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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网网络络借借贷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机构业务业务活活动动管理管理暂暂行行 办办法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实施施细则细则 (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在广西区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具体承
2、担我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一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广西银监局”)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制定我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以下简称“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
3、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工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第四条第四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具体承担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银监分局”)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控制度
4、,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强机构实力。鼓励聘请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 10 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各市金融办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根据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各市金融办在规定时间内,将形式合规、完备的备案登记材料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
5、,统一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自治区金融办有权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按照国家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或由自治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八条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获得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4络借贷信
6、息中介业务。第九条第九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各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注销情况报自治区金融办。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
7、,按规定注销其备案。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5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
8、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其中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进行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动、及时、准确披露主要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详细信息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每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及银监分局,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
9、六条第十六条 我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部门为自治区金融办、各市金融办、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6自治区金融办和各市金融办具体承担我区或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本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依法依规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
10、金融协会,加强区内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现场检查可根据需要,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联合现场检查组由自治区金融办或各市金融办具体牵头组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7非现场监管,自治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
11、建立全区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各市金融办及市银监分局报送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信息。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报告:(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自治区金融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
12、,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各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8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以内向各市金融办报告:(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三)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
13、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应特别载明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银监分局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市金融办应于每年 3 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自治区金融办应于每年 4 月中旬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我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公安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网信办应当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
14、册、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通过统一的自治区一级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各设区市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实现信息共享。9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注册地在区外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西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