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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吉科计字2012153 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吉科发计2016259 号) ,制定本办法。一、终止和撤销的定义1、终止。指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项目已实施且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已使用,项目因故无法或无需继续实施的。终止分为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申请终止的项目要上缴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强制终止的项目要追缴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2、撤销。指已签订项目任务书,但项目未实施或部分实施,且财政拨付的项
2、目资金没有使用的。撤销分为申请撤销和强制撤销两种。申请撤销的项目要上缴财政拨付的全部资金,强制撤销的项目要追缴财政拨付的全部资金。二、终止和撤销的条件(一)终止的条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终止:(1)现有的研究水平、关键技术和实施条件等发生变化,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2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3)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4)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者存在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
3、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不能继续履行项目任务的;(6)上述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实施强制终止:(1)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大,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2)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3)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4)在项目检查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骗取项目或资金支持的;(5)除 1 中列举条件外,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或项目执行时间已到期(含延期)且超期 1
4、年无故不申请验收的;(6)上述之外其他经认定的严重问题。(二)撤销的条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撤销:3(1)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2)项目承担单位技术骨干变动,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适合的新技术骨干可替代的;(3)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技术路线、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不能或无法继续实施的;(4)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重大纠纷,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不能履行项目任务的;(6)上述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
5、因素等情况。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撤销:(1)项目组在提交相关数据、证明材料等方面严重弄虚作假的;(2)非客观原因,项目拖延执行的;(3)项目存在侵权行为、环保问题的;(4)承担单位注销的;(5)存在以虚假发票报销、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费用、未经审批对外转拨资金等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的;(6)上述之外的其他经认定的严重问题。二、终止和撤销的程序(一)关于终止(撤销)的提出41、申请终止(撤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审批表 ,报省科技厅。原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已注销的,或无法找到项目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员,由所在地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向省科技厅
6、说明情况,提出终止(撤销)申请。2、强制终止(撤销)的,由省科技厅根据在项目审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符合强制终止(撤销)条件的,提出强制终止(撤销) 。(二)关于审核评估程序1、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专家组由技术专家 2 名和至少 1 名财务专家组成,主要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审核是否符合申请(强制)终止(撤销)条件并提出评估意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终止(撤销)原因、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模版见附件) 。2、对经专家组评估和厅务会审定同意终止(撤销)的项目,省科技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的专项审计,并确定项目剩余资金数额和项目承担单位的
7、缴还能力。 3、对拟定终止(撤销)的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4、由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正式行文,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项目的基本情况。拨款指标文件(含文号) 、项目资金、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名称、财政拨款属地、项目终止(撤销)的原5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总额、剩余资金额度及所在位置)等。二是项目终止(撤销)意见。省科技厅对终止(撤销)的项目提出明确的意见;三是建议省财政厅收回终止(撤销)的项目资金具体额度。5、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意见,审核并下达收回终止(撤销)项目资金指标文件。6、省科技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印发项目终止(撤销)通知书(市县申报的项目需抄送当地科技局、财政局) ,明
8、确项目终止(撤销)原因及资金缴还额度等。三、终止和撤销处理终止、撤销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缴项目剩余资金或全部资金。1、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技术路线、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成员在以后年度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资格。2、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主观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强制终止或强制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其中,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强制终止或强制撤销当年(或次年)起 3 年内不允许申报(包括参与)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强制终止或强制撤销当年(或次年)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予以限项处理。63、对拒不上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采取必要的追缴措施外,长期限制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存在违反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附件 1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审批表附件 2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专家评 估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