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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 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 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 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 和备案环
2、境应急预案。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 办法。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5 年 1 月 8 日附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 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 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
3、、自然灾害时, 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 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 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 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
4、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 企业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 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 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 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 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 企业
5、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 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 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 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 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 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 施、应急资源保
6、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 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 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 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 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 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
7、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 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 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 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 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 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 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 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
8、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3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 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 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 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 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9、;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 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 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 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 化。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 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
10、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 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 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
11、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 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 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 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 件。 第十六
12、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 5 个工作4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 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 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 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
13、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 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 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 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 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
14、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 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 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 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 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 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
15、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 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5(环发2010113 号)关于企业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