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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财资201626 号 附件 12016 年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20161 号),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深圳市财政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本方案所称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
2、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市财政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市区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全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二)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2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三)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全面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
3、度。(四)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引导全市各单位重视资产管理工作,督促各单位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水平。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二)清查单位范围1.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及社会团体。2.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
4、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三、工作方法(一)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3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委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审核、确认,汇总市本级及各区的资产清查报表,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境外机构和驻外地办事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及审核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二)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所有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都要签署承诺书,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全市各主管部
5、门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进行专项清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照统一模板出具,包含单位完成资产清查的全部要素资料内容。各部门(单位)与事务所同步进行资产清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应包括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三) 经过清查的资产财务数据,单位分两部分通过信息系统填报:1.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填报使用市财政委资产系统的市本级单位和各区级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资产系统中录入。未使用市财政委资产系统的市本级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国安局等虽使用系统但未曾填报资产明细数据的单位)和区级单位,将固定资产和
6、无形资产导入或手工填入财政部资产清查系统。涉密资产4填报按照保密制度相关规定做加密处理。2. 财务数据填报单位的财务数据直接在财政部资产清查系统中填报。报表格式和具体填报说明另行印发。(五)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按隶属关系报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六) 未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的单位和区级财政部门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四、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财政
7、委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长由市财政委汤暑葵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委张福通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市财政委资产处、各部门管理处、会计处、监督检查处、信息中心负责人。市财政委资产处会同各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日常组织、政策执行解释、审核认定口径制定,协调推进清查工作。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汇报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同步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5责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以及对下级单位资产损溢的初审工作。区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8、负责本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以及本区单位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认定。五、工作内容和步骤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一)准备阶段(2016 年 3 月4 月底)。1.2016 年 3 月-4 月,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2.2016 年 5 月初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动员大会,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3. 2016 年 5 月初至 5 月中旬,对市本级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预选供应商库中的会计事务所分三场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培训效果可对部分单位和部分区开展专场培训。(二)实施阶段(2016 年 5 月9 月)。1.市本级单位
9、应在 5 月初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完成中介机构的采购和委托工作,会同中介机构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单位在 6 月 20 日前完成自查工作,中介机构在 6 月 20 日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本级单位应在完成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并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及时将资产清查报表、审计报告、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的承诺书等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交主管部6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前报送市财政委。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无形)资产盘
10、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8 月 31 日,市财政委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力量对市本级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特别要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信息组织核查。2.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抽查和报表复核工作,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各区财政部门汇总本区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应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前报送市财政委。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各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区级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
11、查汇总表。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8 月 31 日,市财政委对各区财政部门上报的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抽查或复核。3.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市财政委完成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工作,并形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财政部。 (三)核实批复及调账阶段(2016 年 10 月后)。71.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规20115 号)规定,在各自权限内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我市处置办法未涵盖的资产损益认定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执行。2.单位办理入账或调账手续。对于资
12、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前,单位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备案)后,单位再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对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应待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备案)后再进行账务处理。(四)总结阶段1.市财政委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2.市本级单位和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自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六、经费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单位从部门预算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
13、的向财政申请追加。财政部资产清查系统费用根据用户数量比例由市区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七、工作要求8(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三)重点关注。对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信息,单位应组织重点核查。对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新增的“政府储备物资”、
14、 “公共基础设施”及“受托代理资产”等三个会计科目的使用情况,单位应予以重点关注,并在现有会计制度框架内做好纳入上述三个会计科目核算的经管资产的登记入账和统计工作。对于尚未入账的经管资产,应在审计报告中单独说明数量及未入账原因。2009 年机构改革存在分、拆、合、并的单位,以及 2011年大运会结束后接收大运物资的单位,应对改革变动资产和大运资产予以重点关注。(四)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奖优惩殆。市本级各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定期向9市财政委报告资产清查工作进度。财政委在资产清查结束后对市本级各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如相关资产数据与 2015 年度部门决算数据的一致性、工作质量、工作完成进度等),并根据考评结果对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未按时按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将全市发文通报批评。评先具体规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