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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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 公共设施第六章 道路交通第七章 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 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 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 附录1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

2、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1.3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1.4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1.5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2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

3、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

4、地。R12一类幼托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13一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14一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15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16一类住宅区绿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R21单元

5、式住宅用地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22二类幼托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23二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24二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25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26二类住宅区绿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

6、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R31单身宿舍用地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33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34三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35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36三类住宅区绿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原农村居民

7、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R41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中心城区内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R42四类幼托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43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44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45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4R46四类住宅区绿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

8、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商业用地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C2商业性办公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服务业用地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C31餐饮业用地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2休闲娱乐用地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3

9、其它服务业用地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C4旅馆业用地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5游乐设施用地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C6行政办公用地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7文化设施用地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C7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72文物保护用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

10、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7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74剧院用地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75文化活动用地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CC8体育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C9医疗卫生用地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C91综合医院用地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C92专科医

11、院用地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C93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94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95其它医疗卫生用地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C10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C10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高等职业院校等设施的用地。C102中等职业学校用地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

12、高中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103中学用地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C104小学用地小学的学校用地。C105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C106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107特殊学校用地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108科研用地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C11宗教设施用地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12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

13、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13口岸设施用地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W仓储用地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储存物理化学性

14、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W2特种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W22特殊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

15、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2其它公路用地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SS1道路广场用地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

16、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的用地。S12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路的用地。S1S13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路的用地。S14支路用地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5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S2广场用地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S21交通广场用地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U1供应设施用

17、地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U12供电用地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U2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

18、、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U22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U23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U24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5汽车维修站用地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6教练场用地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

19、用地。U27洗车场用地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U28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3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U4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U5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5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U52垃圾处理用地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6施工与维修设施

20、用地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7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8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21、G21园林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G22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E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

22、、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11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E12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E13水库水面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E14水工建筑用地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E21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E22旱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E23菜地

23、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E3园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E6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E7村镇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以外的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8未利用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E9露天采矿用地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E10发展备用地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地等。2

24、.1.5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3执行。表22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可相容用地类型用地类型二类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保安用地水域R2C1C2C3C4C5C6M1M2S1S2S3G1G2D3E1二类居住用地R2办公用地C1商业金融业用地C2文化娱乐用地C3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仓储用地W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S2社会停车

25、场库用地S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水域E1注: 不相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23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一类二类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类三类普通危险品公共生产防护1低层住宅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

26、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7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普通储运仓库31危险品仓库32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3社会停车场、库34加油站35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36客、货运公司站场37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8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3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2居住用地2.2.

27、1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4规定。表24 居住用地人口分级控制规模规模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2.2.2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表25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m2/人)住宅类型小区组团低层26372130多层18251420中高层14201216高层1015811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2.2.

28、3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按照表26的规定进行控制。表26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居住区小区组团501001015152.2.4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2.2.5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在旧城区或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无法调整合并的,在满足建筑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城市规划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但地块面积低于表27规定的,不宜单独进行建设。表27开发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建设

29、项目类型最小地块面积(m2)低层居住建筑500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1000高层居住建筑2000高层公共建筑3000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2.3工业用地2.3.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2.3.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2.3.3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2.3.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2.3.5厂区总

30、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1)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2)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3)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4)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2.3.6 工业用地配套设施(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

31、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2)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4.5条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3)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第6.5.5条的有关规定。(4)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2.4仓储用地2.4.1 根据储物性质的不同,仓储用地可分为普通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和特殊仓库用地。2.4.2 仓库和堆场应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2.4.3仓储用地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能够方便、快速地进入区域或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和城市主干道。2.4.

32、4 危险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和村庄,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2.4.5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2.4.6仓储项目用地内应严格控制集体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不得建设仓库与住宅混合使用的综合楼。2.4.7危险品仓库用地(1)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

33、484)的有关规定。(3)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2.4.8 特殊仓库用地(1)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2)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3)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2.4.9.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2.4.10 仓储用地防护距离(1)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小于30

34、0米,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米。(2)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绿化卫生防护距离应参照环保、防灾、卫生等专业部门的要求综合确定,可参照表28执行:表28仓库类型防护距离(米)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300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立方米以上的藏冰库100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50注: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防护距离应经安全评估论证确定,并不少于50米。(3)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28规定值的1.52倍

35、计算。2.5物流园区用地2.5.1物流园区用地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具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2.5.2物流园区用地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集体宿舍用地等。2.5.3以物品批发贸易功能为主的物流用地属商业用地,按商业设施布局要求设置,以物品储运功能为主的物流用地属仓储用地,按仓储设施布局要求设置。2.6城市绿地2.6.1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五类。2.6.2公园绿地2.6.2.1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2.6.2.2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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