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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农业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1.农业转基 因生物材料 入境审批书行政 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七条:国家 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 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二)引进的农业转 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
2、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三)有相应的安全 管理、防范措施。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 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 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 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 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 或者评价、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 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
3、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 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证书无企业、事 业单位17001农业 部农业转基因生 物研究、试验、 生产、经营和 进口审批2.境外研发 商首次申请 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证行政 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一)输出国家或无企业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
4、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书(进口)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 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三)经农业转基因 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 险;(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3.境外贸易 商申请农业 转基因生物 安全证书 (进口)行政 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5、:(一)输出国家或 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 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三)经农业转基因 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 险;(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无企业4.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识 审查认可批 准文件行政 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八条:国家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无企业5.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 审批书行政 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6、第 304 号)第七条:国家 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 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 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 据;(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三)相应的安 全管理、防范措施;(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无事业单位、 企业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
7、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6.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 证书生产 应用行政 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七条:国家 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 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 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二)农业转基因生物 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四)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8、其他材料。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 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 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无事业单位、 企业7.进口农业 转基因生物 直接用作消 费品行政 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三十三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一)输出国家或 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 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9、(三)经农业转基因 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 险;(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无企业8.中外合作、 合资或者外 方独资在中 国境内从事 农业转基因 生物研究与 试验审批行政 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十八条:中 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 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中外合作、 合资或者 外方独资 单位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17002农业 部进出口农业主 管部门管理的 国家重点保护 或者国际公约 限制进
10、出口的 野生植物审批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八条第 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 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无企业、事 业单位、 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1.新农药、 新制剂农药 田间试验审 批行政 许可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个人2.新农药、 新制剂以外 的
11、农药田间 试验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6 号)第七条:国内 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 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第十一条:生产其他厂 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 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 证。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个人17003农业 部农药和肥料登 记3.农药临时 登记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6 号)第
12、六条:国家 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第八条: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 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 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第 十一条: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 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
13、组织、 公民个人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4.农药正式 登记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6 号)第六条:国家 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第八条: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 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 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第 九条:国
14、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 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 登记评审委员会。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 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 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 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第十一条: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 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国务院 工业产
15、品许可 管理、 卫生、 环境保 护部门 和全国 供销合 作总社 (签署 意见)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个人5.农药分装 登记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6 号)第六条:国家 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第八条: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 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 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
16、具体登记工作。第 十一条: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 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个人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6.农药续展 登记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6 号)第七条第二款: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 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 申请续展登记。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个人7.农药变更 登记
17、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6 号)第七条第三款: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 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个人8.肥料登记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
18、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国办发200876 号):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 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无企业17004农业 部从国外引进农 业种子、苗木 检疫审批无行政 许可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令第 98 号)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 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 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制定。无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19、个人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令第 5 号发布)第二十 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 ,实 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 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 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 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17005农业 部转基因农作物 种子生产许可 证核发无行政 许可中华
20、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许可证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十九 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 许可证。无企业1.外商投资 企业和转基 因农作物种 子、食用菌 菌种经营许 可证核发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五 十四条: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国投资种子生产、经营的, 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04 号)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
2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农农发 19979 号)第五条:(三)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农业部按有关规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无企业17006农业 部农作物种子、 草种、食用菌 菌种经营许可 证核发2.农作物种 子经营许可 证核发(不 含外商投资 企业和转基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 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 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
22、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无企业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因种子)3.食用菌菌 种经营许可 证核发(不 含外商投资 企业和转基 因种子)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 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 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 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
23、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无企业4.草种进出 口经营许可 证核发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 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 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 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草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56 号)第二十六条:从事草种进出口业 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
24、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个人17007农业 部境外企业、其 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投资农 作物新品种选 育和种子生产 经营审批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四条: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来我国投资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 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311 号) 第三条:国家鼓励、允许、限制
25、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无企业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六条:在中国境内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农农发 19979 号)第五条:(一)设立棉、粮、油作物种子企业,由省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1.农作物种 子进出口审 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
26、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 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令第 14 号)第六条: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个人2.向境外提 供农作物种 质资源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个人17008农业 部向境外提供农 作物、食
27、用菌、 草类种质资源 和进出口农作 物种子审批3.向境外提 供食用菌种 质资源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 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006 年农业部令第 62 号)第八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 分离的子实体) ,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 业部批准。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个人项目 编码审批
28、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4.向境外提 供草类种质 资源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办理。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 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无企事业单 位、社会 组织、个 人17009农业 部农作物种子质 量检验机构资 格认定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
29、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 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08 年农业部令第 12 号) 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 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 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无事业单位17010农业 部向外国人转让 农业植物新品 种申请
30、权或品 种权审批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635 号)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 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 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 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 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 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 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 以公告。无事业单位、 企
31、业、社 会组织及 公民个人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17011农业 部矿藏开采、工 程建设征收、 征用或者使用 七十公顷以上 草原审批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 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 年农业部令第 58 号)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 70 公顷的,由农业部审
32、核;(二)征用、使用 草原 70 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企业17012农业 部新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证书 核发无行政 许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第八条:研制的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样品和资料。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 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
33、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 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无企业、社 会组织及 公民个人17013农业 部进口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登记无行政 许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第十二条:“向 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首 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申请登记。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38 号)第三条: “外
34、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 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无企业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1.从境外引 进畜禽遗传 资源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 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 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 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
35、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国务院令第 533 号)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 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无企业、事 业单位2.向境外输 出列入畜禽 遗传资源保 护名录的畜 禽遗传资源 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 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 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 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
36、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国务院令第 533 号)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 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无企业、事 业单位17014农业 部从境外引进畜 禽、蜂、蚕遗 传资源,向境 外输出或在境 内与境外机构、 个人合作研究 利用列入保护 名录的畜禽、 蜂、蚕遗传资 源审批3.在境内与 境外机构和 个人
37、合作研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 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 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无企业、事 业单位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究利用列入 畜禽遗传资 源保护名录 的畜禽遗传 资源审批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国务院令第 533 号)第
38、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 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4.从境外引 进蚕遗传资 源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 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 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 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及 公民个人5.向境外输 出列入畜禽
39、遗传资源保 护名录的蚕 遗传资源审 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 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 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 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 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及 公民个人6.在境内与 境外机构和 个人合作研 究利用列入 畜禽遗传资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4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 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 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 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无事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及 公民个人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源保护名录 的蚕遗传资 源审批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蚕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68 号)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
41、种 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 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 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17015农业 部家畜遗传材料 生产审批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 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 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 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法律、行政
42、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 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技术要求。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 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无企业17016农业 部向中国出口兽 药注册和兽药 进口审批1.进口兽药 注册(兽药 注册)行政 许可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 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
43、国境内代理机构向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第三十 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 织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 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四条:进口兽 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无企业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2.兽药进口 审批行政 许可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三十三条:国内急需兽药、 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
44、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进口在中国已经取得进口兽药 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 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无事业单位、 企业17017农业 部兽药生产许可 证核发无行政 许可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 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 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
45、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 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前 6 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 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 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 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15 个工作日 内,到原
46、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 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无企业17018农业 部兽药产品批准 文号核发及标 签、说明书审无行政 许可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 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 号的有效期为 5 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无企业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批门制定。第二十条: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 公布后,方可使
47、用。1.研制新兽 药使用一类 病原微生物 审批行政 许可无事业单位、 企业2.新兽用生 物制品临床 试验审批行政 许可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八条: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 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 知申请人。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无事业单位、 企业17019农业 部研制新兽药使 用一类病原微 生物审批、新 兽用生物制品 临床试验及新 兽药注册审批 3.新兽药注
48、册行政 许可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九条:临床实验完成后,新 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 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 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 核检验结论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 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4 号)第十一 条第二款: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
49、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 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 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无事业单位、 企业17020农业跨省、自治区、无行政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4 号)第十一无事业单位、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 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部直辖市运输或 者运往国外高 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菌(毒) 种或者样本审 批许可条第二款: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