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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_。第二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_ _。 。第三条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_ _。第四条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_。第六条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 _。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_和监事;(三)有权查阅_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2、(四)第八条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2第九条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_;(二) _;(三) _;(四)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本单位设_,其成员为 人。_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_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_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_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_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_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
3、补_;(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_每年召开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_会议:3(一)_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_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_设_ 1 名, _, 名。_、_由_以全体_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_协助_工作,_不能行使职权时,由_指定的_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召开_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_。_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_代为出席_,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_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_出席方可举行。
4、_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_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_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_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一一 章程的修改;一一一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_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_审阅、签名。_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_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_可免除责任。_记录由_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_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_会议;(二)检查_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第十
5、九条 本单位_对_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4(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_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_。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 ,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_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_、_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
6、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_、_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_、_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监事列席_会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
7、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8、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6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_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9、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_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
10、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7为终止。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_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_。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8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 第二章第二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_ _。 。第三条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_ _。第四条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的
11、住所地是_ 。第六条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章第三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_。第八条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第九条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四)9第四章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五)退出合伙;(六)查
12、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八)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一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一一一 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_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_、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七)内部机构的设置;(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
13、的工资报酬;10(十)处分财产;(十一)变更名称;(十二)入伙或退伙;(十三)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1 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 2/3 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一一一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一一一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
14、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五章第五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15、;(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11(四)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合伙人的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
16、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章程的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12理机关
17、核准。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
18、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3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 第一条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_ 。第二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_ _。 。第三条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_ _。第四条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 。第六条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19、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第八条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_;(二) _;(三) _;(四)第九条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14(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条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十
20、三条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