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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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攀登世界科学技术高峰,为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创新贡献,在基本完成创新基地部署、推进相关研究所整合与调整的情况下,院决定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发展目标,紧紧抓住当前国家的一些重大战略部署,自上而下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创新工程项目。第二条 创新工程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是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工程项目以知识创新工程优先发展领域方向与重大项目战略研究为基础,分为三个层次,即“领域前沿”、“重要方向”和“重大项目”。其中“领域前沿”项目由创新基地

2、或研究 所自行组织和部署:“重要方向”项目是当前院部署的重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凝练和提升科技目标,适时组织和实施若干“重大项目”。第三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 领域前沿项目领域前沿项目第四条 立项原则。领域前沿项目着重于基本原理和基本事实尚不清楚的前沿探索研究,以探索未知世界、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选项以知识创新工程优先发展领域方向与重大项目战略研究为基本依据,符合各创新基地或研究所的总体目标和学科定位。项目由创新基地或研究所自行组织和部署,报院主管业务局备案。第五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各创新基地或研究所全面负责

3、领域前沿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所需的研究经费,由院下拨给基地或研究所的创新经费支持,院主要支持一些跨所的交叉领域前沿项目。支持的强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支持 3 至 5 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实行“阶段 考核、滚动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第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执行期满,各创新基地或研究所必须对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结题验收,并将项目执行情况上报主管业务局。项目实施的成效将纳入院对各创新基地或研究所的绩效考核。第三章第三章 重要方向项目重要方向项目第七条 立项原则。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战略需求,在农业、能源、信息、生态与环

4、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空间科学与技术、地球科学及重大交叉科学等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以期提出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依据,或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项目的组织以知识创新工程优先发展领域方向与重大项目战略研究为指导,并且符合国家的“十五”科技计划和中长期科技战略目标和院的发展总体规划,同时与各创新基地或研究所的建设、跨世纪创新队伍的建设相结合。第八条 项目应具有的特征和具备的条件:(一)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尤其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面大、基础性强的通用技术),可望形成新的科学技术积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成果。(二)应用目

5、标明确,其中相当部分的项目通过进一步的培育,在未来 5至 10 年内可望形成实用和可转化的高新技术,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作出有显示度的贡献。(三)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合理的研究路线,或者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和研究骨干的主要工作时间可用于本项目的实施。(四)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单位具有良好的支撑条件,并保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采取指南引导,自上而下组织立项,分批实施的方式:(一)以知识创新工程优先发展领域方向与重大项目战略研究为指南,按照农业、能源、信息、生态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空间科学与技术、地球科学及重大

6、交叉科学等九大 领域,各主管业务局单独或联合组织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立项评审,经局务会审议,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后立项。由主管业务局代表院与项目负责人和其所在单位法人代表签订 项目合同书,并报院综合计划局备案; (二)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3 至 5 年,经费由各主管业务局和综合计划局共同支持,支持强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第十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原则上均实行阶段管理。项目阶段的划分视具体情况而定。上一阶段工作期满,主管业务局会同综合计划局对执行情况(包括阶段科技目标的实现、阶段性成果的形成、创新队伍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 ,主管业务局确定项目是否转入下一阶

7、段,或者对二级课题乃至项目进行调整。经费分阶段下拨。项目经费使用按院综合计划局制定的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一)项目执行期满,各业务局会同综合计划局根据中国科学院“九五”重大科研项目验收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验收。(二)项目实施的成效将纳入院对各创新基地或研究所的绩效考核。(三)建立项目负责人“信誉”制度。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阶段考核评估时被调整甚至取消,或者虽项目执行期满,但没有实现预定的科技目标的项目负责人,5 年内将不得承担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重点或重大项目。第四章第四章 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第十二条 立项原则。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是指科学、技

8、术目标明确,创新思路、研究方法或路线已基本成熟,对国家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或世界科技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创新项目。重大项目的组织以知识创新工程优先发展领域方向和重大项目战略研究为指导,以国家需求为导向,与国家科技计划或重大任务相衔接,选择有限目标,重点部署。原则上,重大项目必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一)在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院又具有相当的工作基础、积累和优势,通过项目的实施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甚至领先水平的前沿基础性研究;(二)围绕国家的战略需求,选择有限目标,进行院内外各类科技力量的优化组合,通过跨学科跨部门的组织实施,上游下游的紧密结合,综合集成,可望形成有显示度

9、的、实用并可转化成果的重大应用发展项目。第十三条 项目应具有的特征和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先进、明确的研究或工作目标,可行的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以及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景。(二)应用发展项目要有明确应用目标,从科研、中试到成果转化或产业化要有总体技术设计方案,重要的经济技术指标先进、可行。(三)重大项目原则上应由二个以上研究所联合承担。项目二级课题的设置紧密围绕总体目标,相互有机联系,能针对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多学科、多方位的交叉研究和协同攻关。(四)项目负责人学术造诣高,管理能力强,善于组织分属不同单位的研究组开展多学科协同作战,并有一支年龄、专业结构合理

10、及高素质的研究队伍。项目负责人和研究骨干的主要工作时间可用于本项目的实施。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优化和建设相应的创新队伍。(五)项目实施依托单位具有优良的支撑条件,可提供或创造必要的条件。(六)重大项目的组织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基础和条件,重视发挥知识创新基地、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院开放实验室的作用。在项目的组织中,鼓励开展跨所的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重大项目的立项采取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组织立项,分批实施的方式:(一)以知识创新工程优先发展领域方向与重大项目战略研究为基础,各主管业务局商主管副院长,提出推荐重大项目清单并排序。(二)根据选项原则、各业务

11、局推荐项目的排序以及院创新经费支持能力,综合计划局提出院拟支持的候选重大项目清单,并报主管院领导审定。(三)综合计划局组织有关科技专家对候选重大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候选项目评审意见和优先立项顺序,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四)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项目正式立项。(五)综合计划局代表院与项目负责人和其所在单位法人代表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报主管业务局备案。(六)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3 至 5 年,经费由综合计划局和主管业务局共同支持,支持强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七)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第十五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一)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或者项目经理负

12、责制。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由院聘任。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设一名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岁。确因需要,年龄可放宽至 60 岁,但必须配备一名 45 岁以下的助理。根据实际需要,项目可设学术或技术顾问,由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自行决定并聘任。 (二)重大项目严格实行阶段管理。项目阶段的划分视具体情况而定。上一阶段工作期满,综合计划局会同有关业务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阶段科技目标的实现、阶段性成果的形成、 创新队伍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项目是否转入下一阶段,或者对二级课题乃至项目进行调整。经费分阶段下拨。(三)应用发展重大项目,应以成果转化或产

13、业化为目标。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适时邀请有关工业部门、地方和企业参与项目的评估和成果的鉴定,要特别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必要时,应请产业部门共同参加项目的研究工作,以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四)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经理须严格按照院综合计划局制定的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经费使用。院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对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必要时将采取缓拨或停拨经费。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一)项目执行期满,综合计划局会同有关业务局根据中国科学院“九五”重大科研项目验收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验收。(二)项目验收后,综合计划局会同有关业务局将对项目进行后评估。有关办法将另行制定。(三)项目实施的成效将纳入院对各创新基地或研究所的绩效考核。(四)建立项目负责人“信誉”制度。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阶段考核评估时被调整甚至取消,或者虽项目执行期满,但没有实现预定的科技目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承担院创新工程项目、重点或重大项目。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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