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工资奖金发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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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工厂工资奖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资、奖金发放的管理工作,完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发挥分配制度的激励作用,使劳动工资管理达到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北营公司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北营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北营公司女职工产假管理暂行规定等北营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北营炼铁厂在职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第三条 以岗定薪、以责定级、岗变薪变、多效多得。管理人员以责定薪。第三章 工资基本结构第四条 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

2、资四个基本部分构成。第五条 岗位工资: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工种)的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及岗位(工种)工作要求而确定的工资,实行以岗定薪、同岗同薪、岗变薪变。(一)在定岗定编,定岗定人,定岗定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条件下实施,实行上岗则有,下岗则无,岗变薪变的动态管理。(二)设置一至九个岗级,通用工种岗位工资标准要求一致。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三)管理人员工资标准见附件北营炼铁厂管理人员工资标准,职工岗薪工资标准见附件北营炼铁厂职工岗薪工资标准。第六条 年功工资:以在公司工作年限为计发依据,是职工对公司所做贡献的一种奖励。年功工资的标准为公司工龄低于10年(包括10年)部分按10元/年

3、计发,公司工龄超过10年部分,按15元/年计发,累计计算,并按月进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安排到公司的复转军人,其服兵役时间可给工龄工资。年功工资按日在ERP工资系统内自动计算生成,由厂按标准统一支付,直接计入工资表中。第七条 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工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和职工实际具有劳动技能水平,经科学考核与评定,而确定的相应等级工资待遇。(一)技能工资是以“多技能多得”和“技术含量高多得”为原则,根据职工评聘的技能等级发放的工资,技能工资共分为十个级别。技能工资由厂按标准统一支付,直接计入工资表中。技能工资标准详见北营炼铁厂职工技能考评管理办法。集团或北营公司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二)新入厂职工及厂内调动人员,试岗期内不享受相应技能工资。(三)厂两级机关中非倒班工人岗位(与维检工种无关人员)以及8、9岗级人员不享受技能工资。(四)一职多能、三电合一、操修结合人员,掌握相关工种(岗位)知识取得第二工种上岗证,并参与第二工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确认报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技能工资增加60元。(五)凡在市级以上举行的技术比武中取得前三名并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职工,可享受技师待遇。(六)凡在全公司范围内举行的技术比武中取得前三名并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职工,可享受本工种高级工待遇。(七)技能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通过报告形式报到综合办公室,对个别职工的技能工资降

5、级使用或取消原等级的技能工资待遇:1、工作表现极差,严重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2、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或消极怠工的;3、实际操作水平低下,不胜任原工种等级的;4、离岗、下岗、从事与本工种无关工作的。第八条 效益工资:以职工的劳动态度、贡献大小为计发依据,与本单位的产量、利润、成本等指标考核相挂钩,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发放,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一)新入厂职工效益工资适用范围1、新招入厂上岗满四个月并能独立顶岗工作的职工;2、新职工分配到炉前工、烧结机和铸铁机岗位满一个月;3、大专以上正规院校毕业生上岗满一个月(集团或北营公司有特殊规定的不予执行);4、中专、技校毕业生上岗满二个月;5、复转军人分

6、配上岗满三个月以上的;6、集团或北营公司特殊招用人员,按规定执行;以上按期得奖人员须经本单位理论、实际岗位技能考评合格后方可得奖。(二)不享受效益工资奖励人员范围1、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期间的职工;2、病、事假期间的职工;3、女职工产假(除产假奖励假)期间的职工;4、福利假期内的职工(年休假除外);5、旷工二日以上的职工;6、厂内下岗和待岗职工。(三)各单位效益工资发放必须按经济承包责任制进行考核、分配,单项奖励按具体奖励办法和北营炼铁厂职工奖励办法等文件执行。(四)安全单项、5S单项和红旗竞赛等奖励,单位内部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分配制度,对竞赛活动中的骨干力量、表现突出的员工,最高额不得超过人均

7、额的3倍,对缺勤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第四章 职工个人工资发放管理规定第九条 管理人员工资发放管理规定(一)管理人员工资不得超出北营公司制定的封顶线标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入,否则视为违纪,超出的工资额厂收回。具体见北营炼铁厂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二)作业长、科长、生产区生产助理、生产区区长、厂领导工资由厂直接支付,其余人员均由各单位自行考核分配。(三)值班长、专业负责人、点检员、维修班长综合奖不超过本班组人均综合奖的2.5倍;调度员、值班员、瓦斯工、生产班长不允许超过本班组人均综合奖的2.0倍;带班长综合奖不超过本班组人均综合奖的1.5倍;职工不得超过本班组综合奖的1.5倍,特殊情

8、况须附书面说明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并备案存查。第十条 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发放管理规定(一)职工旷工效益工资每天减发50%。旷工1天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扣罚20%;旷工2天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扣罚50%;旷工3天及以上取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依据本溪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实际出勤工时折算当月工资。(二)职工事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工时折算,年功工资正常支付。(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一个月内,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支付,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工时折算,岗位工资扣款额分别为:工龄不满2年:岗位工资21.750.4工日;工龄2到4年:岗位工资21.750.3工日;

9、工龄4到6年:岗位工资21.750.2工日;工龄6到8年:岗位工资21.750.1工日;工龄满8年及以上:岗位工资21.750.0工日。(四)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效益工资正常支付。在工伤鉴定后按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执行。因本人违章造成的工伤处罚,按相关事故管理通报执行。(五)职工婚假为三天(晚婚职工另增加七天假),晚育男方享有15天护理假。在休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按100%计发,当月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职工在休假前须到厂工会办

10、理相关证明,转交综合办公室,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六)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和曾外祖父母)死亡时有三天丧假,路程按实际里程另算(路费自理)。休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100%计发,当月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计发。(七)职工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100%计发,当月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计发。(八)女职工流产休假为14天,须持有县团级以上医疗单位出据的有效诊断书并有病休建议,经厂工会签署意见,然后交到综合办公室。休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按100%计发,当月效

11、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计发。(九)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效益工资正常支付。第十一条 在行政处分期间工资发放管理规定(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发放生活费1个月。(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发放生活费3个月。(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发放生活费6个月。(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发放生活费1年。(五)受到开除处分的,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六)月生活费标准按北营公司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职工新入厂、转岗、下岗期间工资发放管理规定(一)新入厂职工须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前培训期间,岗位工资按生活费计发,直到培训合格正式上岗为止。(二)对新招入厂的普通职工、技校生和复转军

12、人,实行“试岗”制度,“试岗”期为三个月,第一个月按80%支付岗位工资,第二、三个月为90%,经考核合格后,从第四个月执行全额岗位工资。经考核不具备上岗条件者,转为“待岗” 期限为一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期满后仍没有合适岗位者,按北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三)集团或北营公司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按集团或北营公司统一的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以学生本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期满转正后定岗定薪,由厂统一办理手续和调整工资;实习期内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四)北营公司内部调转或厂内转岗、变动工种人员(不含厂内同工种),“试岗”期为一个月,试岗期间执行本岗岗位工

13、资90%,原享受的技能工资予以取消;在试岗期满后达不到本岗位工作要求的安排下岗,因生产需要等特殊情况由厂统一调岗或分流的人员另行处理。(五)新职工(含技校生),在学徒期间执行本岗位工资80%,学徒期满6个月后,须本人申请,经本单位考核同意,按本岗位工资100%执行。集团或北营公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六)凡属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自入厂上岗开始四年之内,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享受学生津贴,即:本科生300元/月、专科生150元/月,两级机关和高炉值班室人员不予享受。(七)效益工资按上月考核计发,厂内调动或转岗的职工(包括北营公司内部调动)效益工资由上月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如在

14、厂内中旬调转或转岗的职工,由新单位负责在次月予以补发上月调入本单位未能计发的应得奖金。(八)岗位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即岗变薪变、调岗调薪的管理办法。岗位工资按当月在岗的岗薪计发,每月十五日为调整日期。(九)下岗人员从下岗之日起,按日计发生活费。第十三条 其它工资发放管理规定(一)因特殊原因经厂允许请事假的职工,当月个人工资总额不够扣缴养老金时,可由厂暂借支付当月个人养老金,且在下月工资中全额扣回或逐月扣回(保障其最低生活费)。(二)由公司或厂委派脱产学习的职工,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发放;属个人申请,经厂批准脱产学习的职工,从离岗之日起每月按生活费标准计发工资;经厂批准的各种

15、函授学习人员,利用工作时间上课、参加考试时,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未经厂批准自费学习的人员,所占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三)由公司或厂选派到外地培训或学习考察的人员,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支付。(四)各单位因某一岗位劳动强度、作业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岗位工资,必须以报告形式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后执行。第五章 代岗工资发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代岗工资来源于本单位节余工资,即职工休假的节余部分,定员与现员差额空头部分和厂借调人员产生的代岗工资。第十五条 代岗人员须经本单位作业长同意,允许兼(代)同类或工作性质相近的岗位,对能

16、够胜任并能完成当班工作任务的职工,按实际发生额由作业区统一考核分配并在上报的工资奖金呈报表中标明。第十六条 代岗工资分配不准占用工人的综合奖,出现余额须打入职工的综合奖中进行分配。严禁各单位将代岗工资用于费用、作业区嘉奖等各种巧立名目的支出,厂一经发现直接核减并纳入全厂统一发放部分,同时处理相关负责人。第十七条 代岗工资需要说明的情况、厂长审批加班费的分配方案,各单位每月与工资奖金呈报表一起上报,否则工资审核按不合格处理。第六章 法定假日加班及日常加班的发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两级机关管理人员一律不享受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第十九条 职工按生产或维修值班的倒班班次加班。第二十条 科室工人岗未经安排出

17、勤的职工原则上不允许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发生加班,由本科室科长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加班原因、加班日数,报主管厂长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执行。第二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按个人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之和的日工资标准300%计发,按实际出勤小时折算。第二十二条 因设备检修或突发性生产、设备事故,发生抢修加班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5小时的按全天计算,加班标准每天按20 - 30元执行,根据本单位加班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自行确定,也可安排串休。第七章 各单位加班费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加班费,按厂机构设置中班长以上管理人员指数确定。机械维修作业区150元/人、电气维修

18、作业区100元/人、操修结合作业区50元/人、其它作业区30元/人。第二、三炼铁生产区各1000元/月,第一炼铁、第三烧结和新烧结生产区各500元/月。第二十四条 维修作业区职工检修加班费:维一作业区6180元、维二作业区7090元、维三作业区2130元、维四作业区6580元、维五作业区6220元、维六作业区2670元、维七作业区7674元、维八作业区12848元、维九作业区6000元、维十作业区1560元。第二十五条 操修结合作业区职工检修加班费:供料1作业区2250元、供料2作业区3000元、动力1作业区3300元、动力3作业区1800元、喷煤作业区2250元、水渣作业区3600元、除尘1

19、作业区1500元、除尘2作业区3600元、燃料作业区1500元、铸铁作业区3300元、原料1作业区2550元、原料2作业区4050元、原料3作业区3750元。第八章 现金发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现金奖励用于厂对主要指标和临时性工作任务的特殊单项奖励,获奖单位按规定制作分配明细。第二十七条 现金费用是经北营公司批示用于特殊工作或活动需现金支付的费用,现金费用要做到账目清楚,必须有正规专用发票,经批准人、经办人、经手人签字,由经手人保管备查。第九章 工资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区长、作业长、机关科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工资、奖金发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监察、核对各单位、科室的奖金、工资分

20、配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效益工资按各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定员人数计奖,增人不增奖、减人不减奖。但因工作需要,经厂同意超定员的人员工资另行计算。第三十条 各单位每月15日前将奖励请示报厂长审批后,交综合办公室执行。单位嘉奖随工资数下发,参与本单位分配,个人嘉奖由综合办公室直接录入职工本人效益工资中。第三十一条 厂对各单位借用人员,由厂负责支付工资,借人单位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借用人员姓名、借用理由、借用起止日期,经主管厂长审批后转综合办公室执行,否则由借人单位负责支付。第三十二条 工资表每月发给各单位后,在10日内完成职工盖章并签字后返还综合办公室。工资表返还超期、损坏等扣责任单位综合基础管

21、理考核工资,涂改、丢失的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第三十三条 工资奖金发放实行生产区、作业区、班组三级公布制度。各单位的效益工资考核分配明细公示表要按照厂统一要求的格式,在厂下发考核数6日内在生产区、作业区、班组公栏上予以公布,各单位公布内容要与报综合办公室的分配方案、数额等内容相符。第三十四条 职工工资、奖金、空头、节余必须按本单位经济承包责任制分配,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动用职工工资、奖金补充各项费用;严禁从职工手中回收现金;严禁扣罚职工现金。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工资发放未按时间、质量、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视情况考核生产区0.5%-1%、其他单位2%-4%考核工资。对工资发放、使用中出现的各类违规

22、违纪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影响者,将依据北营炼铁厂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文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章 工资稽查第三十六条 公司人事部将每月115日定为工资稽查抽查时间。主要检查内容:(一)工资卡片与工资表中岗薪工资、技能工资是否一致。(二)效益工资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情工资现象。(三)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代做、代领工资现象,以及将费用进入工资表中返还现象。(四)工资表是否上墙公示。(五)现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发放奖金,支付各种费用现象。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营炼铁厂工资发放与使用管理办法(炼铁厂字201720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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