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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共河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委员会中共河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委员会 发展学生党员实施细则发展学生党员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结合美术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发
2、展学生党员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本科阶段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一年级末,发展学生党员不超过所在年级非党员人数的 2%;二、三年级重点发展,二年级末,发展学生党员应占所在年级入学时非党员人数的 9左右。三年级末,发展学生党员应占所在年级入学时非党员人数的 20左右;四年级适度发展,四年级末,发展学生党员应占所在年级入学时非党员人数的25左右;研究生中发展党员,一年级发展学生党员应占到该年级入学时非党员人数的 8左右;二年级发展党员占到该年级入学时非党员人数的 25左右;三年级发展学生党员应占到该年级入学时非党员人数的 34左右。第三条第三条 要始终将对入党申请
3、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贯穿党员组织发展全过程,全面加强2对考察对象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要将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第二章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和培养第四条第四条 党委秘书、新生辅导员、学生党支部要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的有利时机,组织新生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相关文件,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在注重提高专业素质的同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为建设政治觉悟高、思想作风过硬的学生党员队伍打下基础。 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美术学院本科一二年级正式党员人数少而专业方向较
4、多的情况,本科学生党支部要按照专业方向设立本科学生党支部,其中国画、版画(绘画)两个专业的学生党员联合设立本科第一党支部(包括未分专业方向的一年级新生党员),油画、设计方向及书法专业的学生党员联合设立本科第二党支部。研究生分年级建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由学生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和委员,本年级辅导员作为党委指派的组织员具体指导学生党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申请人向所在年级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不少于 1500 字),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要进行登记,建立培养档案,纳入本支部的培养计划,对培养进度做好记录,入党申请书交党支部妥善保管。党支部要按学院党委要求报送
5、入党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并输入入党申请人信息库备案。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党支部要及时派人找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学习、工作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入党愿望,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3组织要主动关心、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对入学前就写过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党支部在政治上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关注,注意观察各方面的表现。第六条第六条 学院党委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第三章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6、、培养、教育和考察第七条第七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严格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按步骤地把素质强、热情高、表现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第八条第八条 对于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的同学,除应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之外,还要在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无不及格现象,无违法违纪现象,宿舍卫生达到文明宿舍标准,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于入学前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注意教育及考察,符合上述条件的继续培养,并及时与团组织联系,安排其参加团校培
7、训。第九条第九条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推优”对象的情况,在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群众满意率不低于 70%),由支部大会从中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本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经学院党委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4第十条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及党性修养较高、工作、学习表现突出的正式党员,一般都应担当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党支部应根据班级工作需要和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帮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入党积极分子应
8、主动争取锻炼机会,并经常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字数原则上不少于 1000 字)。培养联系人要经常找培养对象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及优缺点,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他们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相关内容,考察意见要实事求是,切忌千人一面,消极应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学院党委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理论知识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入党积极分子了解党员的
9、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党支部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坚决把那些考察期内表现较差,不能在思想、学习、工作中起积极作用的调整出去,把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吸收进来,并报党委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学期初要召开支委会,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通过民主测评、个别征求意见、群众座谈会5等形式,在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年级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推荐名单并交支部大会讨论。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
10、分子要向支部大会汇报一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各方面表现情况,经支部全体成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再报学院党委审批。发展对象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未经公示或公示时反映公示对象存在严重问题并经查实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学生的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需达到本班级前 50%,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不低于本班级前 60%,专业必修、专业选修、公共必修出现不及格者,一年之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对于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党支部向
11、学院党委书面报告情况,学院党委经过认真了解后,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审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党校的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积极分子资格。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政审不合格和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对拟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党支部要将拟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学院党委。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自6传(不少于 2000 字)、群众座谈会
12、原始记录(不少于 10 人)、政审证明材料、综合政审意见、党的基本知识测试合格证和思想汇报。入党材料要求统一用稿纸或 B5 纸。入党材料不全的,不能发展入党。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领取入党志愿书。第五章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决议或决定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
13、在票数内。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学院党委审批前,党委秘书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党委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民主决定,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要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第六章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
14、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学院党委和党支部都可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如7由党支部组织进行,学院党委需派人参加。党支部要向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讲明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将其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并分配一定的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三个月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评议结果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 15 日内,本人要提出书
15、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 15 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坚决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受到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在发展时支部和群众指出的缺点尚未改正的;出现一门及以上不及格的;进入我校时间不到半年且表现一般,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支部党员大会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做出转为正式党
16、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学院党委审批。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履行党员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8处分的;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及时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第七章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是学院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党委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务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年级辅导员作为学院党委委派的组织员要在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17、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和院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各级党组织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 00 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