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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蒙古内蒙古农农畜畜产产品流通品流通经纪经纪人人协协会章程会章程(2013 年 3 月 4 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内蒙古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区内其它有关涉农涉牧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为农牧服务方向,开拓城乡市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成为联系政府与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协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
2、农村新牧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富民强区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 58 号内蒙古汇特投资大厦,邮编 010011。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2(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争取政府相关授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队伍管理与监督; (二)组织举办交易会、展示展销会、名优产品推介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
3、;(三)创办刊物,设立网站,开展政策、法规、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收集、发布农畜产品市场信息,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四)推动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积极创业,指导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牧区超市、便利店、经纪公司和批发市场,提高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的组织化程度和经纪规模;(五)开展以创业为导向的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举办职业技能大赛,提高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从业素质;(六)调查研究农畜产品流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和推广会员好的经验和做法,组织全区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和会员的表彰活动;(七)推动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规
4、范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的从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3(八)参与自治区有关农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体系建设、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九)参与自治区有关农畜产品质量标准、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职业标准、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职业准入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十)接受本协会会员委托,代表会员提起反倾销诉讼或应对被诉倾销,维护和保护我区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及广大农牧民的经济利益;(十一)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三章第三章 会会 员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要
5、求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与农畜产品流通经纪相关的业务;(四)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五)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4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七)申请入会和退会;(八)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第十
6、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七)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八)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5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
7、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本
8、协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另设名誉会长若干名。6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表
9、决确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7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人选变更时,实行单位替补制。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兼职;(五)身体健康,
10、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8(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
11、,协助会长负责协会常务工作,受会长委托可负责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若干名,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和赞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实体缴纳的资产收益和分支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12、9(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普通会员 300 元、理事会员 1000 元、常务理事会员 2000 元,个人会员:普通会员 100 元、理事会员 500元。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13、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10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同意,并
14、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11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3 月 4 日内蒙古农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