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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范文最新 五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再审申请书范文1#再审申请人:_市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市_,法定代表人:_x,经理。再审被申请人:_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x大厦。法定代表人:_x,董事长。原审被告:_市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x号。法定代表人:_x,经理。原审被告:谢_,男,19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市_x原审被告:韩_,女,19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市滨_原审被告:山东_
2、市_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渤海五路_x。法定代表人:_x,董事长。原审被告:_市_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渤海五路_x号。法定代表人:_x,总经理。原审被告:_x,男,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x原审被告:_x,男,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_x原审被告:_x,男,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市滨城区黄河八路_原审被告:刘_x,男,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_)鲁商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
3、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 审 请 求1、请求撤销(_)鲁商终字第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再审被申请人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1、关于“代_”的身份。“代_”是再审被申请人_x公司的法人股东(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
4、环节。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2、关于“代_”资金账户。一审中,谢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关键证据“代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3、关于新证据。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
5、_又是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二、借款人谢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1、借款人谢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2、“代_”与借款人谢_、韩_以公证方式,在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年10月31日至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韩_以其自有四套房
6、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_年11月13日至_年12月12日止。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3、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韩_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韩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韩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市_汽贸有限公司、_市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
7、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韩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谢_、韩_恶意串通的事实。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韩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韩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韩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8、条款。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本案中,代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
9、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此 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市_有限责任公司_年12月26日#再审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
10、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
11、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
12、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13、的”。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
14、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再审申请书范文3#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_(申请人名称)因与_(被申请人名称)_纠纷一案,不服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第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2、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申请理由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综上所述: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年月日#再审申请书范
16、文4#申请人: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号,法定代表人:康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被申请人一: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分公司,地址:_省_市_大道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组织机构代码证:_。被申请人二: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外经贸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x,组织机构代码:_。被申请人三: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市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组织机构代码:_。申请人不服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17、,撤销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
18、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首先,在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
19、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0、“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
21、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22、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
23、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
24、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
25、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再审申请书范文5#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
26、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2、撤销(201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
27、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
28、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
29、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
30、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5)事故调查报
31、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
32、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1、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3、送达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4、开庭程序违法。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
33、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代理人无法参加诉讼。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
34、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此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 感谢阅读第 19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