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制度之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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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制度之比较法制与社会经济视角2011年第4期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制度之比较王伟(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476000)摘要: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采取立案审查制度.而我国有学者主张废除立案审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本文通过立案登记制度和立案审查制度的对比分析.为完善我国民事立案制度提供一个思考的空间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审查;立案登记;受案范围中图分类号:DF721文献标识码:A一,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我国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存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2、过高,用词模糊,弹性太大,易被滥用等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实体审理的前移问题.所以.我国有学者主张废除立案审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髓记.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审查置于立案登记之后.从程序t解决”起诉难”问题.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纵观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立案作为诉讼开始的基本前提.并没有太多的理论探讨.原告的起诉事实上是没有太多条件限制的.即使有.也多是程序性的形式要求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无疑就意味着对起诉不再设置任何门槛.可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能够把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最关键的是.可以解决现阶段立案审查制度中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混同的做法

3、.避免将对诉讼要件的审理程序”前程序化”.从而解决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混淆的理论问题二,我国现阶段不宜采取立案登记制度的理由从我国国情出发.立案登记制度不应是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立法的选择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来的立法方向,采取立案登记制度的国家.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司法已经建立了权威.公民具有良好且普及性的法律意识.有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我国的国情分析.我国并不具备以上任何一个共同点.1.西方法治社会是建立在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法制观念的逐渐沉淀的基础上.而我国目前从公民素质到整个法治环境均不具备这一基础2.在我国做出最终判决的案件并不能够良好执行.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仍然存在判决的公正性及能

4、否得到执行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司法权威.3.国外存在大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在选择司法解决之前.存在理性选择的前提条件.而我国现阶段,并未真正建立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民间其他解决纠纷的机制也缺乏权威.因此,进行诉讼几乎是当事人唯一的选择.在这种前提下提交给司法机关的诉讼,从一开始就不是完全理性的用立案登记的方式将所有纠纷提交到司法程序中进行审查,而实际结果是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够得到一纸判决这种”告了也没用”的结果很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心理落差.引发社会问题.4.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身较窄.使很多纠纷被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立案难”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是事实出发性

5、诉讼.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对于诉讼范围的限制以大陆法系国家来看.当事人诉权的成立就是基于诉的利益的存在.一般认为应该是一种法律上正当的利益,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利益和直接的个人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存在诉的利益.诉权就有了成立的前提.三,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的改革方向无论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8条.都是法院受理的条件而非起诉的条件.且两个规定之间已经存在发展的趋向,即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层而上不再强调利害关系这一概念模糊的界定.而是把问题直接推给了立法.要求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可.这实际上是一种进步.即保证了在立案受理阶段对法律规

6、定不予受理的情形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把利害关系这一问题留给了审理阶段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单从这两个规定来看.目前我国立案审查的重点就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是否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问题上民事诉讼法的作用范围需要通过国家与社会,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构以及法院之间3个层次进行界限界定而法院主管与管辖解决的是后两个层次的问题.由于国家与社会这一层次的内容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尚未规定.因此.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仍然无法解决法院在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救济时的无据和无序同时.如果通过立案登记的方式把这种无序提交到审理程序解决.也并不是当前我国的最佳选择.在考虑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时.应当认识剑民事

7、诉讼法的整个程序应当是作为一个整体在设计时进行考虑对立案审查制度的改革.必须结合其他程序的改革同时进行.尤其是审前程序的设计.以及立案阶段法官的释明义务的规定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国外的诉讼理论在经过长时间学者的论证与实践检验的前提下.具有相当大的进步意义然而在引进该项制度时,必须考虑我国是否具备了实施这项制度的环境.我国现有的模式下是不是能够容纳该制度.通过改变我国现有模式来容载该项制度会造成怎样的结果在针对当前我国立案审查制度的思考中.笔者更倾向于在我国现有立案审查制度下进行修改.比如明确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明确审查的程序性要件等,逐步放宽起诉的门槛在我国整个司法环境以及民事诉讼体系得到完善以后.立案登记制度才有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选择参考文献:【1】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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