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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华东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业务费 专项资专项资金管理金管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中央财政设立,旨在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 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 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的科研专项资金。 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通过有效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瞄准国家和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学科发展和高水平人才培养总体 目标,充分发挥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作用,提升学校科学研究 水平,进一步促进高水平人才和团队的培育、科研基地的建设、 重大科研项
2、目承接能力的提升及重大成果的产生。 第三条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以项目形式进行管理,经费使用 要科学合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 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资资助范助范围围 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主要包括:东华大学“励 志计划”项目;理工基地建设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基地培育项目; 自由探索项目、学科交叉重点计划项目和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项 目;博士生创新项目七类。 一一一东华大学“励志计划”项目主要支持长江学者、杰 青等国家政府层面高层次人才计划后备人选的培育。 一一一理工基地建设项目主要资助依托东华大学建设的、 无专项经费资助的国家和省部级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主要用于
3、 科研基地能力建设等。 一一一人文社会科学基地培育项目主要资助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设,根据基地的规划和目标开展科学研 究。2一一一自由探索项目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在基 础和前沿研究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科研工作,着力提升基本科研 能力。 一一一学科交叉重点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 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资助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 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学科新方向或新生长点的 产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有望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任务的 科研项目。 一一一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创新群体的培育和教育部创新团队的建设。 一一一一 博士生创新项目
4、以鼓励全日制非定向在读博士 生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活动为目标,着力推进学校高层次创新型 人才培养能力的提高。 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组织管理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加 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学校成立 “东华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 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科研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人才 办、研究生部、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一)科研处负责自由探索项目、学科交叉重点计划项目和 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负责 修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根据中
5、 央拨款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本校每年项目 数据的填报并上传至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按要求 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总结报告; (二)人才办负责东华大学“励志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考 核等全过程管理; (三)理工基地建设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基地培育项目依托 学院负责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3(四)研究生部负责博士生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考核等 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 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项目申请书(含经费预算),按要求编制项目任务 合同书(含
6、经费预算); (二)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使用资金,落实 任务合同书约定应当具备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 (三)完成结题/验收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四)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研究报告、评价报告、论 文、专著等)进行归档,促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和推广。 第四章第四章 项项目目组织组织和和经费经费管理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每人同期只能主持该专项经费资助科研项目1项, 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3项。本校博士生申报科研专 项项目,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项目的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 目提供实施条件和研究指导。鼓励校内不同学院、科研基地的教 职工组成团队申报项目。 第十五
7、条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一)申请人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 线可行; (三)申请项目内容不能与已获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等专项资助计划 内容重复,同时也不能与校新进青年教师培养资助项目、文科预 研究等校内专项资助计划内容重复; (四)在研究周期内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为承担或参与国 家级项目打下良好基础。4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 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
8、外单位仪器设 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 料的消耗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 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水电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 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 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包括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所发生 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牵头组织学术研讨、咨询 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
9、 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学校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 交流费支出比例和范围;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 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 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十)劳务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 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 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 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 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
10、0万元以上 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作为5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 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评审 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遴选项 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任务合同书(含经费预算)。 学校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下达项目经费。 第五章第五章 项项目目实实施及施及预预算算执执行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组织项目实 施,并在
11、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 应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要求执行,加 强项目经费开支管理。项目年度的结余经费由学校冻结并回收, 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 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 处批准。必要时,科研处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 进行调整。需要调整或终止项目的情况包括: (一)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未按时间节点签订任务合同 书,视同项目负责人放弃项目,将按照评审结果择优补录; (二)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
12、术路线需 要修改; (三)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如调离),致使研究工作无 法正常进行;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 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 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学校审核,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 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学校收回。6第六章第六章 项项目目验验收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提出验 收申请。项目验收分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 业务验收的前提。验收的依据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任务合同 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项目
13、负责人在执行期结束后2个月内仍未提出 验收申请的,学校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 项目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 经学校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 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情况,逐步建立 科研专项项目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立项、确定 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七章第七章 资产资产与知与知识产权识产权管理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科研专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 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科研专项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 其归属和管理按照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统筹 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 “中央高校基 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八章第八章 监监督管理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上报项目验收申请和 其他有关材料,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研专项,视情节轻重给 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 与科研专项的资格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