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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 号)、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特区的决定(汕市发20153 号)和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 号),引导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科技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
2、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为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方法制定、组织、申请、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2 -第四条第四条 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可申请资金补助。其中,优先支持近 5 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学技术奖励企业及经认定的国家、省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近 5 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三)近 5 年内,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四)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五)近 5 年内,拥有 1 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 6 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 6 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第五条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检验检测等技术创新,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活动。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细则支持范围之内。第六条第六条 下达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工作程序。- 3
4、 -(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发布年度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通知/指南。(二)凡符合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请通知的要求,到市科技局领取科技创新券,并填报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辖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联合核定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资助企业和资金分配计划,并在市科技、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四)公示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发文下达,市财政局再下达项目补助经费。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后补助须提供如下材料:(一)汕头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表(二)
5、附件:1.相关科技活动情况报告;2.相关科技活动经费明细表(附合同、发票票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 -第八条第八条 获得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企业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第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进行监督,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第十条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再重新修订发布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