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管理办法2016.3.29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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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充分调动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第三条 专业技

2、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坚持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机制,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四条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人力资源部是全院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政策的实施。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医药卫生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优良的医德医风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对于有违医德、行业作风、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采取一票否决制。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第六条

3、 信息发布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全院发布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的有关信息。第七条 申报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填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批表,并递交毕业证、相应资格证书,提交能反映本人水平、能力、业绩、职业道德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等方面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八条 资格审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提交医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九条 申报资格评审程序(一)所在科室进行初评。各科室负责人作为初评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申报人条件和岗位需要提出推荐意见,并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任现职期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的意见要在申报

4、人填写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批表“科室考核评价”栏中予以体现。经科室初评同意方可提交人力资源部。(二)医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由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负责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依据评审细则采取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方式,对申报人员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已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第十条 公 示 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无异议可申报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第十一条 资格认定 经省级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

5、挂钩。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十二条 评聘分离 医院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科学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确定相应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 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七人。第十四条 评聘原则(一)公开、公正、择优原则。(二)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重团队考评原则。(三)评聘结合,岗职相符原则。第十五条 聘任条件(一)受聘人具有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取得证书。只通过评审未取得证书不予聘任。(二)院内工作人员,未按医院规定评审程序评审,院外取得资格

6、证书者,按符合院内申报条件之日起确定具备申报资格时间,聘任时间按申报后取得资格证时间计算,与全院职务聘任评审周期同步进行,晋升上一级职称必须在我院聘任满五年方可申报晋升。(三) 受聘人能胜任并履行其岗位职责。(四) 受聘人须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优良的医德医风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对于有违医德、行业作风、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采取一票否决制。(五) 依据岗职相符原则,需在本专业岗位方可申请聘任,从事管理工作的中层干部除外。(六) 院级领导直接聘任。(七) 中层干部职务聘任需参加评审。第四章评聘资格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及聘任资格(一)违反诊疗规范,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

7、造成医疗损害赔偿者按照我院医疗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二)前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三)考勤有脱岗、空岗记录未满1年者。无故旷工记录未满3年者;(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影响工作受处理不满2年者;(五)本年度发生有效投诉累计达2例及以上者;(六)违反合理用药原则,被取消处方权自取消之日起不满1年者;(七)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15天以上者,三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者;(八)未完成医院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九)院内工龄未满一年者(特殊引进人才除外);(十)违反国家卫计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未满三年者;(十一)违反绥芬河市规范行医、廉洁

8、行医十五条禁令未满三年者;(十二)违反绥芬河市规范行医十条准则未满三年者;(十三)严重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未满三年者;(十四)其他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未满三年者;(十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业绩评分低于50分者。第十七条 聘任评审程序(一)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填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并递交毕业证、相应资格证书,提交证明工作实绩的证明材料与书面报告。(二)所在科室进行初评。各科室负责人作为初评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申请人条件和岗位需要提出推荐意见,并审核申报人所提供的任现职期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的意见要在申报人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科室考核

9、评价”栏中予以体现。经科室初评同意方可提交人力资源部。(三)聘任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四)专业评审组评审。依据评审细则对拟聘任人员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量化考核,结果提交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审委员会。(五)评审委员会先听取专业评审组关于评审情况的汇报,在对审核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六)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送市人事局审批、人力资源部备

10、案,并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聘期三年,按有关规定兑现相应的工资报酬,聘任期限届满,可以续聘或解聘。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直系亲属为评议对象的评委应当回避。第二十条 对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申报资格或聘任的取消其评审结果。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对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

11、处分。第六章 聘期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频度为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重点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年度工作任务和业绩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自动解聘:(一)聘任期限到期而没有续聘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三)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四)无故旷工3日以上者(五)工作岗位调动与原聘任资格不相关者;(六)聘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016年3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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