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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莱西)市监食罚201927号当事人:青岛路易圣堡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展* 男 身份证号:* 住址:莱西市* 联系方式:* 邮编:266606 违法事实:2019 年 2 月 20 日我局接到投诉人投诉,称你公司在网络经营的“自酿葡萄酒”外包装盒文字存在虚假内容。2019年 2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你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5MA3E*,名称:青岛路易圣堡葡萄酒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法定代表人:展*,成
2、立日期:2014 年 6 月 5 日,经营范围:葡萄酒、白兰地酒、果酒、气泡酒、果醋销售;你公司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702850046678,经营者名称:青岛路易圣堡葡萄酒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上海东路 19 号,法定代表人:展*,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经营),有效期至:2022 年 10 月 30 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食品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你公司库房内有待售的“自酿葡萄酒”(净含量:2500ml,酒2精度:11.6%,生产日期 2019 年 1 月 24 日)5 盒,产品包装盒正面标识:【地
3、道农家酿造甜酒、自酿葡萄酒、手工酿造酒香优雅、口感自然醇香、山葡萄原汁原酿】字样,现场未发现未使用的“自酿葡萄酒”外包装盒子。3、经现场询问调查展*,称你公司经营的“自酿葡萄酒”是你公司委托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根据市场需求向被委托企业下生产订单。首批已委托生产了 150盒,每件网络售价 59.9 元,货值金额共计 8985 元。已经网络销售 145 盒,每盒利润*元,违法所得*元。展培欣现场出示了委托加工合同书、 青岛路易圣堡酒业有限公司“自酿葡萄酒”经营情况说明。展培欣提供不出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库房中待售的 5 盒“自酿葡萄酒”依法予以扣押,现场照相
4、3 张。4、2019 年 2 月 26 日,我局向平度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函,3 月 15 日收到复函称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受你公司委托生产酿葡萄酒,包装盒由你公司自行设计、印制。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青岛路易圣堡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展*、展*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加工合同, 情况说明两份,平度市市场监管局复函及附件,现场照片 4 张,网络截图 1 张。3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
6、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案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第(八)项: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第 6,裁量阶次,属从轻,裁量标准: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 5 倍以上 7 倍以下4的罚款。给予你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 290 元;2、将(莱西)市监食扣201916 号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3、罚款人民币10000 元整。另外,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
7、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给予你公司警告。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290 元;3、将(莱西)市监食扣201916 号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4、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合并罚没款共计 10290元。另外,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莱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5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