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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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投资评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施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面简称评审中心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详细施行单位。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概预算和完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为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客观的参考根据,有效保证财

2、政资金规范、安全运行。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其他各类专项建设类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借款、贷款、垫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项目概预算和完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施行经过

3、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其他内容。第三章评审方式和程序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一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经过跟踪评审;二对项目概预算、完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四其他方式。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文件;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收集、整理评审资料,积极配合评审工作;三评审中心根据委托评审文件,制定评审计划,通知项目单位提交评审资料,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四评审中心按委托评审文件的要求,根据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建设项目内容

4、进行现场勘查,逐项进行评审,构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五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应意见;六评审中心根据初步评审意见和项目建设单位反应意见构成评审报告并报送县财政部门;七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八各项目主管部门催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意见执行和整改。第九条项目概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其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完工决结算均需经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概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下面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其项目完工决结算需经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概预算在10万元下面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能够直接发包给施工方进行

5、施工,其项目完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第四章工作职责及义务第十条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下面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详细要求;三协调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论进行处理。对疑异较大的评审事项,组织评审中心会同县纪检监察、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共同会审;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和复核。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

6、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面职责:一催促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投资评审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应意见;四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催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及接受项目评审经过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并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根据概算评审结论,向县发改部门申请概算审批;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并按规定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根据预算评审结

7、论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签订合同等;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完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完工决结算,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固定资产移交和账务处理等工作;四在项目施工经过中,及时通知评审人员参加重要的工程会议、监理睬议及工程变更审核、隐蔽工程确认等;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好性负责;六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事项,应当向评审中心讲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七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8、八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三条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采取自审含聘请有关专家协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完成项目评审;三评审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实行回避制度;四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大概情况、评审根据、评审内容、范围、程序和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讲明及存在问题、建议;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要完好、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评审情况,做好评审工

9、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六对评审工作施行中碰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告;七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完工结算评审核减金额在工程报审总价10%以内的,评审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核减金额超过10%的部分,评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当。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第十六条政府性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法接受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如有违背财政法规行为,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原(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灌政规发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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