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doc(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 1 页 共 3 页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财政部令1994719947 号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 号)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 规定已于 1994 年 3 月 24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 1994 年 4 月 1 日起 实施。 部长 刘仲黎1994 年 3 月 29 日第 2 页 共 3 页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
2、购汇。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 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 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第四条 纳入财政预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一)公费出国 留学、进修人员用汇;(二)向国际组织缴纳的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三) 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四)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 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五)聘请外国专家 用汇;(六)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 等用汇;(七)境外朝圣用汇;(八)对外宣传费等用汇;(九)经批准的其 他人民币预
3、算内用汇。第五条 购汇手续:(一)各用汇单位凭“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人 民币支票,在核准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二)中国银 行根据用汇单位填写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经核对开户印鉴和填写金 额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帐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三)用汇单位不 得超过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过限额售汇。第六条 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的报批,中央单位向财政部编报,地方 单位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由财政厅(局)汇总报财政部。经综合平衡后, 中央单位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拨到其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的帐 户内;地方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通过中国银行使用“购汇
4、人民 币限额调拨单”调拨给各地财政厅(局)。第七条 财会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要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制订的有 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标准,审查“出境团组(人员)用汇申请表”。出国团 组回国后,应在 10 日内报帐,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 ,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中国银行按退汇通知书金额相应恢复其人民币限额。第八条 各用汇单位须在每季度终了后 5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 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出国购汇人民币 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各地财政厅(局)在每季度终了后 10 日内汇 总报财政部。第 3 页 共 3 页第九条 本规定所述有关凭证和表格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财会部门应建立、 健全用汇的申请、审核、报销及核算制度。第十条 取消“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简称“三联单”),取 消对非贸易单位的创汇奖励制度,财政部发出的中央单位购买国际航线飞机 票有关外汇问题的通知(财外字第 51 号)、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 (88财外字第 223 号)、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92)财外字第 56 号)同时废止。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199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