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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会东县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会东县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审计规范性文件。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县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州、县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二、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结果的责任,
2、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三、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一)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二)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3、的财务收支;(三)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五)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六)县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县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
4、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2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组织审计县政府或县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十、组织开展审计专业知识培训学习和各种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会东县审计信息系统。十一、
5、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附件 2会东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会东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表 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 名称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
6、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 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 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会东县审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位拒绝或拖延提供 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
7、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 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 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 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 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 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
8、,应书面告知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 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 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 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 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 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 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9、,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 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 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 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5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单位出具专项审 计调查报告。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
10、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 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 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 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 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11、(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 见;”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 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九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 分;(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
12、施条例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 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 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 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 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 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求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 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 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
13、送司法机关。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 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 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 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 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5-
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 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 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 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6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 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15、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4-5422605会东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会东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表 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
16、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 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 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 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
17、建议;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会东县审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 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 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 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 员申辩、
18、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7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 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 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
19、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 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 施审计。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 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 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 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1-
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 括:(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 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2-3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 听取其意见;”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 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九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 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 是否实现;(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 据是否适当、
22、充分;(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六)其他 有关重要事项。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 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 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 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 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求 有关人员责任的,向
23、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 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 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较大数 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 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 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 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24、、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在 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 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 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 起生效。 ”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 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
25、执行审计决定。”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 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 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4-5422605会东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会东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表 2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财政收入执收
26、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 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 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 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 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 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 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 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
27、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9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 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 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 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设 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对已明令取消
28、、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 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 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 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
29、关人 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 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 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 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
30、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 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 施审计。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 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 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 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
31、告。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 括:(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1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 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32、避。 ”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 听取其意见;”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 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九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 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 是否实现;(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
33、证 据是否适当、充分;(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六)其他 有关重要事项。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 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 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 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 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求 有
34、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 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 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较大数 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 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 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 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
35、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在 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 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 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 起生效。 ”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 审计机关
36、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 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11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4-5422605会东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会东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表 2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
37、名称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 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 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 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 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38、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 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 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 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隐瞒、滞留、 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 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 上缴规定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
39、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 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 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 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 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
40、、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 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 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12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 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
41、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 施审计。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 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 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 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 括:(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
42、规和标准;” 2-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 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 听取其意见;”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
43、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 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九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 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 是否实现;(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 据是否适当、充分;(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六)其他 有关重要事项。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 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
44、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 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 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 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求 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 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
45、大数额 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较大数 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 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 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 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在 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
46、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 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 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 起生效。 ”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 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 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47、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 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4-5422605会东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会东县审计局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表 2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 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擅自动用国 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
48、财政专户核算, 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 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 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14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 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 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 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延解、占压应 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 分、留解、退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 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