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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附件:中山市西区中山市西区“三品一标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补办农产品认证奖补办 法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扶持和鼓励本地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本区食用农产品品牌,根据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质农产品,是指本区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所生产的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设立的奖补资金适用于本区成功认证国家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第四条 奖补资金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
2、持、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 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一)奖补对象:本区从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的生产企业。- 2 -(二)申报条件1、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2、通过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复审换证的生产企业。(三)奖补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于获得绿色食品、公害农产品认证后或通过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复审换证后给予奖励,其中:1、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认证产品超过 1 个以上的,从第二个开始,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合计奖励最多不超过 3 个。2、获得无
3、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认证产品超过 1 个以上的,从第二个产品开始,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合计奖励最多不超过 3 个。3、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既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又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按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标准执行。4、通过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复审换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5、如按以上标准当年资金预算规模不足,可列入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中给予奖补。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设立及安排项目奖补资金的设立,每年由区农业和社区工作局(以下简称“农社局” )按规定向区财政申请“三品一标”农产品认- 3 -证奖补资金专项预算
4、。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中山市西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交由农社局、财政分局及分管领导审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奖补资金,可凭新领绿色食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或通过复审换领证书申请相应的奖励,在年度资金分配以后获得认证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奖补。第八条 项目资金分配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于年底对本区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内按奖补标准进行奖励,超出奖补资金预算规模范围部分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给予奖励。第九条 项目公示经农社局按照相关程序核实确认,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区
5、办事处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农社局根据审批结果及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部门职责- 4 -第十一条 农社局职责(一)及时组织区内“三品一标”农产品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二)对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三)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查、审批工作;(四)建立项目档案,确保随时查阅;第十二条 财政分局职责(一)负责对农社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程序性和合规性审核;(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专项资金
6、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三)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农社局、财政分局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4108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 “谁审批、谁负责” 、 “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 5 -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
7、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企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 5 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区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一个月后生效,有效期为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