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201910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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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

2、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经理、食品安全总监等纳入本办法管理。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第五条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以下称证明 ) 。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纸质)版,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在全省范围内有效。鼓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电子版证明 ,如需实体版证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免费发放。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对所配备的食品安全

3、管理人员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工作机制,确保其依照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第七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监督抽查考核和每年度继续教育具体实施意见,组织编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大纲和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组织制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建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网” “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档案数据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现信息化管理。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广

4、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第八条 大力发挥食品行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日常管理和师资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规程和工作机制,发挥行业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等服务中作用。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实行社会化培训,各级政府机关(含党群)及其下属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开展培训业务,且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场地、设施等支持,不得为培训机构指定、划定培训业务范围。第二章 设置要求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能正确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

5、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正式员工,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生产: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

6、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食品经营:1.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供餐人数为 1000 人以上的单位食堂(含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企业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 、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000 人以下的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

7、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对集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机构:1.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其他对集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提

8、出人员变更申请。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食品安全控制情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定期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定期全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

9、、回顾分析会,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二)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管理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监督执行每日人员健康情况每班次前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四)对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五)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七)其他保障食

10、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管理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二)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四)食品过程控制技能;(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与能

11、力;(七)其它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第十九条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食品管理安全人员的考试工作,并公布名单。第二十条 自愿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的机构可以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的社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一)持有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法人资质证明;并具备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二)具有相对固定考试场所、保障考试正常开展的管理人员和有关的考试纪律等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试所需的场所和设施,具备动态人证识别对比和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信息化管理

12、系统,并能实时上传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设备设施。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并公布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指导意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网络培训和考试系统。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选修课程内容,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度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第二十四条 受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关工作的机构不得对有关工作进行再次委托。第二十五条 受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

13、理人员有关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一)发布信息夸大事实或者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的;(二)一年累计接到三宗以上关于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三)工作开展中存在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四)核实有将业务进行再次委托行为的;(五)其他影响工作开展公正性、严肃性的情况;(六)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年度工作评价中较差或造成社会不好影响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履职情况采取扣分制。一年内累计扣满 10 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一)没有

14、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 1 分;未能及时更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 1 分;(二)未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建康检查工作,扣 1 分;没有落实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检查工作,扣 1 分,未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 2 分;(三)没有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 2 分;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或档案的,扣 1 分;(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 2 分;(五)未制订或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评价的(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食品安全自

15、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扣 2 分;(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 1 分;(七)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 2 分;(八)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扣 2 分。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并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扣分情况及时上传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化管理平台。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监管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应暂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限期主动向抽查考核部门申请重新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由抽查考核部门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取消其证明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检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30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粤食药监规2017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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