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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 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背景和必要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是由环境保护部在全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应急专项工作。2010 年,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和规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文件精神,由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应急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到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5 年,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事业
2、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对新形势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新常态,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有必要根据法律和规章的精神,制定符合我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实际情况的落实意见。2、主要依据(1(法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规规章、政策章、政策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 号)3.关于印发的通知(环
3、发2010113 号)4.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环办函2011379 号)5.关于印发(环办201434 号)6.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 号)7.关于印发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20 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9.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 号)3、有关问题说明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
4、管部门。转发转发通知主要通知主要对对受理机构受理机构进进行了行了调调整。整。调调整的原因主要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有以下两点:(一)我省我省县级环县级环境境应应急管理能力建急管理能力建设设滞后。滞后。截至当前,全省几乎所有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没有环境应急管理专职人员,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极其薄弱,在其环境应急能力没有得到提升的情况和行政审批下放的大环境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全部由其承担,将极大地增加其压力,使其疲于应对大量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工作,导致备案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二)跨行政区域建跨行政区域建设项设项目的目的环环境境应应急急预预案案备备案需要案需要统统筹筹协调协调。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多为公路、铁路和油气运输管线等长距离的民生工程,有的跨饮用水源地和生态保护区,环境风险高。将备案主管部门分割至沿途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加大跨行政区域之间的协调工作难度,不利于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布设的统筹协调。因此,将跨县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部门调整为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部门调整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