利用被解释为搞国家经济建设,结论自然就为“公共利益目的,因而,“公共利益规定的宽范性往往使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混淆,给滥用土地征用权大开绿灯。3、征地费用补偿标准不合理。我们知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被征占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既是世界通例也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者的“生产利益、“财产利益在矛盾中的必要协调,但是,(土地管

9、理法)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是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显然偏低,而廉价的土地征收获本使政府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损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誉与权威的树立。4、征地费用分配混乱,矛盾迭出。征地补偿费标准

10、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补偿费用成为农民争夺的目的,每个人都想争得更多的补偿金,而排除别人介入分配,于是,借村民自治权利而剥夺别人的利益享有成为农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剧增的主要原因。对于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根据,在实践中各地各村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确不能享有,有的限定知足一定条件才享有分配权,也有少数就给予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的多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根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

11、,导致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增加。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存在的原因与对策从涌至法院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来看,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对谁应该分配、应该怎样分配不明确,即谁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和如何分配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明确。对此,应从下面方面考虑解决:村民资格的界定问题在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上学界主要有三种主张:登记主义、事实主义和折衷主义。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能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能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能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折衷主义则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寓居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成员资格,我以为这三种主张都有一定的道理,

12、但都不全面。认定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公平为出发点,以户籍审查为原则,以长期生活且能尽到其他村民一样义务为例外,互相结合,共同来确定。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作为认定为成员资格的标准,户籍在本村组不能就认定其具有本村组集体成员资格,但如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获得该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在外村组长期从事工商业的村民其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户籍是证实一个公民本身情况的最直接、最基本根据,由它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之一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首先应当考虑的。但是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村民在保留户籍的基础上长期在城里或其他村镇从事工商业,那么假如讲该村民因长期不在本村组生活而否认其具有本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则过于武断,有失公

13、平。因而,假如该村民虽长期在外从事工商业,但其能够在在外期间坚持履行本村组其他成员一样义务的,或该村民户籍虽在本村组且长期在外村组从事工商业,但其在该外村组生活已满十年并能在其生活期间积极履行该外村组其他村民一样义务且该外村组并未拒绝其履行的,亦应认定为其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而假如该村民的原始户籍虽在本村组,但其在在外期间经过五年且连年未履行本村组其他村民一样义务的应认定为其不具有本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嫁出姑娘及其所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嫁出姑娘在出嫁的同时带走户籍的,应认定为从嫁出之日起不再具有原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如其在嫁出之后并未及时带走户籍,亦应作此认定,视为其户籍已迁走。这符合户籍登记应与事

14、实相符这一原则。嫁出姑娘在嫁入外村组后,户籍同时带入该外村组的,应认定为其具有该外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同样享有集体成员资格,理由同前。但该嫁出女在结婚后未满五年又提出离婚的,在离婚时应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在该外村组以集体成员资格获得的利益适当返还,必要时能够其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或个人财产抵偿。独女的入赘丈夫及其所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同“。有儿有女户要求招婿,理由正当且符合老有所养精神的,其所招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的资格认定同“。被收养子女的成员资格问题。无子女户按照(收养法)收养子女的,其子女的成员资格从收养成立之日起生效,收养成立后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从收养关系解除

15、之日起被收养人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但假如被收养人对造成解除收养关系负主要责任的,应返还其在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期间所获得的与其他成员一样的收益的一部或全部,但假如收养人对解除收养关系负主要责任的不返还。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的资格认定问题。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在在校期间至就业之前,应具有原户籍所在地村组的成员资格。在役农业户口义务兵的资格认定问题,应认定为其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但已转志愿兵的,从转志愿兵之日起丧失该资格。因违背计生政策而超生的子女的资格认。定问题。该种情况超生的子女能否具有村民资格,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其所在村委会行使自治权,但该村民拥有依

16、法获得的户籍的情况除外。因历史原因落实政策后根据离退休人员对待的、正常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回原籍的人员,要求享有分配权的,其主体资格能否享有依村民自治原则确定。农业户口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村民资格问题,依村民自治原则确定。处理纠纷的对策我们知道“村民是个法律概念,“农民则是对职业的描绘。拥有了村民资格能否就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却不能一概而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己管理、自己教育、自己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因而在处理这类纠纷中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同时也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由于村民的自

17、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因而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鉴于此,在处理这类纠纷中,应该遵守下面原则: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就是讲,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2、集体、个人利益相平衡原则。在处理征地补偿款的经过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成员个人利益的获得。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四、愿望与等待我国是一个泱泱的农业大国,近13亿人口中有9亿寓居在农村,土地面积的一半也为农民集体所有,国家要强盛、要长治久安,就必须关注和处理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因而国家应当加大政府执法的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坚决遏制“圈地运动蔓延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尽快出台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解决日益尖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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