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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報告相關填報表格填報手冊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報告相關填報表格填報手冊目錄表03:資產負債表1表04:損益表22表05-1:資金運用表25表05-2:資產負債表與資金運用表之調節表33表06:資金運用收益表36表10-3:關係人股票投資明細表40表10-4:非關係人股票投資明細表42表13-2:不動產餘額明細表(總計)44表16-1-1:衍生性商品餘額明細表期貨與遠期契約47表16-1-2:衍生性商品餘額明細表交換54表16-1-3:衍生性商品餘額明細表買入選擇權(含認購售權證)60表19-1:再保險人交易明細表66表19-2:再保險經紀人交易明細表68表19-3:未適格再保
2、險準備計算表69表19-4:長期健康保險再保險明細表72表20:關係人交易明細表73表20:關係人交易明細表74表21-1:直接保險業務明細表75表21-2:分出再保險業務明細表78表21-3:分入再保險業務明細表81表23:有效契約責任準備金明細表84表24: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明細表88表25-2: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明細表91表30-1:資本適足比率分析表93表30-2:C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計算表95表30-3:C1:資產風險非關係人風險計算表98表30-3-1:C1A:國內資產風險-非關係人信用風險計算表110表30-3-2:C1B:國外資產風險-非關係人信用風險計算表113表30-3-
3、3:傳統型外幣保單外匯風險計算表115表30-4:C2:保險風險計算表116表30-5:C3:利率風險計算表121表30-6:C4:其他風險計算表123表30-7:自有資本總額計算表125表30-7-1&表30-7-2:發行負債型特別股或具資本性質債券明細表(自97年11月15日起發行者)127表30-8:信用評等資訊調整表128表30-9:資產集中度係數計算表130表30-10:淨危險保額報告表131表30-11:保單價值準備金表133表30-12:投資資產信用評等資訊表136表30-13:長期健康險風險係數計算表138表30-14:公司值及資產風險係數計算表140表30-15:無評等不動產
4、(REAT)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券(含資產基礎證券)風險資本額計算表142表30-16:國外借券再投資風險資本額計算表144附錄一: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145表03:資產負債表一、 資產本說明的目的在於介紹人壽保險業淨認許資產的配置情形,每一類資產應以帳載金額列於第4欄,並詳列相對應之非認許資產及淨認許資產於第6欄、第7欄。有關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請參閱本手冊附錄一: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相關填報表格之編製,應依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相關填報表格填報說明及相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5、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一) 各項資產的金額及相關比例分別以下列十二欄表示:第2欄帳載總額係指保險公司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其資產負債表所帳列各項資產尚未加減第3欄評價科目前的金額。第3欄評價科目 係指金融資產評價調整、累計折舊、累積減損或帳列備抵項目(包含各項擔保放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等)。第4欄帳載金額係指保險公司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其資產負債表所帳列各項資產的金額。第5欄帳載金額% 為第4欄各列資產之帳載金額分別除以第4欄第154列資產總計之比例。第6欄非認許資產為確保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及資本適足性,對其資產變現能力所做
6、之評估,任何淨變現價值低於帳面金額或價值不明確者,逕列為非認許資產;該項目之評定依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辦理。各資產項目,屬於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所規定之非認許資產者,應分別於此欄位列示。第7欄淨認許資產為第4欄減除第6欄後的金額。第8欄上期帳載金額本欄須與上期各資產項目之帳載產金額相一致。第9欄上期帳載金額%本欄須與上期各資產項目之帳載資產%相一致。第10欄上期淨認許資產本欄須與上期各資產項目之淨認許資產金額相一致。所稱本期及上期於填報月報資料時係指當月份及上月份餘額;於填報(半)年報時係指當(半)年度及上(半)年度餘額。第11欄帳載金額比較增減
7、金額為第4欄減除第8欄後的金額。第12欄帳載金額比較增減%為第11欄除以第8欄後之比例。(二)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除下列註明項目外,應依照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第1列流動資產用途未受限制之現金或約當現金;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短期間持有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或在人身保險業營業週期之正常營業過程中,預期將變現或備供出售或消耗之資產。本列流動資產金額為第2列至第61列各項流動資產科目加總之和。第2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現金及約當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庫存外幣、外幣存款、匯撥中現金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
8、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第3列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1.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2. 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1. 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2. 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3. 除
9、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並將評價調整金額列於第3欄。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 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以下簡稱興櫃股票)。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本列公平價
10、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金額為第4列至第12列各投資項目加總之和。第4列公債、國庫券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為之投資。第5列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有價證券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所為之投資,包括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附買回條件之債券投資、不動產受益證券、金融資產受益證券、ETF,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有價證券等。第6列公司股票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
11、之評價調整數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7列公司債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投資。第8列受益憑證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為之投資。第9列抵繳存出保證金有價證券投資若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原投資所屬之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第10列國外投資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四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屬股票部分之評價調整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中屬股票投資部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
12、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13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 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2. 非屬下列金融資產者:(1)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4)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5) 應收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應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並將評價調整及累計減損金額列於第3欄。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
13、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本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金額為第14列至第22列各投資項目加總之和。第16列公司股票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評價調整數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20列國外投資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四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
14、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屬股票部分之評價調整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中屬股票投資部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21列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五規定所為之投資。第23列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凡於一年內到期之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應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並將累計減損金額列於第3欄。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
15、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本列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金額為第24列至第31列各投資項目加總之和。第32列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非流動。第33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凡持有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應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並將累計減損金額列於第3欄。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
16、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本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金額為第34列至第38列各投資項目加總之和。第39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凡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1. 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2. 未指定為備供出售者。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應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並將累計減損金額列於第3欄。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
17、者,應自本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本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金額為第40列至第47列各投資項目加總之和。第48列應收票據-非關係人 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於第3欄列示。第49列應收票據-關係人關係人之應收票據,不論因營業或非營業而發生者,如金額重大,均應單獨列示。本列應收票據-關係人之金額為第50列與第51列兩類關係人之應收票據金額加總之和。關係人之定義及分類請詳四、關係人之定義及分類說明。第52列應收保費凡直接簽單業務在履行寬限期內應收未收之各項保險費。 (僅適用於辦理政府交辦之保險業務)
18、第53列預付再保費支出係已認列分入公司之再保險契約中屬未滿期之金額,即分出未滿期保費。第54列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凡分出再保業務應向分入再保業者攤回之賠款與給付均屬之。第55列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凡與保險同業間相戶往來後應收保險同業結欠之款項屬之。列入本科目之交易金額,以截至決 (結) 算日已到達之分入帳單或已發出之分出帳單所載為限。決 (結) 算時應評估保險同業往來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於第3欄列示。第56列應收再保業務款項凡決(結)算時估計之應收分進再保業務款項淨額皆屬之(即對於未達帳之再保費收入與再保佣金支出等相關科目以淨額表達之)。應收分進再保未達帳之估計,應於決 (結) 算
19、時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予以估計。第59列其他應收款不屬於第48列至第58列之其他應收款項。決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於第3欄列示。第60列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第61列預付款項包括預付費用、用品盤存及其他預付款等。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第62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凡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後抵及留抵次期之所得稅抵減所產生之未來可實現所得稅利益金額屬之。 應合理估計未來可能之
20、課稅金額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可實現金額相對提列適切備抵金額,於第3欄列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劃分流動性遞延所得稅資產列為本科目。 第63列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係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出售對子公司之股權投資。第64列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指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第65列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第67列放款包括壽險貸款、墊繳保費及擔保放款。本列之金額為第68列壽險貸款、第69列墊繳保費、第70列擔保放款及第71列催收款項金額加總之和。第68列壽險貸款係依照保險契約規定,經
21、要保人申請,以保單為質之放款。第69列墊繳保費係依照保險契約之規定,代為墊繳之保險費屬之。第70列擔保放款係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放款均屬之。包括銀行保證之放款、以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抵質押之放款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放款。決 (結) 算時應評估擔保放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於第3欄列示。第71列催收款項凡逾期放款清償期屆滿後6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屬之。決 (結) 算時應評估催收款項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於第3欄列示。第73列基金與投資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本列之金額為第74列至第122列各項長期性投資金額加總之
22、和。第77列公司股票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評價調整數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81列國外投資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四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屬股票部分之評價調整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中屬股票投資部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88列公司股
23、票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評價調整數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92列國外投資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四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屬股票部分之評價調整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中屬股票投資部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120列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
24、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公開發行以上人身保險業若其被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1.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2. 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達人身保險業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以上者。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第121列不動產投資依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不動產投資,包括出租 (含待出租、待出售
25、)之土地、房屋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累計折舊 (房屋) 、累計減損、在建工程及預付房地款等科目。其相關編製準則準用固定資產相關規定。第122列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第124列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房屋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及累計折舊、交通運輸設備、其它設備、租賃改良取得成本及累計折舊、在建工程,預付設備款,預付房地款等科目。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或減
26、列。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金額,按各主要折舊性資產分類,於第3欄列示。本列之金額為第125列至第130列各項固定資產金額之加總。第127列租賃權益改良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屬之。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或減列。第132列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本列之金額為第133列至136列之各項無形資產金額加總之和。第138列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本列之金額為第139列至第143列
27、及第145列、第149列、第152列各項其他資產科目金額之加總。第140列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係因分進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存出予各分進同業之履約保證金。第145列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包括由其他原因產生之逾期應收債權。應就其發生原因分別列示,並評估其無法收回程度,提列適切之備抵呆帳,於第3欄列示。確定無法收回之催收款項應予轉銷。本列之金額為第146列至第148列之各項催收款金額之加總。第149列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本列之金額為第150列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金額及第151列勞退年金保險商品資產金額加總之和。第150列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凡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各項資產總和皆屬之。第15
28、1列勞退年金保險商品資產凡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之各項資產總和皆屬之。第152列其他什項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其他資產。第154列資產總計本列之金額為第1列流動資產金額、第67列放款金額、第73列基金與投資金額、第124列固定資產金額、第132列無形資產金額以及第138列其他資產金額加總之和。二、 負債及股東權益(一) 各項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金額分別以下列四欄表示:第14欄本期帳載金額係指人身保險業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其資產負債表所帳列各項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的金額。第15欄上期帳載金額本欄須與上期各項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之帳載金額相一致。所稱本期及上期
29、於填報月報資料時係指當月份及上月份餘額;於填報(半)年報時係指當(半)年度及上(半)年度餘額。第16欄帳載負債比較增減金額為第14欄減除第15欄後的金額。第17欄帳載負債比較增減%為第16欄除以第15欄後之比例。(二)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除下列註明項目外,應依照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第1列流動負債-帳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或因營業而發生,預期將於人身保險業營業週期之正常營業過程中清償者。本列流動負債金額為第3列至第22列各項流動負債科目加總之和。第2列流動負債-認許本列係第1列流動負債帳載金額減除第23列符合自有資本條件之流動性特別股負債後
30、之餘額。第3列短期債務符合保險法規定償還期限之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條件債券及其他短期借款。 第4列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1.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2. 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1. 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2. 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3. 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負債。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屬股票及存託憑
31、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流動。第5列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非流動。第6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係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第7列應付票據非
32、關係人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第8列應付票據-關係人關係人之應付票據,不論因營業或非營業而發生者,如金額重大,均應單獨列示。關係人之定義及分類請詳四、關係人之定義及分類說明。第9列應付佣金凡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皆屬之。 第10列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應付未付之保險給付非屬賠款準備屬之。第12列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應付未付之再保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及未達期間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妥為估計。第13列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係與各保險同業間相互往來後應付結欠之款項第14列應付再保業務款項係決 (結) 算時估計之應付分出再保業務款項淨額 (即
33、對於再保未達帳之再保費支出與再保佣金收入等相關科目以淨額表達之) 。應付分出再保未達帳之估計,應於決 (結) 算時按合理且有系統之方法予以估計。第15列其他應付款不屬於第7列至第14列之其他應付款項。第18列預收款項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保費或提供勞務之預收定金等。第20列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第21列特別股負債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特別股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特別股負債非流動。第22列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
34、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第25列長期負債-帳載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十二個月以上者。本列長期負債金額為第28列至第31列、第34列至第37列各項長期性負債帳載金額加總之和。第26列長期負債-認許本列係第25列長期負債帳載金額減除第38列符合自有資本條件之非流動性特別股負債後之餘額。第31列土地增值稅準備係土地經按公告現值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本列土地增值稅準備金額為第32列投資用金額及第33列自用金額加總之和。第34列應計退休金負債係年度之淨退休金成本預計一年內不支付或提撥者及為使期末退休金負債達最低退休金負債所補列之金額。第36列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係未單獨列示負債項目之金融負債屬之。第3
35、7列其他長期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長期負債。第40列營業及負債準備-帳載係為營業及負債提列之各項準備。本列營業及負債準備金額為第42列至第48列各項準備金科目帳載金額加總之和。第41列營業及負債準備-認許本列係第40列營業及負債準備帳載金額與第49列未適格再保險準備加總之和。第42列未滿期保費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險費作為責任準備者。第43列壽險責任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壽險責任準備者。第44列特別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
36、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第45列賠款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賠款準備者。第46列保費不足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第47列營業損失準備就保險業調降營業稅金額扣除當期轉銷之逾期債權及應提列備抵呆帳額後之餘額,依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準備。第48列其他準備係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準備者。第49列未適格再保險準備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之規定,當原保險人再保分出給未適格再保險人時,年底於檢查報告須補提之準備金總額。本列金額與
37、表19-3:未適格再保險準備明細表第(15)欄第(25)列之金額相一致。第51列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本列其他負債金額為第52列至第56列、第59列各項其他負債科目加總之和。第56列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本列之金額為第57列投資型保險商品負債金額及第58列勞退年金保險商品負債金額加總之和。第57列投資型保險商品負債凡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各項負債總和皆屬之。第58列勞退年金保險商品負債凡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之各項負債總和皆屬之。第61列負債合計-帳載本列負債合計金額為第1列流動負債-帳載金額、第25列長期負債-帳載金額、第40列營業及負債準備-帳載金額以及第51列其他負債
38、金額之加總。第62列負債合計-認許本列負債合計金額為第2列流動負債-認許金額、第26列長期負債-認許金額、第41列營業及負債準備-認許金額以及第51列其他負債金額之加總。第64列股本股東對人身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不同種類之股本應分別列示,每股面額、授權股數、已發行股數之資訊,應以括號說明。本列股本金額為第65列普通股金額、第66列特別股金額、第67列預收股本金額及第68列待分配股票股利金額加總之和。第70列資本公積凡股東或他人繳入公司,超過法定資本之部分均屬之。通常包括股票發行之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利益、固定資產重估增值、受領贈與、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所認
39、列之資本公積等。各項來源之資本公積,應分別列示。本列資本公積金額為第71列至第76列各項資本公積科目加總之和。第78列保留盈餘(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指撥保留盈餘 (或待彌補虧損) 等。本列保留盈餘金額為第79列至第81列各項保留盈餘科目加總之和。第79列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第80列特別盈餘公積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第81列未指撥保留盈餘(待彌補虧損)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第83列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含)金融商品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
40、十四號公報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認列之評價損益。第84列未實現重估增值係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或自用土地按公告現值調整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第87列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權益係指目前情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權益。第88列庫藏股票係指公司持有自己已發行並尚未註銷之股份。公司買入庫藏股票時,應按成本借記庫藏股票科目,即為本列第14欄之金額。第89列股東權益合計本列股東權益合計金額為第64列股本金額加第70列資本公
41、積金額和第78列保留盈餘(累積虧損)金額,且加減第83至85列各項未實現利得或損失,並加計第87列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權益、扣除第86列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及第88列庫藏股金額。第90列未適格再保險盈餘調整數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之規定,當原保險人再保分出給未適格再保險人時,年底於檢查報告須補提負債,並借記盈餘項目,以抵銷其盈餘釋出效果。本列之金額與第49列未適格再保險準備之金額相一致,為股東權益之減項。第91列淨認許資產調整數本列第14欄淨認許資產調整數金額須與資產部分第154列第6欄非認許資產金額相一致。第95列淨認許股東權益本列之金額為第89列
42、股東權益合計扣除第90列未適格再保險盈餘調整數與第91列淨認許資產調整數後之金額。第153列帳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本列第14欄帳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為第61列負債合計帳載與第89列股東權益合計加總後之金額,且須與資產部分第4欄第154列帳載金額總計金額相一致。第154列淨認許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本列第14欄負債及淨認許股東權益總計為第62列負債合計認許與第95列淨認許股東權益加總後之金額,且須與資產部分第7欄第154列淨認許資產總計金額相一致。 三、 關係人之定義及分類說明本表所稱關係人係依財務會計準則第六號公報及公司法第369-1369-3條、第369-9條、及第369-11條及關係企業合併營
43、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之規定,茲將有關定義及分類說明如下:(一) 關係人之定義關係人之定義依據關係人之範圍財務會計準則第六號公報第2段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具有下列情形之者,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一)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二)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三)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四)
44、受企業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以上之財團法人。(五)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六)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七)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公司法(一) 第369-1條: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1.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2. 相互投資之公司。(二) 第369-2條: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
45、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三) 第36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1. 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2. 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四) 第369-9條: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五) 第369-11條: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1. 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2. 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3. 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為有關係企業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時,除依其法律之關係外,應考慮其實質關係。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關係企業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