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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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粤府20151 号)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 (粤科规财字201520 号)及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清发20152 号)精神,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审核、兑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以后补助无偿资助方式引导开展科技创新。创新券分为一般券、专项券和补助券。第三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

2、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为全市创新券的最高管理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及创新券的设计、制作、保管、发放和运行监管,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创

3、新券项目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七条 管委会委托清远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等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等工作。生产力中心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受理材料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 创新券的管理费来源于年度创新券财政预算资金,金额为预算资金总额的 2%。管理费用于创新券的设计制作费、评价、监督检查、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开支及生产力中心的工作经费等。第三章第三章 支

4、持对象与使用范围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第九条 创新券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本市设立的事业单位;(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第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它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十一条 一般券用于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等,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关联关系。“科技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知识产权及经过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经专利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

5、装备、新品种等。“技术服务”是指高校、科研院所为企业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研究开发、试验、检测、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技术诊断、技术培训等服务。第十二条 一般券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有银行、风投、创投等资本投资的企业和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区内企业;(二)从事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三)未获得过各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企业。第十三条 专项券用于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所需购买的研发设备。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

6、研工作站,省、市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第十四条 补助券用于对新材料领域新产品(含国家重点新产品、广东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动植物新品种(含禽畜新品种、植物新品种) 、标准制修订(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成果进行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一)一般券、专项券补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项;(2)补助券1、在新材料领域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项目一

7、次性补助 20 万元/项,在新材料领域经广东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补助 5 万元/件;2、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项;3、企业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次性分别补助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件。4、企业协助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次性分别补助 2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件。 第十六条 创新券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 2 年,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逾期不可兑现。第四章第四章 申请和发放申请和发放第十七条 申请创新券操作流程:市科技局网站公布创新券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下载、填写申请书材料递交生产力中心。第十八条 申请一般券须

8、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一般券) ;(二)企业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或上年度审计报告。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券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专项券)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研发机构相关批准文件;(四)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或上年度审计报告(限企业) 。第二十条 申请补助券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书(补助券)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成果证明材料

9、,包括新材料领域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标准制修订文件(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以上材料的发证日期或发布时间应在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有效期内。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未兑现创新券与新申领创新券数量之和不超过 3 项。第二十二条 生产力中心按通知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将合格申报材料汇总上报至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会商管委会成员单位研究确定拟发放创新券项目和数额。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将拟发放创新券的项目、单位和数额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管委会

10、办公室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管委会办公室依据审批意见实名发放创新券。第五章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兑现程序与要求第二十五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操作流程:管委会办公室发布兑现通知申报单位下载、填写申请书材料递交生产力中心。第二十六条 一般券兑现所需材料:(一)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1、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合同及发票(合同或发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且在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有效期内) ;2、预期目标(主要技术指标、科技成果)完成的证明材料;3、工作总结;4、项目总投入支出明细表和支出发票原件(电子版)及复

11、印件等。第二十七条 专项券兑现所需材料:(1)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研发设备的购买清单、设备照片、购买合同及发票(合同或发票的时间应在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有效期内)。第二十八条 补助券兑现所需材料: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统一用 A4 纸打印,按封面、目录(含页码) 、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相关附件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三份。第三十条 创新券每年组织兑现 1 次,兑现时间为每年 8 月,兑现额度不得高于申领创新券总额,一般券、专项券不得高于实际经费投入的 30%。第三十一条 生产力中心按通知要求受理兑现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

12、合格的材料汇总上报至管委会办公室。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一般券的审查验收,验收标准参照清远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管委会办公室会商成员单位对一般券验收结果、专项券和补助券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兑现创新券项目及金额。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将拟定兑现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管委会办公室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四条 公示结果报管委会主任审批,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出具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一式两份,管委会办公室、兑

13、现单位各执一份。第三十六条 兑现单位凭创新券、 清远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 、企业开户证明复印件(首次兑现) 、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到市财政局办理兑现手续,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兑现单位账户。第三十七条 兑现金额低于创新券面额的,按核定金额兑现。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监督与绩效评价第三十八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已兑付的资金予以追回,三年内不再推荐国家、省级科技项目,不再给予市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组织对创新券使用情况以年度专项形式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开展创新券工作依据。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四十条 已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内容,不得重复申请创新券的支持。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原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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