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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补偿暂行标准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体制机制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 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 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制订本补偿暂行标准(以 下简称补偿标准)。本补偿标准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 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 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一、留用地补偿原则留用地原则上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 的10%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 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
2、而放 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 的。(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安排,在与区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四)已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 也不折算货币补偿。二、留用地补偿方式根据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 的通知规定,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安置按以下三种 方式之一自主选择。(一)实物留用地。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
3、包含 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作 为实物留用地,按规划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用于实物留用 地建设。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 地性质,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留用地在城 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 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可由区人民政府无偿返拨 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 有建设用地。(二)留用地折算货币。留用地采用货币折算方式的,按下表标准补偿。乡镇(街道)留用地补偿标准(元/亩)*镇(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镇(先进装备产业园规划范围)一级区域128600*镇除一级以外区域,*镇
4、112000(三)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采用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留用地的,应当由区自然资源局 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 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物 业返租等内容,拟用于置换的经营性物业应当经第三方评估 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再按照上述的留用地折算货币标准及 总补偿金额折算出置换为经营性物业的实际面积。置换物业 由用地单位、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或 通过筹集其他土地上的经营性物业予以落实,建设及筹集成 本、不动产登记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拟采用置换物业方式盘活国有留用地,并将国 有留用地使用权交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应将置换物业 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出让合同管理。三、除关于印发新城片区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规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不变外,原已出台的留用地补偿标准按 此补偿标准执行。四、此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若市政 府制定的标准高于本标准则按市级制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 自市政府标准执行之日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