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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 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桂建房20111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区、镇规划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住宅
2、专项维修资金。二、交存标准二、交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根据关于明确贺州市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理程序的通知(贺住建发2016268 号)文件规定,按照步梯房 50 元/,电梯房 70 元/的标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至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二)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
3、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法律、法规和房屋购买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了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流程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流程(一)制定使用方案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根
4、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需满足以下要求:1.应由物业服务单位提出,没有物业服务公司的,由没有物业服务公司的,由相关业主提出;相关业主提出;2.应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 2/3 业主表决同意;3.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名称以及费用预算、维修时间、工期、费用分摊等内容。4.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 5 日;(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项使用 10000 元以下,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城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城区建设局收到使用方案,通过实地勘察,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后,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委员
5、会按照处理意见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项使用金额 10000 元以上的,城区建设局派工作人员到小区进行实地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向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资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核实。核实后,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处理意见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四)城区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项目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材料送城区建设局备案。(五)城区建设局向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出资金支付证明,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凭支付证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金额,不允许现金
6、支付。(六)维修结束后,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需提交材料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需提交材料(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二)使用方案表决确认书及使用方案业主表决意见明细表;(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现场公示图片;(四)使用建议、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五)施工合同。(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六、住宅专项维修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六、住宅专项维修项目资金拨付流程(一)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需向城区建
7、设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发票;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现场公示图片。(二)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资金管理中心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按城区建设局开出资金支付证明拨付至维修单位。(三)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 5 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 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七、紧急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七、紧急
8、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拨付流程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城区建设局核实后通知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资金管理中心直接预拨维修资金:(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他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二)房屋天面漏水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必须维修的情形。维修结束后,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
9、示。八、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八、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退还业主账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业主退、换已购商品房;2.业主房屋因依法征收(拆迁) ;3.业主因房屋建筑面积减少。(二)根据业主申请退款需提供以下材料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2.购房合同复印件;3.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 2 联) (全额退款交原件、部分退款验原件留复印件) ;4.业主本人身份证及转账银行卡复印件;(三)贺州市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受理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后,退还业主账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一)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应当
10、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实时更新、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变动情况。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二)专户管理银行每月向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户。(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业主账户中的住宅维修资金交存、利息、使用和结存情况可通过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密钥登录贺州市住宅维修资金系统进行
11、实时查询。十、附件:十、附件:(一)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二)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结果确认书;(三)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意见明细表;(四)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单;(五)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材料清单;(六)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七)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勘察表;(八)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维修使用申请报告;(九)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维修使用公示(十)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维修使用办理流程(十一)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十二)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单位)(十三)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个人)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